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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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地表水资源保护补充技术细则Word下载.docx

对于面源以污染类型区为单元,调查和估算其现状污染,结果归并到水资源三级区。

面源污染严重的地区,提出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3.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现状水质评价、水功能区水质评价、水资源保护规划范围应与水功能区划的范围保持一致。

本次规划范围确定为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功能区划的范围。

4.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2000年,规划水平年为2010、2020和2030年。

5.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并参照《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等。

6.规划目标:

保护区、保留区和缓冲区,各规划水平年一般应维持其水质状况不劣于现状水质,并控制污染物不超过现状污染物入河量;

饮用水源区和需要改善水质的保护区,应在2010年前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其余水功能区,原则上应在2020年,最迟在2030年以前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7.江河、湖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全国统一采用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

湖库增加总磷和总氮指标,以分析其富营养化情况;

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选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为控制指标,但全国统一规定的控制指标必须作为各地规划指标。

8.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计算应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水资源配置”中有关河道内用水的成果相协调。

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地表水资源保护规划2010年以前用现状水量计算功能区纳污能力;

2010年以后,用规划条件水量计算功能区纳污能力,为了便于区分,前者称为现状纳污能力,后者称为规划纳污能力。

在制定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时,应注意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变化。

9.规划以水功能区为基本单元,按水资源三级区进行成果统计,各水功能区统计和计算成果均按照水资源分区与水功能区之间的对应关系,归并到水资源三级区,包括现状及各规划水平年污染物排放量、入河量、纳污能力、控制量、削减量等,拟定防治对策措施,并进行投资匡算。

10.应提交的地表水资源保护成果(包括电子版)如下:

①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

②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篇章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保护规划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篇章

⑤相关的表格及图纸

⑥相关的数据库。

二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框图。

水资源三级区

水功能区补充与调整

规划

现状

水功能区水质评价

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拟定

各水功能区规划水平年污染物排放量预测

各水功能区对应陆域范围划定

入河系数

污染源调查

保护区、保留区、部分缓冲区污染物入河量

开发利用区、部分缓冲区污染物入河量

入河排污口调查

规划条件

规划纳污能力计算

开发利用区、部分缓冲区

污染物入河量

保护区、保留

区、部分缓冲

区污染物入河量

水资源三级区规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及削减量

规划水平

年削减量

(规划入河量-

现状入河量)

水资源三级区规划纳污能力

现状条件

水资源三级区规划水平年污染物排放控制量及削减量

现状纳污

能力计算

水资源三级区现状纳污能力

规划水平年污染物控制量及削减量

现状污染物削减量

水资源保护措施及投资匡算

工作程序框图

1.根据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进行的水功能区划,复核、补充和调整水功能区,划分与水功能区对应的陆域范围,调查污染源及排放量,调查入河排污口及污染物入河量,对开发利用区各二级功能区及部分缓冲区拟定现状设计条件,计算现状纳污能力,并归并到水资源三级区,确定污染物现状削减量。

2.对各规划水平年,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和入河量的预测,开发利用区各二级功能区及部分缓冲区,拟定规划设计水量,计算规划纳污能力并归并到水资源三级区,确定各功能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和削减量。

3.对于难以划分水功能区对应的陆域范围或资料欠缺的地区,可将水资源三级区直接作为计算单元,计算水资源三级区污染物排放量和入河量总量,然后根据水量、国民经济产值、人口等,将入河量分配到各水功能区。

三水功能区划复核补充与调整

按照水利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水功能区划工作的安排,2000年全国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水功能区划。

根据《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水功能区划分为两级区划,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

二级区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的定义、划分方法,参见《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水功能区的复核、补充与调整应以《中国水功能区划》和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的水功能区划为基础进行,根据规划确定需要复核或补充水功能区划工作的水域,补充水功能区划成果,对区划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对水功能区类型、长度等进行局部调整,成果填报水功能区登记表6-3-1和6-3-2。

(一)水功能区复核

1.水功能一级区复核

首先复核保护区,然后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最后复核保留区。

具体方法如下:

(1)保护区:

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全部划为保护区;

对于地(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则根据区内水域范围的大小,及其对水质有无严格要求等方面确定是否将其划为保护区。

对于已经建设或在规划水平年内将会实施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调蓄水库及其主要输水线路,划为保护区;

对于在规划水平年内不会实施的,则划为保留区。

重要河流的源头一般划为源头水保护区,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

(2)缓冲区:

省界(际)水域或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水域划为缓冲区。

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是指上下游地区间或部门间矛盾比较突出、存在争议的水域。

如上游开发利用区与下游保护区相接时,两区之间应以缓冲区连接。

(3)开发利用区: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对水域有各种用水和排水要求的城市江(河)段划为开发利用区。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采用可采用“三项指标法”衡量,即以工业总产值、非农业人口和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量等三项指标的排序来衡量开发利用程度。

对于指标排序结果虽然靠后,但现状排污量大,水质污染严重、现状水质劣于Ⅳ类的,或在规划水平年内有大规模开发计划的城镇河段也可划为开发利用区。

(4)保留区:

划定保护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后,其余的水域均划为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比较低,为将来可持续发展预留的后备资源水域。

国界河流的出、入境河段划为保留区。

2.水功能二级区复核

首先,确定区划具体范围,包括城市现状水域范围以及城市在规划水平年2030年涉及的水域范围。

同时,收集划分功能区的资料:

水质资料;

取水口和排污口资料;

特殊用水要求,如鱼类产卵场、越冬场,水上运动场等;

收集陆域和水域有关规划资料,如城区的发展规划,码头规划等。

然后,对各功能区的位置和长度进行协调和平衡,避免出现低功能到高功能跃变等情况。

最后,考虑与规划衔接,进行合理性检查,对不合理的水功能区进行调整。

(1)饮用水源区,主要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要求,将取水口相对集中的水域划为饮用水源区。

划区时,尽可能选择上游或受其他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

(2)工业用水区,根据工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工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

(3)农业用水区,根据农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农业用水区。

(4)渔业用水区,根据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和重要的水产养殖场位置及范围划分。

(5)景观娱乐用水区,根据当地是否有重要的风景名胜、度假、娱乐和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划分。

(6)过渡区:

根据相邻功能区的用水要求确定是否设置过渡区。

其范围,现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来确定,低功能区对下游高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大时,过渡区的范围应适当大一些,规划时根据纳污能力计算结果对范围进行复核。

(7)排污控制区:

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发利用区下游或对其它用水影响不大的水域可设置排污控制区。

排污控制区的设置和范围应从严掌握。

(二)补充与调整

1.补充与调整的原则

(1)已经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原则上不做调整。

(2)为便于规划成果的分析和后期水功能区的管理,同一个水功能区原则上不跨水资源三级区和省区(缓冲区除外),跨地级市的开发利用区原则上按市界进行拆分。

(3)水资源三级区中尚未划分水功能区的主要水域和重要水域,应补划。

原则上,各水资源三级区内应划分水功能区,不能全留空白。

(4)水资源三级区内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量未能控制该水资源三级区污染物入河量90%以上时,应补划功能区,达到控制指标。

(5)已划分的水功能区,若有不合理的,或在使用和规划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矛盾的,应进行调整。

2.补充与调整的要点

(1)水功能区命名的规范性。

(2)编码统一采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分区编码体系水功能区新编码,见附录Ⅵ-2“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编码方法”。

(3)相邻水功能区的止、起断面的名称必须一致。

(4)水域功能及水质类别确定是否合理。

(5)上下功能区间的衔接是否合理。

(6)湖库型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划为保护区。

(三)水质目标值拟定

1.水功能区划定后,应根据水功能区的水质现状、排污状况、水功能区水质类别要求以及当地技术经济等条件,拟定各一、二级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值是水质控制指标的确定浓度值。

2.保护区、保留区和缓冲区的水质目标为保持现状水质。

现状水质是指枯水期的平均值。

当现状水质较差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需求,可适当提高水质目标值。

3.开发利用区各二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值的拟定应综合考虑:

①水功能区水质类别;

②水功能区水质现状;

③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

④水功能区排污现状与相应的规划;

⑤用水部门对水功能区水质的要求,包括现状和规划;

⑥社会经济状况及特殊要求。

具体方法是,将水功能区水质现状与功能区主导功能水质类别指标进行比较后,按下述情况进行处理:

(1)当现状水质未满足功能区水质类别时,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拟定水质目标值,该目标值可在不同规划水平年实现。

(2)当现状水质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类别时,原则上按照水体污染负荷不增加的原则,拟定规划水质目标值。

4.注意的问题:

(1)COD、氨氮和当地主要特征污染物,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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