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中级经济师 第6部分法律64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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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第三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3、“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关系。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题1:

单选】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A诸法不分,刑、民合一B民商法主导模式    

C行政法主导模型D民商法、经济法主导,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辅助模式     答案:

D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具体来说,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1.民商法

【注1】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注2】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

2.经济法

【注1】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注2】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调整和规制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

如企业的市场准入、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银行业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

(2)调整和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

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3)调整和规制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

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3.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内容

经济管理关系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

第一,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

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例题2:

多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经济管理关系B市场管理关系  C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E刑事责任关系                          答案:

ABC

二、经济法的本质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另一方面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我国颁布的经济性法律、法规,都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产物。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

【例题3:

多选】下列关于经济法的本质表述正确的有()

A经济法是权力本位法B经济法是以私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C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

D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的法  E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答案:

CDE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经济法的制定及实施各个环节,都应体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这些价值和理念。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不仅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如规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税收中。

3.有限干预原则

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有限干预原则要求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合法、合理、合经济规律。

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受和承担的权(力)利、义务、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例题4:

单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

A有限干预原则  B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C平衡协调原则  D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答案:

65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A: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B: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多选】与债权相比,下列关于物权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

A物权是对人权B物权是法定的 C物权属于支配权

D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和行为  E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答案:

BCE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例如

物权种类法定化

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

物权内容法定化

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物权效力法定化

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注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2】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注3】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

单选】下列项目中,不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是()

A物权法定原则B物权意定原则  C一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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