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825956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5.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第六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第七条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物遭受损失的,以及并非被害人近亲属,但为被害人承担了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赔偿权利入可以在刑事案件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 聚众斗殴或互殴的参与人均构成犯罪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斗殴中一方受重伤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条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十一条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涉及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赔偿权利人人数众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人,并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必须经其他权利人授权。

被害人死亡后,部分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权利人参加诉讼。

不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人,但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

第十三条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赔偿权利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仍应当将赔偿权利人本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第十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入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是指与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以及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入。

第十五条 在逃的同案犯不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十六条刑事被告人及共同致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可以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审判时被告人已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犯罪行为致人损害,雇员与雇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被告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 被告人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代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准许,但不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的,无需征得被告人同意。

第十九条 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前案中的被告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后到案的共同犯罪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追偿。

前案的附带民事赔偿未得到执行或部分执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可以在后案中就未执行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按前款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条由不同法院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原告人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合并审理。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共同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对于无法委托诉讼代理入且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

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附带民事诉状应当载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原告人所受到的物质损失的有关证据。

原告人应当在附带民事诉状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起诉的时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已经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但未提交书面诉状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诉状,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有权请求附带民事赔偿的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条件、赔偿的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对于部分诉讼请求超出受理范围以及缺乏必要证据的,可以要求原告人予以更正和补充;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起诉时遗漏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人仍不追加起诉的,视为放弃对遗漏被告人的追偿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就在案的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赔偿份额作出裁判。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制作笔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五日内提交民事答辩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声明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该项声明应当记录在案。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有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申请追加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宣告前,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要求原告人撤回起诉。

原告人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三十七条 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得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反诉。

如果被害人确有过错的,按本意见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原则处理。

第三十八条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gt;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如果案件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反诉。

第三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为防止刑事案件的审判过分迟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一)因伤残等级和损失情况需要鉴定等原因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暂时无法确定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暂时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

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主刑执行前审结。

第四十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庭审时,可以先审理刑事部分,再进行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

分开审理的,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刑事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一并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传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通知其诉讼代理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的,送达开庭传票和通知书的时间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提出证据的权利;

经审判长准许,可以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以及参与质证和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互相发问。

第四十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所受损害的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人提出抗辩意见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入的举证时限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处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组织交换,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入意见。

第四十五条与附带民事诉讼有关的刑事案件的证据,经查证属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