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宁夏回族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汇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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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 采购方式和目录编制

第三部分 单元划分规则

第四部分报名及材料申报

第五部分限价、报价、开标

第六部分评审

第七部分 采购和配送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

第九部分附则

附表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经济技术标评分表

第一部分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宁政发[2006]1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42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降低药品价格虚高,规范医药购销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供应及时、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药招“三统一”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督的药品集中采购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的药品配送原则;

(四)坚持网上采购、上下联动、集中支付、动态管理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原则。

三、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必须参加全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四、适用范围

参加全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及其它各方当事人。

五、组织机构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承担制定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政策,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

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监督。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执行。

承担搭建非盈利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维护管理平台,开展业务咨询,处理相关申(投)诉。

(三)各市、县(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各市、县(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采购范围

除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的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药品外,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必须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

七、采购周期

自治区药招办印发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结果文件起,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月。

如调整中标(成交、挂网)药品采购周期,则以自治区药招办文件为准。

八、公告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和信息均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

第二部分采购方式和目录编制

一、采购方式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分类集中采购。

(一)招标采购药品。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药品品规,除国家和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采购药品和直接采购药品外,采取双信封制招标采购。

(二)直接采购药品。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药品品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新增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谈判,确定挂网价格。

并探索和鼓励医疗机构联合议价谈判。

(三)谈判采购药品。

国家和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我区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际跨区域联合价格谈判结果采购。

暂未列入国家和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我区以省为单位谈判采购,并与国家和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结果保持联动。

为了方便企业申报,简化工作环节,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谈判采购药品与招标采购药品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同步进行;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谈判采购药品,以及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新增谈判采购药品与直接采购药品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同步进行。

(四)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五)备案采购药品。

未纳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医疗机构备案采购。

(六)特殊管理药品采购。

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的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不纳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二、目录编制

依据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药品清单、国家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国家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和急(抢)救药品示范药品清单、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新增药品,分类编制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与医保报销政策无缝衔接。

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提交自治区药招办工作会议审定公布。

具体工作按照《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方案》执行。

(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本方案规定的招标采购药品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2015年版)》。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谈判采购药品也纳入此目录,议价谈判)。

(二)直接采购药品目录。

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目录编制专家组汇总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目录(2015版)》;

根据《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关于公布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的通告》,目录编制专家组分类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急(抢)救药品目录(2015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妇产科非专利药品目录(2015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儿科非专利药品目录(2015版)》;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目录编制专家组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2015版)》;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药品品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2015年版)》未中标的药品、经目录编制专家组审定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申报新增药品,目录编制专家组汇总编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暂不招标采购药品目录(2015年版)》。

三、探索医改试点城市药品自行集中采购

我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以参加自治区级药品集中采购,也可以以市为单位,在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基础上,坚持“四个有利于”原则,通过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平台,自行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采购药品需制定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并同时研究制定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制度与综合改革相关的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报国务院医改办和自治区政府医改办备案。

试点城市中标价低于自治区中标价的,自治区中标价按试点城市中标价格调整。

试点城市不得另建药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必须全部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在线交易。

第三部分单元划分规则

单元划分原则:

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为同一招标单元。

药品分类中涉及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材质等有关属性,以生产批件(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及现行版药典等载明的事项为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不再调整合并。

一、按品种划分

1.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为中文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

不同盐基、酸根、溶媒、酯类衍生物、亚型、结晶水、螯合物等归同一品种。

2.中成药的通用名为药品中文通用名称中不包含剂型的部分。

3.中文通用名称不同,但实际化学成分或中成药组方相同的,视为同一品种。

二、按剂型划分

(一)片剂

1.普通片:

包括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包衣片、干压包芯片、双层片、异型片、划痕片、浸膏片等归同一单元。

2.含片、口腔粘附片、口颊片、舌下片、咀嚼片、润喉片、口腔崩解片归同一单元。

3.分散片:

包括分散片、口服泡腾片归同一单元。

4.肠溶片:

包括肠溶片、肠溶薄膜衣片归同一单元。

5.缓(控)释片:

包括缓(控)释片、缓(控)释包衣片、肠溶缓(控)释片归同一单元。

(二)胶囊剂

6.硬胶囊。

7.软胶囊(胶丸)。

8.肠溶胶囊(胶丸):

包括肠溶胶囊、肠溶软胶囊等归同一单元。

9.微丸胶囊:

包括微丸胶囊、肠溶微丸胶囊、肠溶微颗粒胶囊归同一单元。

10.缓(控)释胶囊:

包括缓(控)释胶囊、肠溶缓(控)释胶囊、双释胶囊、缓(控)释微丸胶囊归同一单元。

(三)颗粒剂

11.颗粒剂:

包括颗粒剂、干糖浆颗粒剂、干混悬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泡腾颗粒剂、泡剂归同一单元。

12.肠溶颗粒(剂)。

13.缓(控)释颗粒(剂):

包括缓(控)释颗粒、缓(控)释干混悬剂归同一单元。

备注:

有糖型颗粒剂和无糖型颗粒剂应区分归不同单元(指蔗糖)。

(四)散剂

14.散剂、粉剂、药粉、撒布剂、撒粉、口服溶液用粉、干粉剂、冻干粉剂归同一单元。

按口服与外用分别归不同单元。

(五)煎膏剂

15.浸膏剂、流浸膏剂、煎膏剂归同一单元。

(六)口服液体剂

16.口服溶液剂、口服液剂、合剂、糖浆剂、酊剂、酒剂、露剂、酏剂、膏剂、胶剂、胶浆剂、胶浆溶液、滴剂归同一单元。

17.口服混悬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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