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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

“慎法”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也是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愈益频发时期。

对此,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从理论界来看,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或其他学科对群体性事件均有论述,甚至自然学科从应急预警或危机治理等视角也展开相关论述。

  应当说,学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论述已经相当充分,也为此做了诸多有益探索。

但笔者发现,学界多从泛政治意义上的负面态度认识群体性事件,普遍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与违法性特征。

比如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社会事件。

[1]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2]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事件。

[3]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基于群众的共同利益而聚众的、自发的、公开实施的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4]也有学者将此视为一种非常规性纠纷,并认为其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5]等等。

在此不一一例举。

  虽然也有学者对群体性事件定义逐渐趋向中性,而不是一味地从负面态度考量。

比如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多人参与的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冲击并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事件。

[6]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因某项具体资源调配不当,或因长期的资源分配不均导致长久积压的相对剥夺感,在突遇偶然事件时,所爆发的通过游行、示威、静坐、罢工,甚至打砸抢烧等体制外的政治行为舆论或通过强烈的言语舆论与情绪舆论而进行的机制性抗争,这一抗争对政府管理或/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或大或小的影响,以求纠正和改进不当的资源调配和补偿利益损失或/和发泄情绪。

[7]甚至有学者开始对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态度认识持异议。

比如有学者认为,在中国语境下,一味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违法性特征,在经验上和学理上是经不起推敲的。

[8]但总体而言,学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态度认识则是主流。

  基于上述认识,学界关于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对策研究,多从技术层面分析其成因和对策,比如集团诉讼或团体诉讼等;

[9]多从压力维稳视角寻求其成因和对策。

固然此项研究有其必要性,能够提供燃眉之现实解决方案,以此缓解维稳压力。

但若仅限于此,只能是治标而非治本的做法,难以获得可持续的现代化语境下的动态稳定。

虽然也有学者涉及深层次的体制因素,但多是泛泛论述众所周知的体制改革内容,而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当下中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即在中国语境下如何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实现体制转型改革。

  之所以如此,这既有研究视角的差异,也与其“明哲保身”的政治敏感性以及对“社会转型”等认识偏差有关。

以社会转型为例。

有学者认为,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进入到学界公认的社会转型期。

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

[10]也有学者认为,从根源上看,按照流行的说法,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

以此推论,似乎社会转型期的界定标准仅在于经济发展的阶段,进而将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仅仅或主要归咎于经济发展中的应然现象。

固然,经济发展因素是社会转型的重要界定标准,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的重要因素。

但把国外同一体制语境下的GDP衡量指标或仅从经济因素对一些社会转型国家考察的经济发展指标照搬到我国不同体制语境背景下解读社会转型期暨群体性事件未免过分简单化。

若此,就无法解读中国近现代史上的社会转型问题,也难以理解原苏联东欧等国家和当前中东阿拉伯国家的社会转型问题。

其结果可能是,将社会转型中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仅仅归咎于经济因素,而忽视了体制因素。

以这样的逻辑去论证并解决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很显然,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

[11]

  从实践来看,有些政府部门及官员为了逃避自身责任,常将群体性事件笼而统之地视为非法或非正当性事件,或将此先入为主地视为一种负面影响。

比如云南孟连事件,孟连县政府把那些积极主张权益的村民视为“恶势力团伙”及其违法犯罪人员,并限期他们投案自由,而致矛盾恶化。

又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当地政府首先把事件定性为“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少数“黑恶势力”、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或“不法分子”指使等。

与此同时,相关立法及规章制度也体现于此。

比如公安部于200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2条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似乎为了避嫌,将群体性事件加了“治安”二字,以便与一般群体性事件加以区别,但难掩对群体性事件的一概“厌恶”态度。

又如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4年颁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规定,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基于此种价值理念,即便一再强调“区别对待”并“慎用警力”,但笼统地将此定性为“非法”或消极因素已将问题推向没有回旋的境地。

政府官员业绩评价体系也从消极意义上防范和杜绝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为考量因素,相应的,各级政府的“维稳办”应运而生,从而促使政府官员往往多采取以“堵塞”为特点的消极被动式的压力维稳型解决模式,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问题的根源解决,不仅进一步将政府尤其基层政府官员推向了社会矛盾的“火山口”,而且人为地制造历史遗留问题,而致问题积重难返!

  在此背景下,维稳成本不断增加,而怠于问题根源的解决,进而进一步助长了维稳成本的增加,以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据境外有媒体报道,中国财政部公布今年的财政预算,涉及维稳的公共安全开支达到6244亿元人民币,增幅达13.8%,无论数额和增幅都较国防开支(军费)为高(后者为6011亿元,增幅12.7%),这也是维稳开支连续第二年再超军费开支。

[12]虽然这样的报道未免有断章取义或夸大嫌疑,但也从某种侧面反映了维稳成本加剧,从而无形中限制或延缓了涉及问题根源解决的改革进程。

  二、如何解读社会转型

  关于社会转型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群体性事件的准确定性与认识。

社会转型在其早期阶段主要指原苏联东欧等国家的体制变迁而带来的社会变化。

因而,有学者认为用“社会转型”衡量当代中国变革未免过分狭窄,比如张恒山教授认为,用“文明转型”指代当今社会变革更为准确,并提出了从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的观点。

笔者以为,如果对社会转型作广义理解,社会转型既有不同体制之间的转型,也有同一体制内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型。

一般而言,所讨论的社会转型更多是指前者。

无论塞缪尔.亨廷顿(SamuelP.Huntington)还是卡尔.波兰尼(KarlPolanyi)、泽林尼(IvanSzelenyi)、倪志伟(VictorNee)等一般都是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转型等考量社会转型问题,比如市场转型理论等。

从我国来看,中国自近现代以来主要是体制转型的问题,也是问题关键所在。

因此,所谓社会转型,简言之,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体制及其文化价值理念等发生质的变化。

从当代人类社会发展趋势来看,社会转型就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进而向信息社会转变,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转变,从以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及专制政治为主导的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为主导的现代社会转变。

  虽然专制与民主在某些国家、某些人中仍存有争议,民主在有些国家未必是有效管理制度。

但是,专制政体决策失误及腐败的概率更高,即便拥有效率与有效决断的可能性,也是以高昂的代价取得的,[13]往往孕育着巨大的不稳定因素。

民主更多地体现决策科学以及低概率的腐败,即便存有效率问题,也非简单以效率衡量,而是决策科学、低概率腐败以及公民权利彰显的应有代价,更是基于人性的权利诉求考量。

[14]因此,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型乃是人类社会的应然与实然状态。

这已成为社会共识。

  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社会转型要考虑三大因素,即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其中,政治因素是核心。

笔者以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还包括外力因素作用的可能性。

社会转型在多数情况下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自然转型过程,但也存在过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人为作用的转型过程。

倘若后者,则又必然面临着将来再次转型的问题。

至于有学者提及的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属于社会转型期,往往是对国际上一些社会转型国家经济指标考察的一种结论。

但这种经济发展指标并非是世界各国社会转型的共性,更非意味着经济因素是社会转型的唯一因素,否则就无法解释印度早期的民主转型,也无法解释中国清末民国时期社会转型等近现代史以及原苏联东欧等国家和当前的中东阿拉伯国家的社会转型问题。

  如果从体制变迁来看,国外许多国家尤其西方国家至少已经初步完成了现阶段的社会转型。

但从我国来看,社会转型却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程,至今尚未完成。

笔者以为,我国近现代以来社会转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次社会转型是清朝末年、辛亥革命以后,推翻了封建帝制,向民主法治社会转型,但由于日本侵略和国共内战等原因而中断;

第二次社会转型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期望建立理想化的社会主义制度,但由于教条主义等因素而发生严重畸形;

第三次社会转型是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面临着前两次社会转型没有完成的历史使命,即从计划经济及集权政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转型的过程。

某种意义上说,第三次社会转型仍然是第一次社会转型的延续。

对“马恩思想”的教条主义暨漫长的封建历史助长了中国社会转型的缓慢,这在世界史上是不多见的。

中国社会转型当前依然是一种体制转型过程,这也是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于中国而言,当前的社会转型不仅面临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暨信息社会的转型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问题,还面临着集权政治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转型问题。

而对“马克思主义暨社会主义”的不同解读与民主政治转型的交集又进一步加剧了所谓“中国特色”,进而使问题趋于复杂化。

这种同步推进的“多重”转型恰是国外许多国家尤其西方国家较少经历的。

因此,我国群体性事件必须置于这一特定社会转型背景加以考量。

  限于本文宗旨,本文无需详细解读社会转型问题,只希望为群体性事件界定以及准确定性提供相应的语境考量。

  三、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定性拷辨

  1、群体性事件产生、界定及定性的原理考量

  在民意充分彰显的民主法治社会,立法是民意充分博弈的结果,相应的,合法及正当与否往往较能体现民意。

因此,无论合法或正当与否的权利诉求一般均能通过现有体制得以解决。

合法或正当性权利诉求被体制所容纳与吸收,获得权利与权力较量的相应满足。

比如工会组织工人罢工,往往通过体制内谈判得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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