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县人民医院章程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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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3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
蒲江县人民医院,英文名称:
People'
s
hospital
of
pujiang
county
第三条
事业单位类型:
公益二类。
第四条医院性质:
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地址:
蒲江县鹤山镇河西路18号。
第六条
经费来源:
差额补贴。
第七条
开办资金:
人民币7803万元。
第八条
举办单位:
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
蒲江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十条
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
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我县和周边区域群众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功能定位:
主要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
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或转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院前急救、意外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应急保障等;
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
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按照要求完成我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工作等。
第十二条发展目标:
建成具有三级医院水平的区域医疗中心。
第十三条医院院训:
大医精诚,厚德积善。
第十四条医院愿景:
我们致力于把医院建成一个具有高度社会公德心、高度患者信赖感、高度职工凝聚力、高度行业认同度的现代化服务团队。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
强化对医院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医院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凡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医院党委/总支会审议。
第十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发挥医院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按照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党委/总支会由7-9名委员组成(人数为单数),设书记1人,视工作需要可设置副书记1人,下设党委/总支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明确医院党组织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二十条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一条发挥党组织在群团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扎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帮助医院群团发展。
第二十二条医院党委/总支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严格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
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和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第四章医院托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成都市委、市政府《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医院实行托管,托管单位为: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期内,蒲江县人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由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名,由蒲江县卫计局按照管理权限聘任,接受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直接领导,代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对蒲江县人民医院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医院行政班子实行院长组阁和院长负责制;
托管期内,医院的中层管理干部按照医院规章制度进行选拔和聘用。
第二十六条按照协议应当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院实施全面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
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医院经费来源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政策规定、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医院的合法资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
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
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举办单位
第三十三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定医院章程;
(三)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医疗服务准入管理;
(四)审定医院重大事项;
(五)编制对医院的管理权责清单;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七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县域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医院的业务范围以蒲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十七条医院接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
医院决策机构
第三十八条
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接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院决策机构为党委/总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院务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四十条
党委/总支会主要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四)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五)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八)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主要职权:
(一)执行党委/总支会议各项决策;
(二)讨论决议医院重大改革事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议重大设备购置、基本建设计划、重点科研项目、财务预决算;
(四)讨论决议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新技术运用和人事管理等;
(五)讨论决议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六)讨论决议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总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七)针对医院发展等事项,向党委/总支会提交建议和计划。
第四十二条院务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二)医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涉及医疗服务、卫生防疫等重大事项的研究。
(四)医院党政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五)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工会、文化建设、民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医院干部队伍和员工队伍建设的计划和方案。
(八)需要提交会议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十三条
院长主要职权
院长在医院党委/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九章议事规则
第四十五条党委/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委/总支会议党委/总支书记召集,由党委/总支书记、党委/总支委员、院长、副院长参加,如设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参加,如设院长助理的院长助理列席会议。
(二)党委/总支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委/总支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党委/总支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党委/总支书记请假。
(三)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议题以及其他应回避的关系,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六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党委/总支委员参加,如设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参加,如设院长助理的院长助理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委托并授权党委/总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