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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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是指建筑业企业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建筑工人,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入网注册。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数字证书,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进行入网注册和企业有关信息的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制信息平台入网注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各类分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或分包协议)签订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入网注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入网注册,应当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旗(县、区)或盟市住建部门办理;

外埠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所承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盟市住建部门办理。

第六条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入网手续和涉及本企业基本信息、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现场人员派遣信息的录入上传、汇总以及数据更新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核实和处置实名制信息平台的预警信息,确保本企业各项实名制数据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录入、上传和更新的信息数据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企业资质及等级、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名制信息平台操作员的联系电话以及本企业电子邮箱等。

2.企业人员信息。

(1)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岗位、执业证书类型、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编号、手机号码、手机考勤卡号(2.45GRF-SIM卡)等。

(2)建筑工人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工种)、证书编号、劳动合同编号、手机号码、手机考勤卡号、本人银联借记卡号码等。

3.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信息。

包括账户名称、开户行、账户号、开户时间;

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补存等信息;

工程款人工费用的收入和工人工资支付信息等。

(二)工程项目信息

1.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包括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和分包企业名称、工程总承包合同价、开竣工时间;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及人工费用的支付比例和付款时间;

有关工程监理企业名称、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2.工程项目分包信息。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据分包合同建立工程项目专业分包或施工劳务分包数据信息,包括分包企业名称、合同价、开竣工时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和人工费用支付的比例和时间。

相关分包企业应当在本企业的实名制信息平台中,相应建立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接的分包作业数据信息。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适时更新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中的数据信息,并对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款及人工费收入情况以及建设工程分包情况等各类数据信息分别按月、季、年进行统计汇总(统计表见附件1~5)。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在录入建筑工人信息前,应当与所聘用的建筑工人签订用工合同,对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用工合同中明确参加社会保险的类型和缴纳责任(城镇职工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支付周期等条款。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当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所属运营单位或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所属运营单位,为本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办理实名制手机考勤卡(2.45GRF-SIM卡)和本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互联网服务手续,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实施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收集和使用实名制信息平台数据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泄密。

第三章建设工程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施工现场的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同时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平台有关信息,严禁未经注册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情况和工人工资发放情况,预防和杜绝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现象。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各自在实名制信息平台的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本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建筑工人进行系统派遣,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进行系统派遣解除,及时完整的反映施工现场人员配置情况。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购置实名制考勤设备,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对其所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进出口进行配备,对所有出入现场的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实时反映施工现场考勤设备的配备、出入施工现场人员(包括分包企业人员)等情况。

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完善本企业信息和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并负责监督本企业派遣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

第十六条各类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收付、人工费用的收付、建筑工人考勤、工资银行代发支付等情况进行填报、统计和汇总。

工程项目分包企业应当按月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工程项目派遣人员考勤情况、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情况、建筑工人工资银行代发情况等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所有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建筑工人,进出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实名制考勤,建筑业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操作人员应当每日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考勤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处理不规范的考勤行为。

第四章工程款分账管理与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制度,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建筑工人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向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的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建筑业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工程进度款以及人工费额度和支付期限等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将建设工程人工费拨付到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同时监督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的,应当在与分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协议时,对分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比例(额度)、支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进度款,并将应当支付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的额度,应当不低于当期建设工程项目应计发建筑工人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办法》中所称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是指建筑业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的工资卡发放工资的管理制度。

建筑业企业应当与相关的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行,签订《建筑业企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见附件6)。

第二十条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选择本人已有的借记卡,也可以办理企业开户行的工资卡。

建筑业企业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不得强制建筑工人办理本企业开户行的工资卡。

第二十一条受理建筑业企业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在受理建筑工人工资代发业务之前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工资代发合作协议》,并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应当具备能够与实名制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和保证工资代发信息数据安全的条件。

(二)依据建筑业企业实名制信息平台推送的工资支付信息(包括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联借记卡号码、工资表)及支付凭证,当日足额将建筑工人工资转入其工资卡,同时向实名制信息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

对建筑工人持有的其他银行的借记卡进行跨行跨地区支付工资时,免收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三)遵守关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公开承诺。

(四)向实名制信息平台实时报送工资代发账户名称、账号、以及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存储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等信息。

(五)根据住建部门、人社部门的管理需要,协助提供工资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信息。

(六)在未向监管部门进行有关监管责任承诺的前提下,不得受理存款人取现及开通支付工资业务以外的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付款和除分包工程款人工费以外的转账业务。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格式为:

“企业名称+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外埠建筑业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格式为:

“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如外埠建筑业企业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能够负责支付其在本盟市所有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的,工资代发账户可不按工程项目分设,且账户名称格式可为:

“企业名称+盟市名称+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建筑业企业按照日工资标准计算工人工资的,用工满一个月的应当按月发放,用工不满一个月的,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足额发放;

建筑业企业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的,发放工资间隔时间应当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章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办法》中所称自治区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按照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标准,由建筑业企业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预存相应标准额度工资保证金的差异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工资保证金的存储。

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并应当及时登录实名制信息平台打印工资保证金存储表(见附件7、8),按照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住建部门核验。

在注册地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应标准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盟市承揽建设工程时,无需再次进行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工资保证金的存储。

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所承建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可作为本企业或本项目部在同一区域(或盟市)内承揽建设工程使用。

第二十六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及补存。

一、使用条件

(一)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中已按标准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筑工人在自治区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实施了实名制管理。

(三)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属于本企业未按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

(四)因工程进度款暂时未支付到位,企业暂时支付工资困难的,可经过工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和账户监管银行批准,以本企业工资保证金作为担保,申请专项工资贷款,用于发放本企业建筑工人工资。

二、使用程序

(一)需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应当通过实名制信息平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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