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版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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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24)
第八节水压试验……………………………………………………………(25)
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29)
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30)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33)
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34)
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38)
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39)
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41)
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41)
第六节保护装置……………………………………………………………(42)
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45)
第八章使用管理…………………………………………………………………(49)
第一节一般规定……………………………………………………………(49)
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52)
第九章检验……………………………………………………………………(54)
第一节一般要求……………………………………………………………(58)
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59)
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59)
第四节定期检验……………………………………………………………(60)
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62)
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65)
第一节有机热载体…………………………………………………………(65)
第二节锅炉…………………………………………………………………(66)
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67)
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70)
第五节使用管理……………………………………………………………(73)
第十二章铸铁锅炉………………………………………………………………(74)
第十三章D级锅炉………………………………………………………………(76)
第十四章附则…………………………………………………………………(78)
附件A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79)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
(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
2.非电站锅炉:
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
(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以余(废)热利用为目的的余(废)热锅炉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第4条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一)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三)额定热功率小于0.02MW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第5条锅炉设备分类为:
(一)A级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超临界锅炉:
P≥27.0MPa或者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
2.超临界锅炉:
22.1MPa≤P<27.0MPa;
3.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
4.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
5.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6.次高压锅炉:
5.4MPa≤P<9.8MPa;
7.中压锅炉:
3.8MPa≤P<5.4MPa。
(二)B级锅炉;
包括: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
3.有机热载体锅炉:
(1)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
(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三)C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
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四)D级锅炉:
P≤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
P≤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95℃。
注1:
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第6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7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当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及其系统还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第8条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同意;
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执行。
第9条境内锅炉制造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全套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制造并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锅炉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试验,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特种设备局核准。
第10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以及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该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后,报特种设备局核准,才能进行试制、试用。
第11条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在本规程第十、十一、十二、十三章分别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果与其他章节条款不一致时,以上述章节条款为准。
第二章材料
第12条锅炉用材料指锅炉所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主要承载构件材料以及焊接材料,包括锅炉用钢、铸铁、镍基合金及有色金属。
第13条锅炉用材料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材料质量,并且提供质量证明书。
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和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第14条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室温夏比冲击吸收功AkV不低于27J;
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当不小于18%。
其它材料应当符合相应材料规范的要求。
第15条锅炉用钢板、钢管、锻件、铸钢件、铸铁件、紧固件、拉撑件和焊接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选用,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的材料应当按照表2、表3选取。
(一)钢板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1。
表1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Q235C
Q235D
GB/T3274
≤1.6
≤300
15,20
GB/T710
GB/T711
≤350
Q245R
GB713
≤5.9[注]
≤430
合金钢
Q345R
≤400
15CrMoR
不限
≤520
12Cr1MoVR
≤565
13MnNiMoR
注:
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集箱端盖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二)钢管
1.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
表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用途
Q235B
GB/T3091
热水管道
/
L210
GB/T9711.1
10,20
GB/T8163
受热面管子
集箱、管道
YB4102[注]
≤5.4
≤300
GB3087
≤5.9
≤460
20G
GB5310
20MnG,25MnG
15MoG,20MoG
≤480
12CrMoG,15CrMoG
≤560
≤550
12Cr2MoG
≤600
≤575
12Cr1MoVG
≤580
12Cr2MoWVT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