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档格式.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正式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按开工报告日期顺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有关合格验收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整
其中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
万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建德市
10.3本合同经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由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盖章)承包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参照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主要内容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双方有关本工程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和变更单、签证单等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投标书及其附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2010、相关安装的规范标准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如果“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图纸3套,用于编制竣工图所需的蓝图于具备编制竣工文件条件时,适时提供。
标准图由承包人自备。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本工程的任何图纸、文件和资料等。
工艺安装工程须签保密协议。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①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进度的确认权②与施工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③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签发权④对工程使用的材料的检验权⑤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秩序等的监督权⑥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的支付的审核和签证权⑦工程变更的审核权⑧对工程违约事件的确认权⑨对施工方不称职人员调换的建议权⑩在保修期内对施工单位的维修具有督促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③⑥⑦⑧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对本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管理、沟通协调等总体负责。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
工程师代表对变更、工程款的支付等具有审核权,工程师具有最终确定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若工程确无委托监理公司参与,则项目组将承担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的双重职责。
5.7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若委托时填写)
造价咨询服务负责人
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具有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复核的权利,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审核设计变更、索赔、无价材料、暂定价材料等一切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工作,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上述工作在发包人审定确认后生效。
7、项目经理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场地已平整,具备开工条件。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已接通。
开工三天前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指定地点接入,并单独装表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费价格按当地相关部门规定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三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办妥。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现场开工前三天现场交验并有书面纪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全权协调处理好上述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价。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特种设备监检(消防电气设备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个月25日提交下个月量化进度计划,当月已完工程报告一式三份(当月已完工程量:
指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工程量)。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自理。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自理,交付后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执行。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图纸会审纪要后7天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双代号时标网络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提交计划后7天内完成。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处理。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第13.1款执行,但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顺延工期。
13.2本工程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竣工,则工期每延期一天扣人民币**元,且发包人有权就因工程延期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有关规范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单机试车、联动试车费用已包含的合同价中。
投料试生产,由承包人负责派出保运人员,保运人员由发包人认可,投料试生产保运人员第1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超出1周的保运人员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安全通用条款(附件4),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责任发生的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发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后,进场前,承包人项目经理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5)。
承包人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内容,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确保达到“杭州市安全文明工地”和“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此项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并通知工程师,不得隐瞒不报。
承包人同时先行做好抢救、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