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础知识+水法律法规测试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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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础知识+水法律法规测试题Word格式.docx

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8、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9、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10、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1、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

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12、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13、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

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15、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16、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预算。

二、简答题

有哪些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水利基础知识判断题题库

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对)

2.水文工作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3.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禁止通航。

(错,应当限定航速)

4.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对)

5.水文站网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6.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错。

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7.在水文测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码头等建筑物。

8.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9.我国单位面积产水量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台湾、广东省、福建省和浙江省。

10.“3.22世界水日”是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确定的。

1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1日。

1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必须达到Ⅳ类以上。

Ⅲ类。

13、在跨地级以上市的界河上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

14、水利部确定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水法》授权的水资源监督管理机构。

15、《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

3年)

16、航运、灌溉、渔业规划不属于水资源专业规划。

属于)

17、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的常用指标有总氮、总磷和叶绿素等。

18、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19、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

2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1、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22、禁止围湖造地。

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23、水资源专业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水资源专业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

24、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2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6、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27、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28、水资源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9、在干旱地区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30、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31、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3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3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3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5、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活动。

36、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37、城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城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城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有关部门制订。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39、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4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意,可以设置排污口。

不可以设置排污口)

4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42、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43、水量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44、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45、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46、国家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47、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才有权依法决定启用蓄滞洪区。

49、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死库容。

防洪库容)

50、大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5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1亿立方)

52、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5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5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55、城市建设确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6、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57、在行洪河道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58、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证用水需要。

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59、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

60、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综合规划应当服从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61、跨流域调水,应当重点考虑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应当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

6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3、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取水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5、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才吊销取水许可证。

66、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千分之二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67、依法启用蓄滞洪区,遇到阻拦、拖延时,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强制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68、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69、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五位。

第六位)

70、我省主要有三类缺水,即水质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

71、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7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3、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74、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减少水的漏失。

75、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执行。

76、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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