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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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Word格式.docx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

裁判摘要:

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

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境外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三十条并没有限制公司、企业的性质,同时,《刑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可以成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因此,对于境外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犯罪,或者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的犯罪,只要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的,应当按照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如何认定私营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周敏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6号)

一人公司实施犯罪情况下,应从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是否具有公司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等方面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25号)

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成立、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一人公司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五、企业犯罪后被合并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8年11月18日)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时,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六、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何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日,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

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51号)

未参加策划、组织、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单位犯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驶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七、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相同之罪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55号)

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时,应数罪并罚。

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很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的,应当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的规定,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兼犯异种他罪。

如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单位构成受贿罪,个人又犯受贿罪,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法定刑也不同,应当数罪并罚。

二是兼犯同种异罚罪。

如单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虽然犯的是同种罪,但从犯罪构成和法定刑设置来看,都有区别,个人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这种情况实质上与异种数罪没有区别,法院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在判决时主文可在作为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罪名前加(单位),但在个人所犯罪明前不用加(个人)。

从理论上讲,同种数罪是不并罚的,但也有例外,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尽管漏罪和新罪与原判之罪属于同种罪名,依法也应当数罪并罚。

三是兼犯同种同罚罪。

如单位构成仿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既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个人又犯此罪,由于《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与个人犯罪采取同等处罚原则,没有设置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实质上是同种数罪,一般不数罪并罚,可以一罪定罪,犯罪数额可以相加,或者把其中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情节考虑。

八、在仅能单位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徐国祯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39号)

特定的主体要素作为违法要素并不是成立共犯不可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特定的主体不能单独成为特定主体的正犯,但若是和特定的主体一起,就可共同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

因而,非特定的主体可以成立特定主体所犯之罪的共犯。

但当特定主体要素是作为责任要素时,则不可缺失。

因特定的主体要素所致使的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对其科处通常刑罚。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且违法所得收益归单位所有的类型犯罪。

单位类型主要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此类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我国立法上对单位犯罪主体做了明确规定,在《刑法》第3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谈会纪要》中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因此,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1、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

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等。

但是,公司、企业要使其犯罪意志得以实现,必须通过相关责任人员来实施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单位要实施犯罪行为,必须要通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具体行为实施表现出来。

那么,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为有时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有时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在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如何确认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区分是否为单位犯罪非常重要。

另外,公司、企业的不同组成形式也对是否构成单位单位的认定有一定影响。

(1)子公司与分公司是否单位犯罪的主体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子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且能母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明确提到: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部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所以即使这些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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