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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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1Word文档格式.docx

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

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

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

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

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

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

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

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

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

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

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

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

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

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

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

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

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

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

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

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

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

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

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款前述单位以

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

“本办法第二十一

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将第三项修改

为: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

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

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

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发现演练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

“安全生产面临的

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删除第五项;

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

并修改为“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

的重大问题的”;

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

险辨识、评估”;

删除第三项;

将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分别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

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

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

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将第四

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

府应急管理部门”;

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

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

为“应急管理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

“对储存、使用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

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

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

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

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

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

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

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

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

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

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

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

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

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

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

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

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

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

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

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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