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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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62一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5、5.2.2、6.3.4、6.3.5、12.7.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会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内最新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

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4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安全防范、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电磁屏蔽、综合测试、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数据,随时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寄至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西园道10号,邮编:

30006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中国机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参编单位: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北京长城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北京科计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长城屏蔽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徐宗弘钟景华王元光姬倡文黄群骤余雷姚一波宋旭东周乐乐杨丙杰

周启彤项镶高大鹏张或宋玉明杨永生薛长立

目次

1总 则5

2术 语5

3基本规定5

3.1施工基本要求5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6

3.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基本要求6

4供配电系统7

4.1一般规定7

4.2电气装置7

4.3配线及敷设8

4.4照明装置9

4.5施工验收9

5防雷与接地系统10

5.1一般规定10

5.2防雷与接地装置10

5.3接地线10

5.4施工验收11

6空气调节系统11

6.1一般规定11

6.2空调设备安装11

6.3其他空调设施的安装12

6.4风管、部件制作与安装12

6.5空气调节系统调试13

6.6施工验收13

7给水排水系统14

7.1一般规定14

7.2管道安装14

7.3施工验收15

8综合布线15

8.1一般规定15

8.2线缆敷设15

8.3施工验收18

9监控与安全防范18

9.1一般规定18

9.2设备与设施安装19

9.3配线与敷设20

9.4系统调试20

9.5施工验收21

10消防系统22

11室内装饰装修22

11.1一般规定22

11.2吊 顶22

11.3隔断墙23

11.4地面处理24

11.5活动地板25

11.6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25

11.7门窗及其他26

11.8施工验收26

12电磁屏蔽27

12.1一般规定27

12.2壳体安装27

12.3屏蔽门安装28

12.4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窗及屏蔽玻璃的安装28

12.5屏蔽效能自检29

12.6其他施工要求29

12.7施工验收29

13综合测试30

13.1一般规定30

13.2温度、湿度31

13.3空气含尘浓度31

13.4照 度31

13.5噪 声31

13.6电磁屏蔽32

13.7接地电阻32

13.8供电电源电压、频率和波形畸变率32

13.9风 量32

13.10正 压32

14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33

14.1一般规定33

14.2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33

本规范用词说明34

附:

条文说明35

1总则

1.0.1为加强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electronicinformationsystemroom

主要为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2隐蔽工程concealedproject

指地面下、吊顶上、活动地板下、墙内或装饰材料所遮挡的不可见工程。

2.0.3电磁屏蔽室electromagneticshieldingenclosure

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

3.1.2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及环境保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3在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做好防护。

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3.1.4对有空气净化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材料、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措施。

3.1.5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

3.1.6在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不得超过楼板的荷载。

3.1.7室内隐蔽工程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进行。

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封闭施工,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数据。

3.1.8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

3.2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进场应检验,并应做记录。

特殊材料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书。

3.2.2工程所要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均应开箱检验,应检查设备和装置的外观、名称、品牌、型号和数量,附件、备件及技术档案应齐全,并应做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代表应参与检查。

3.2.3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储存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在现场对其应分类存放、进行标识,并应做记录。

3.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基本要求

3.3.1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

3.3.2交接检验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3.3.3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或相关文件;

3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4设备、主要材料的检验记录;

5工程验收记录。

3.3.4项目经理应填写交接记录,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确认签字。

4供配电系统

4.1一般规定

4.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电气装置、配线及敷设、照明装置的安装及验收。

4.1.2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4.1.3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供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产品安全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4.2电气装置

4.2.1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志明确、内外清洁。

安装垂直度偏差宜小于1.5‰;

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在设计无规定时应一致。

4.2.2电气接线盒内应无残留物,盖板应整齐、严密,暗装时盖板应紧贴安装工作面。

4.2.3开关、插座应按设计位置安装,接线应正确、牢固。

不间断电源插座应与其他电源插座有明显的形状或颜色区别。

4.2.4隐蔽空间内安装电气装置时应留有维修路径和空间。

4.2.5特种电源配电装置应有永久的、便于观察的标志,并应注明频率、电压等相关参数。

4.2.6落地安装的电源箱、柜应有基座。

安装前,应按接线图检查内部接线。

基座及电源箱、柜安装应牢固,箱、柜内部不应受额外应力。

接入电源箱、柜电缆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宜符合表4.2.6的要求。

表4.2.6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序号

电缆种类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1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10D

2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0D

3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D

4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5D

5

多芯控制电缆

10D

注:

D为电缆外径。

4.2.7不间断电源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前应依据随机提供的数据,检查电压、电流及输入输出特性等参数,并应在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安装。

安装及接线应正确、牢固。

4.2.8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蓄电池组重量超过楼板载荷时,在安装前应按设计采取加固措施。

对于含有腐蚀性物质的蓄电池,安装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2.9柴油发电机的基座应牢靠固定在建筑物地面上。

安装柴油发电机时,应采取抗振、减噪和排烟措施。

柴油发电机应进行连续l2h负荷试运行,无故障后可交付使用。

4.2.10电气装置与各系统的联锁应符合设计要求,联锁动作应正确。

4.2.11电气装置之间应连接正确,应在检查接线连接正确无误后进行通电试验。

4.3配线及敷设

4.3.1线缆端头与电源箱、柜的接线端子应搪锡或镀银。

线缆端头与电源箱、柜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搭接面的宽度。

4.3.2电缆敷设前应进行绝缘测试,并应在合格后敷设。

机房内电缆、电线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志清晰,端接处长度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在转弯处,敷设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4.2.6的规定。

电缆接人配电箱、配电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配电箱产生额外应力。

4.3.3隔断墙内穿线管与墙面板应有间隙,间隙不宜小于lOmm。

安装在隔断墙上的设备或装置应整齐固定在附加龙骨上,墙板不得受力。

4.3.4电源相线、保护地线、零线的颜色应按设计要求编号,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接地线(PE线)应为黄绿相间色;

2中性线(N线)应为淡蓝色;

3A相线应用黄色,B相线应用绿色,C相线应用红色。

4.3.5正常均衡负载情况下保护接地线(PE线)与中性线(N线)之间的电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3.6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在活动地板下敷设时,电缆桥架或线槽底部不宜紧贴地面。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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