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82号定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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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82号定稿Word文档格式.docx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消防工程的设计、供货及安装、施工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草山岭旧居改造项目A地块西片区消防系统深化设计、材料、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草山岭。

第二条承包范围

草山岭旧居改造项目A地块A#楼及酒店、A1#—A9#楼及西区地下车库部分消防工程的图纸深化设计、全部、材料、设备的供货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以及西区与东区A2地块消防设施的施工对接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电室S型气溶胶气体灭火系统、配电室及消防控制室内的干粉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车库内所有的防火卷帘及所有室外喷淋管道与原预留管道的接头。

(2)原图纸设计范围内的防排烟系统、整个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预留预埋、自动喷淋系统预留套管及洞口均不在本承包范围内,但乙方在施工时必须与原有各专业的预留预埋相配合,达到图纸要求施工标准。

(3)乙方应根据本工程的原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根据自己所投报的产品特点,做出深化设计方案和图纸,使整个区域内的消防系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范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乙方在设计消防控制室的时候应考虑及完成西区与东区A2地块消防控制室的连接问题,做好对接工作,达到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4)本合同电梯工程均应具备消防控制室、物业管理办公室、电梯机房及电梯三方之间的数字通话功能。

乙方负责完成电梯机房和电梯井道内的所有与三方数字通话功能有关的布线和对讲设备的供货及安装施工;

乙方负责完成电梯机房至消房控制室及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所有对讲设备和布线的供货及安装施工。

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所有与三方数字通话功能有关的材料、设备、安装工艺等均应满足本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安装电梯的设计技术要求。

(5)验收工程所包括的全部工作及虽未载明但为本系统正常施工、调试运行所必须的所有配置和相关工作;

为确保消防工程顺利通过政府部门验收所应该办理的一切相关手续;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环保所投入的一切措施。

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和总价均一次包死。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10月15日(以甲方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指工程全部施工完成,经过建设单位、市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消防局、设计院、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各单位签字认可,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

服从甲方及总包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和调整计划,不影响其它专业的施工,确保提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45天完成。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第五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经国

家规定的消防工程验收部门验收合格,配合总包单位通过整体验收。

第六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款(大写):

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整,小写¥4200000.00元。

第七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无特殊说明,其先后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条款;

(2)询标时的澄清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6)设计文件;

(7)经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签证、变更、技术资料、技术说明、书面协议或文件。

(8)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经济文件、有关要求等。

第八条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

1.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并承担质量责任。

采购供应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与整个消防系统的材料、设备兼容、匹配,并严格按投标书《全部材料清单计价表》、《设备清单计价表》中所报的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生产厂家、品牌、性能、材质、质量等级、价格等进行采购,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2.本合同附件一《消防主要设备汇总表》、附件二《消防主要材料汇总表》中所列设备、材料的价格、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参数应与投标书中《全部材料清单计价表》、《设备清单计价表》所列一致,如不一致,以其中价格较低者进入结算,冲减工程结算总价款。

3.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所购设备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有效质量文件。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其运出场外,重新采购,并承担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所有材料、设备采购进场前,其质量、品牌和价格均应征得甲方确认,否则不得采购、进场,且材料、设备进场时应履行正常的进场验收程序,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清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

甲方对乙方确定的供应商及各种材料、设备的厂家、规格、品牌、质量、价格具有监督、审核、否决权。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保护措施不妥而引起材料、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6.乙方采购供应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费和设备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利润、税金、风险、检验费、试验费等各项应有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固定价款中,不得另外计取。

7.乙方应自行办理本工程所用所有材料、设备在工程所在地的一切使用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8.甲方有权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范围,认为有必要时可变为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乙方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担。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施工组织设计:

1.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根据报价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甲方于15日内做出批复。

1.2在任何时候,如甲方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1.3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合理的整体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在此前提下,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提前进场完成样板层的施工,进行前期配合、准备工作。

2.工期

2.1工期120天。

乙方应服从甲方及总包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和调整计划,且不影响其它专业的施工,确保提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45天完成。

2.2乙方必须于本合同所列的工期内执行及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供应及安装,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提前或拖后供货及安装,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3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示。

2.4若原定的竣工日明显地因乙方的延误而变得不可能遵守时,除乙方负有按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甲方可要求乙方加班赶工,乙方需无偿按期完成剩余工作。

2.5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做出相应的供货、施工计划配合施工,无条件服从总包单位合理的整体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不能影响总包工程工期,否则,延误一天支付本工程总价款2‰的违约金。

3.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甲方的开工通知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乙方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日内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甲方于3天内答复。

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如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因故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4.暂停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实施完毕后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由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

如出现非乙方原因停工的情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批准后乙方不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如乙方原因导致停工,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5.工期顺延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政府或政策行为及合同中约定或甲方认可的情况。

第十条项目管理人员配备

1.乙方应配备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项目经理及其它项目管理人员,并向甲方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合同附件四)。

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每次罚款1000元;

2.乙方委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徐建国,驻地工程师。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深化设计:

乙方必须在满足原施工图纸和建设单位提出的消防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本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消防系统工程的原方案进行深化设计,作出详细的深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深化设计的程度必须达到建设单位满意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施工图必须经有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及原方案设计单位(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审核盖章,需消防部门建审的由乙方负责报审并自行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深化设计后总价不再调整,仍按执行本合同固定总价。

2.材料、设备:

乙方所进场的各种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

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3.工程质量:

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3.1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达到系统的技术指标,并通过消防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

3.2消防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规范,通过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检测并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为标准。

3.3隐蔽工程须乙方自检合格,经甲方和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及最终验收合格。

3.4整个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2004,及其他其它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地方政府相关法规,经消防验收部门验收合格。

4.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确保最终试运行合格。

第十二条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承担一切责任;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2.乙方在临街或地下、架空线路附近施工,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若乙方未作或防护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有关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以及甲方的有关要求,违反上述规定,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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