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行为分类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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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漏)装(拆)试验用地线;
误升(降)压或升(降)压超限(包括电气、热力);
误动、误碰引起设备故障或人身伤害;
误设计、误计算、误整定;
13.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一次插头);
带电挂(合)地线(接地刀闸);
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一次插头);
走错间隔(位置);
投(切)位置错误;
错误操作引起非同期并列;
发出错误调度令或操作令等;
14.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和编号;
不按规定顺序进行操作;
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不逐项打“√”;
15.操作使用不合格操作票;
开关设备未使用设备双重命名编号;
操作中遗漏或颠倒操作项目;
16.操作时监护人不监护,或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17.未按工作票要求一次性做好安全措施;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未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便许可工作;
18.使用其他导线做接地线;
或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19.安排未经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
20.设备停电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有明显漏洞;
或工作票中安全措施不落实;
21.工作负责人不到作业现场,未向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未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和危险点分析便开始工作;
22.工作班成员未撤离工作现场甚至还在工作,工作负责人就提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3.禁火区未办理动火工作票进行明火作业,或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落实;
24.工作中途换人,且所换人员不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25.未经运行人员同意,擅自操作运行设备;
扩大检修工作范围;
工作失去监护或无人监护;
机械设备检修不停电;
26.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指示有电时,仍在设备上工作;
27.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没有明显断开点)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28.带电设备附近用导电的金属或非绝缘用具测量或进行其它工作;
29.用导线从钳形电流表另接表计测量高压回路;
30.高压电缆有一相接地时,仍使用钳型电流表测量高压各相电流;
31.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工作时将二次侧开路;
32.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工作;
33.检修、试验、调试前,不核对设备(包括盘柜、线路等)与编号就盲目工作;
34.在交叉跨越线路或相邻带电线路附近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即开始工作;
35.用湿抹布擦带电的电气设备或电灯;
36.高处作业、交叉作业没有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7.高处作业安全带不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高空作业把安全带挂在可移动或易被割拉断的物件上;
或在杆塔上等高空作业不使用双保险安全带,不系保险绳(带);
38.容器内或高空作业时无监护人;
39.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休息或倚坐栏杆;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
40.在无栏杆的架构上直立行走,登高作业不穿胶底鞋;
41.在没有装设栏杆的梯子平台或脚手架上作业无可靠措施;
42.登杆作业时,不核对线路名称与编号,不检查杆根;
43.利用管道、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重物;
44.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或吊重物行走不鸣铃;
45.无证人员驾驶厂内机动车或启动吊车,或酒后驾驶、超速行车等;
46.站在起吊物件下方,起重现场不设专人指挥;
47.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并取证的起重等特种设备,或擅自拆除保护装置;
48.行车起吊重物在空中而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行其他工作;
49.用木桶、木箱、砖或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进行工作;
50.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部分,并把手伸入栅栏内;
51.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
52.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53.在转动设备上工作,未采取防误启动的措施;
54.裸露的孔洞、沟道周围未安装遮栏和设置警告标志就开始工作;
55.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56.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57.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58.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59.未按规定存放油料、涂料、气瓶等易燃易爆品;
60.用酒精、汽油等易然易爆品擦拭带电体及绝缘部分;
61.在金属管道或容器内电焊、使用电动工具或有电源线时,不穿绝缘鞋、无绝缘垫或无监护人,不做安全措施;
62.进入封闭容器或地下空间及可能存在有害气体的工作地点,未进行通风或小动物试验;
63.在易燃品及重要设备上进行焊接时无人监护,未采取防火措施;
64.焊接过程中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65.随意移动或拆除安全标示牌、警示牌;
66.对外发包工程无合同、无安全协议、未经安全培训即开工,使用无资质的施工单位;
67.擅自使用临时工;
68.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
69.机动车辆刹车、方向、制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者;
70.按规定要求查出的其他严重违章行为;
71.经上级或职能部门认定的严重违章行为。
二、比较严重违章行为
1.领导和管理人员对违章不劝阻、不制止,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2.值班员擅自离岗、脱岗或在岗睡觉;
3.当班期间打牌、下棋等;
4.进入生产现场不带安全帽,或坐在安全帽上;
5.没有审批手续,私自制造和使用压力容器;
6.未经批准擅自退出保护;
7.带电作业未设专人监护;
8.安全带低挂高用;
9.不按工种要求着装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如电焊工不穿电焊工作服、高压验电不戴绝缘手套等;
10.带电作业、起重作业、高空作业、倒闸操作时,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11.进入配电室、开关站、主变室、电子设备间等重要场所不随手关门、锁门;
12.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接地线或跨越设备围栏和作业现场的临时围栏;
13.在开关站、主变等带电区域栅栏内打雨伞;
14.工作人员误登电气设备、误入带电间隔、误动运行设备;
15.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与实际不符,漏洞较大;
16.单人巡检时,发现高压电气设备缺陷,不采取安全措施,擅自进行处理;
17.雷雨天气巡视高压设备未穿绝缘靴;
18.操作人不等监护人发令即进行操作;
19.工作票未终结或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即对设备送电(《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0.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不全、不当,工作许可人不补充、不纠正;
21.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
22.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工命令即开始工作;
23.现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直接参加工作(《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未委托能胜任人员代替监护;
24.工作负责人安排情绪激动和精神状态明显不佳的工作班成员从事危险性工作;
25.生产现场随意乱拉电源;
26.使用未经检验(包括无合格证)或不合格的各种电动、安全、登高、绝缘、起重等工器具;
27.低压带电作业中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
28.电气工器具未贴定期检验标签,或外壳不接地、未使用带地线的插头插座,或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及移动式潜水泵未装设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29.不按规定的电压等级使用行灯,或使用不合格的行灯,或用降压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30.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
31.低压电气操作未使用专用安全工器具;
32.非电工接临时电源或不正确使用电源箱,乱拉乱接临时线,接线、布线不符合规定,电线绝缘破损漏电及使用的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装置;
开关、刀闸无防护罩;
33.部分停电工作,临近设备带电运行,无可靠安全措施且无监护人;
34.高压试验时不临时装设围栏、标示牌,加压过程无专人监护和呼唱;
35.继电保护或仪表检验时,直接从运行设备上接取试验电源;
36.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上、下抛掷物件、工具;
37.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现场,四周无可靠隔离等安全警戒设施和警告标识;
38.在开关站、升压站(主变室)、开关室(配电室)等带电区域、场所使用金属制梯子;
39.使用不合格的梯子;
梯子与地面的夹角过大或过小;
将梯子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登高作业;
人在梯子上工作时移动梯子;
40.攀登独立瓷支件,如开关瓷套、变压器套管、避雷器、耦合电容器、支柱瓷瓶等,并把梯子靠在瓷件上使用;
41.脚手架不按规定敷设立柱、斜(横)撑,或未铺满脚手架地板;
脚手架未验收、挂牌,未注明承载载荷;
42.杆、塔应设临时拉线而未设,或松动承力拉线,或挖开杆基后上杆作业;
43.起重作业无专人指挥;
44.起重机具超铭牌使用;
45.在运行中的起重设备上进行调试或修理工作;
46.在由千斤顶撑、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工作;
47.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无人监护,或安全距离不符合安规规定范围内进行起吊工作;
48.在生产现场点火、动用电、火焊等,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49.气瓶缺少安全防护帽、减震胶圈;
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未按规定垂直立放,固定牢靠,距离小于8米等;
50.电焊、架子、起重、驾驶等特殊工种不按规定持证上岗;
51.电焊机一次线接线裸露、漏电;
二次线连接未使用快速接头;
或电焊线绝缘不合格、破损,或外壳未接地;
52.在带有压力的设备(管道)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检修、焊接工作;
53.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
54.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接;
55.在压力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的工器具,或用氧气通风;
56.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或使用不合格大锤;
57.作业时,不按规定戴防护眼镜;
58.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电缆封堵,不设围栏及明显标志;
施工中的深沟、坑、井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9.设备检修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栏、遮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60.转动设备停运检修,工作人员未撤离转动区域便启动设备;
61.现场楼板平台、扶梯、栏杆、孔洞盖板、照明、通道等安全设施不完善,应设遮栏、围栏、标示牌而未设;
62.外包工程作业人员不经资格审查、安全培训与交底、发放准入证,就进入现场工作;
63.外来人员自由出入电气作业场所,无准入证件,也无人监护;
64.机动车违章载人或客货混装;
65.司机疲惫开车,或在行车中接打手机、与他人嬉闹;
66.职能部门按规定要求查出的其他比较严重违章行为;
67.经上级或职能部门认定的比较严重违章行为。
三、一般违章行为
1.未经班(值)长或领导同意私自调班及连班;
2.不执行安全规程,对现场情况不了解,盲目指挥;
3.厂区内吸烟;
4.工作现场打、骂或嬉闹;
5.不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
6.在检修现场或基坑内睡觉;
7.与运行监盘人员闲谈或长时间占用生产电话闲谈;
8.运行人员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杂志等;
9.重要、危险、新系统操作后施工作业期间,相关管理人员不到位进行监督、指导;
10.领导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到位制度、开展例行工作(考核个人);
11.进入生产现场,工作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歪带、不系下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