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盟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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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住建部门

2

用地预审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国土部门

3

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文件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环保部门

4

爆破作业单位

许可证

企业设立登记

市监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部门

5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安监部门

6

变更注册地址证明

使用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部门、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7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

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安监部门(待定出具意见)

8

符合地方政府规划的专门区域证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

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属地政府(管委会)

拿意见待定

9

新建企业选址规划和布局的证明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10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二级)及执业许可

卫计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11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

检测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二级)及

执业许可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2

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

3.中外合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市场监督部门

13

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人员审批

1.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交通局

(交通运输

管理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公安车辆

管理部门

14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

2.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15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水运)运输审批和道路运输从业务人员资格认定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

1.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16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机动车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7

2.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18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2.道路客货运输及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住建、环保、公安消防部门

19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3.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20

车辆经营权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各旗区交通部门

2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

消防安全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局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2

临时性建筑,属于

人员密集场所的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的证明文件

1.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2.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公安消防部门

24

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

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出入境管理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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