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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市、镇等)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跨地区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超出本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本市2个以上行政区(市、镇)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造成人身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3.超出事发地行政区域政府处置能力。

4.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区内2个以上镇、办,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是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镇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一)镇应急指挥部组成

镇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必要时由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镇职能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所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镇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向镇及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三)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经贸办:

负责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对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党政办: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上报、应急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3.居民办: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及应急处理工作。

4.派出所、综治办: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持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负责调查处理食物投毒事件。

5.医院: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品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协调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其他镇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根据镇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四)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经贸办,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五)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向区有关部门、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为新闻单位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完成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和信息报道组等。

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镇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处理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经贸办牵头会同食品药品管理局环翠分局、区农业局、畜牧局区卫生局、工商环翠分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

组织协调当地居委会(社区)和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配合上级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医疗救治组

由骨科医院、仙姑顶医院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3.专家咨询组

由镇食安办负责联系区食安办和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争取上级支持,组织有关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4.综合组

由党政办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5.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镇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

6.新闻报道组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发布。

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七)居委会(社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居委会(社区)是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居委会(社区)要迅速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抢救工作。

(八)日常管理机构

经贸办负责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和修订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1.日常监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人数30人及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镇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必要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镇有关部门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报告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镇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镇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镇经贸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预警发布

经贸办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镇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指示,及时发布预警。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公开信、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敬老院等,应当组织人员逐户上门通知。

(三)报告制度

经贸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镇值班或相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报告。

2.责任报告单位

(1)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和单位,餐饮企业和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5)各居委会(社区)。

3.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报告程序

责任报告人在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居委会、社区和镇值班室或镇有关部门,镇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镇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5.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居委会(社区)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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