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读本判断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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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人员的时候,某些情况下可以将劳动人员的身份证扣押,以便对员工进行管理。
8关于连续工作的年限问题,应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算起,与实际用工之日无关。
9小王从公司技术部被调任至市场部,公司让他在市场部重新实习三个月。
10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继续让试用人员继续试用,随意结束试用关系。
1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同样适用服务期违约的规定。
12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达到约定时间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
13事业单位对培训费用具体没有进行约定,聘用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旧可以收取培训费用。
14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是需要全面履行的合同,一旦某一条款出现问题,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5劳动者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6用人单位在休息日要求员工加班时,一般需要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则不需要多支付报酬。
17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务合同,无需继续承担相关的义务。
18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随其发生变更。
19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发生机构变化,继续保持合同的人员其工作年限也要重新开始计算。
20当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到期时,对于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一定修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这样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21当企业进行转产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随意进行裁员工作。
22劳动者因为工伤等不能够胜任当前工作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务合同。
23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直接通过口头来完成。
24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但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只需要用人单位保留即可。
25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其收入不需要纳税。
26薪酬权的保护在国家层面的意义,主要指的是履行其对劳动者薪酬的保护义务。
27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也属于企业支出的工资总额。
28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企业工资总额。
29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一般而言不属于企业工资总额。
30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应该算入企业工资总额当中。
31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起工会,那么职工一方不出席也是可以的。
32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3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4对于长期的工作人员,发工资应当以每月进行发放,对于特殊的工作制度,可根据自己自身的情况进行。
35员工在公休日可以探望父母的,但因为工作地区比较偏远,也可准予其探亲假。
36职业许可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或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设置。
37行政机关可以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所以行政许可也可以按照此例,由许可机关委托相关的部门来完成。
38职业许可最终决定权在行政机关,但其考试的组织可以由行业组织来实施。
39专利权人对专利拥有无限期的专利权。
40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专利都是相互承认的,这是相关国际多边协定多规定的。
41动物和植物品种包括培育和生产植物的方法都是不可以授予专利的。
42专利权当中外形设计类专利,其权利之一也可以是使用权。
43独占许可权主要指的是在一定时间段内被许可人得到的许可人的许可,可以垄断实施专利,许可人不得再许可给第三方。
44专利权人在取得专利权时对专利权做了限制,但是一旦取得专利以后它同样享有和其他专利同样的权利。
45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无论何种著作,合作方都不可以随便转移自己的著作权。
46职务作品中的著作权,一般而言相关单位具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47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在行使著作权时难免会和原著发生冲突,这是可以理解的,法律允许其发生。
48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间接物质损失,可以作为赔偿损失的内容。
49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为查清侵权事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作为著作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不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50专业技术职务跟学位不一样,专业技术学位是不断考评和考核的的,不像学位一次拥有终生拥有。
51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标准一般为:
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5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实行聘任制。
53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任终身制。
54人身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
55我国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签订。
但是不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或者维护双方权利,原则上法律提倡书面合同。
56发生劳动争议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7用人单位在工作和管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58对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培训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9对于职业病防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是指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61“五险”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62据《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仅限于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63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64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应不断提高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实现“体面退休”。
65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6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是属于诉讼性救济途径。
67实事求是原则既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复核、提出申诉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受理单位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
68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复核期限内申请复核的,复核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复核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69一项合法的人事处理决定,不仅包括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同时也包括程序合法。
70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71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的可以成为仲裁员。
7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3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74如果公司怀疑员工偷窃公司财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搜身。
75平等权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但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不必管这一点。
76为了更好地处理公司的工作,公司要求小张放弃竞选当地人大代表的想法。
77某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写进了公司工作章程当中。
78对专业技术人员而言,教育权主要体现在继续教育权利的保护上。
79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关键力量。
80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81社会保障权是劳动报酬权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
8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可不需要给予一定的劳动补偿。
83要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是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质和核心。
84劳动者在休假日和婚丧嫁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85署名权属于作者对其著作的精神权利。
86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作者对其著作的人身权。
87发表权属于作者对其著作的经济权利。
88修改权属于作者对其著作的财产权。
89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核心。
90以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的权利属于发行权的范畴。
91著作权中的出租权仅适用于电影。
92展览权仅限于作品原件。
9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94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95对劳动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而非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9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继续受理。
97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只有劳务派遣单位为当事人。
98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只将发包的组织作为当事人。
99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100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01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与仲裁范围是一致的。
103小额仲裁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04劳动标准明确的案件不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05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06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