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5811933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4.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档格式.docx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

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