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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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市政管理方面(24项)………………………P59

第五部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26项)…………………P84

第六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2项)……………………P108

第七部分室内违法建设方面(15项)…………………P110

佛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54项)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28发布,1992.8.1起施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政府2000.4.3批准,省建设厅2000.4.21公布,2000.5.1起施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9.28通过,2002.1.1起施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7.25通过,2003.9.1起施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4.10通过,2007.7.1起施行)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3.1通过,2005.6.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现2处以下明显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罚款;

2、发现3处以上4处以下明显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罚款;

3、发现5处以上严重影响市容,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法行为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污染面积不足1平方米,或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50元罚款;

2、污染面积1平方米以上不足2平方米,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200元罚款;

3、污染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以营利为目的收集粪便后乱倾倒,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

2、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3、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违法行为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现1处或累计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处以100元罚款;

2、发现2处以上5处以下或累计面积1平方米以上不足2平方米的,处以300元罚款;

3、发现6处以上或累计面积2平方米以上,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500元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违法行为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背街小巷冲洗的,处以100元罚款;

2、在次干道冲洗的,处以300元罚款;

3、在闹市街道、公共场所和主干道冲洗的,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500元罚款。

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违法行为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八、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违法行为

……(六)……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九、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违法行为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限期内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2、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300元罚款;

3、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以500元罚款。

十、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每次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禽类每只处以50元罚款,限期内未处理的,每只处以100元罚款;

畜类每只处以200元罚款,限期内未处理的,每只处以500元罚款。

十二、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工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但最高罚款不超过5000元。

十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面积4平方米以上不足6平方米的,处以500元罚款;

2、面积6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处以1500元罚款;

3、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罚款;

4、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5000元罚款。

十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违法次数的间隔时间为一年):

1、擅自在中心城区路段、主干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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