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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存量房买卖合同word范文模板 10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为保证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商定委托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

)划转交易资金。

甲乙双方商定自行交割交易资金。

1、付款方式:

2、付款时限:

第四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双方在

房屋移交时,结清上述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交付房产之前已发生的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

交付房产当日及日后的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

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房款;

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按全部房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为确保交易安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对上述房屋产权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双方保证义务如下:

(一)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及其交易行为:

1、未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

2、已征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住人同意;

3、原租赁关系终止或原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4、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5、不属于违章建筑、危房或被拆迁范围;

6、相关产权、身份证件资料真实、有效、齐全;

7、符合房产交易或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保证其交易行为:

1、对上述房产现状有充分了解且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住人的同意;

2、所提供证件资料真实、有效、齐全。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

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合同副本一份,送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特别声明:

本宗房地产交易由公司居间代理,经办人,中介执(从)业证书号码: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监护人(签章):

监护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二:

原告覃XX与徐XX、徐XX,南宁市XX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覃XX与徐XX、徐XX,南宁市XX房屋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X)青民一初字第187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覃XX,男。

委托代理人覃晓春,男。

被告徐XX,女。

被告徐XX,男。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庆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市XX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

南宁市凤翔路。

法定代表人韦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小嵋,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XX诉被告徐XX、徐XX,第三人南宁市XX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28日和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覃XX,被告徐XX、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庆锋,第三人南宁市XX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小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XX诉称:

原告于201X年11月12日委托母亲陆XX与被告及南宁市XX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欢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所购买房产地址在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XX号。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欢欢公司也积极履行居间义务。

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于201X年1月1日交付房屋

给原告,并于房屋交付之日前,结清一切有关该房产之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及土地使用费用等)。

至合同支付日后,尽管原告和欢欢公司多次催告,被告仍然迟迟不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被告立即搬离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XX号,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020元(算至201X年8月1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徐XX、徐XX共同辩称:

1、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房屋交付时间、违约金及支付形式均没有约定;

2陆XX与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因原告的委托而解除了,且陆XX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对两被告没有约束力;

综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南宁市XX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述:

第三人促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成,本案与第三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

案外人陆XX受原告(买方)覃XX委托与被告(卖方)徐XX、徐XX及第三人(经纪方)南宁市XX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X年11月12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

合同约定:

卖方以850000元的价格出售其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邕房权字第XX号。

买方须于合同签订时向卖方交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于12月10前支付房款35万元,余款45万元由买方申请银行贷款由银行直接将该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卖方须在201X年1月1日将该房屋交付买方使用,且交付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房产之杂费(包括水电、煤气、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及土地使用费等)及相关户口迁出。

卖方未按约定期限将房产交付买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按该房产总价款的0.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未按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须按所拖欠房价款的0.01%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201X年12月15日,原告覃XX与前述合同签订人陆XX签订委托书,委托书载明:

我现购买了位于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X号楼X单元X号房,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前往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现委托陆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委托代办购买该房的所有手续。

并于当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博公证处对委托进行公证。

截至201X年4月21日银行发放购房按揭贷款止,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房款合计815000元。

201X年3月14日,被告将青秀区佛子岭路X号裕丰&

#8226;

英伦X号楼X单元X号房过户到原告覃XX名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因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交付及余款35000元的支付问题上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关于案外人陆XX与被告(卖方)徐XX、徐XX及第三人(经纪方)南宁市XX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X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该合同虽然是由陆XX签订,但是陆XX系受原告(买方)覃XX委托办理购房事宜,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有委托书证实,且房屋已实际过户至原告名下,因此,原告系《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的实际购买人,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

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告至201X年4月21日止,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房款合计815000元,且该房已过户到原告覃XX名下,依照合同第九条约定,卖方须在201X年1月1日时将该房产交付买方使用。

被告未能及时将房屋交付原告属违约,应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依照合同约定卖方未按约定期限将房产交付买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按该房产总价款的0.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原告未能在支付第三部分房款时及时付清余款35000元亦属不当,故可减轻被告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至于原告未能付清的余款部分,被告可另案起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徐XX搬离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X号裕丰&

英伦X号楼X

单元X号房;

二、被告徐XX、徐XX向原告覃XX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法:

以本金85万元为基数,从201X年1月1日起至201X年4月21日止按每日0.01%计付)。

本案受理费251元,由被告徐XX、徐XX连带承担。

此款原告覃XX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付清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开户名称: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

XXXX),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余安宁

人民陪审员钟翔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卫燕

篇三:

存量房买卖合同1本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南宁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产权证号:

_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并自愿购买。

第二条双方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套(¥__________元/套),双方约定付款期限、数额及相关事宜如下:

(打“√”选择,并填写)

□A、一次性付款

乙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

□1、其它付款方式

1、乙方于______________时,将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自行交付______①甲方②经纪公司代管;

甲方同时将上述房产权属证明原件交经纪公司代管,并在三日内到南宁市房产局对上述房产查档核对,经纪公司于三个工作日内转付定金给甲方。

2、若甲方尚有银行贷款的,则采用第_____种方式解押:

①由甲方自行还贷,于签订本合同起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还贷并将注销抵押回执单交经纪公司。

②由乙方同意将首期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甲方提前还贷,由乙方在甲方到贷款银行还贷当日以甲方名义直接存入专用帐号,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乙方代为还贷后,在贷款银行扣款前该还贷存折及卡,交由____方保管,扣款后三个工作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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