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止推荐word版 13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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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解析:
根据要约的定义,当同时具备5个构件时才构成要约。
在本题目中的4个备选项中,只有投标书符合。
2、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是()。
新要约
撤销要约
撤回要约
承诺
C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是()。
A: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计划合同
双务合同
侧重学理分析,《合同法》中涉及的合同类别包括: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本题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概念。
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指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4、《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订立合同时,由于本方对合同风险估计不足,履行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应由自己负责B:
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由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的损失,应由委托人承担
由于本方授权签订合同代表的失误而受到的损失,追究代表人缔约的过失责任
因订立合同时对方提供虚假情况而使本方受到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D
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
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5、某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口头协议但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开始实际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
不成立
成立
无效
可撤销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形式中不属于书面合同形式的是()。
传真
电子邮件
登记
信件
根据教材的论述,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是以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
其他形式是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显然答案C登记不属于书面合同形式。
7、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下列行为中是合法承诺的指()。
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承诺
要约人超过规定期限后作出承诺
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受要约人提出实质性的新条件
A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8、某小型施工项目,甲乙双方只订立了口头合同。
工程完工后,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而发生纠纷,应当认定该合同()。
未成立
补签后成立
备案登记后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虽然采用口头形式,但当事人已经完成了施工任务,对方接受的,应该认定合同成立。
9、《合同法》规定,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对方之前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承诺到达对方之前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0、对于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合同撤销权因()而消灭。
受损害方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受损害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受损害方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得利方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
乘人之危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A,B
本题考核的是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根据《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1、按照《合同法》规定,与合同转让中的"
债权转让"
比较,"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合同当事人没有改变
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第三人可以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第三人履行债务前,债务人需首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履行债务后,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办理结算手续
A,E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白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冶建公司。
1995年10月9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由冶建公司承包兰州比科新商厦工程。
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暖电、一般通风、安装工程及一般装饰工程等。
工期28个月,计划1995年10月9日开工。
质量等级为优良,力争省优。
合同价58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价款结算方式是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签证。
除工程量变化、不可抗力、白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外,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均视为冶建公司违约,白兰公司可没收冶建公司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另按工作量的1%作为经济处罚。
工程款结算按二类建筑工程取费标准计费。
正负零以下工程部分先由冶建公司垫资施工。
白兰公司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正负零以下已完工程的价款,违反合同规定,向冶建公司承担该部分价款的延期银行计划外贷款利息,并按冶建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1%支付罚金。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停建或缓建和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建、缓建,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冶建公司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同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载明工程的建筑总面积约75000平方米,最终以施工图设计核准。
8层以下为大空间框架结构,8层以上为框剪结构。
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生效三日内,冶建公司向白兰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500万元。
工程竣工验收时,确认冶建公司全面完成规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白兰公司一次返还不计利息。
工程如遇停工或缓建,白兰公司应即时归还保证金。
同年10月31日,白兰房地产公司函告冶建公司,白兰房地产公司成立,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始使用“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鉴。
1997年1月20日,冶建公司向建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订立和履行合同。
4月3日,白兰房地产公司致函冶建公司,请其就比科新商厦室内回填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并处理纠正。
1997年4月30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签订《协议书》,为兰州交易会的召开“展开施工作业大会战”,由白兰公司提供2700万元的建设资金,其中1700万元用于土建工程,500万元用于设备设施的订货和安装,500万元用于外立面装修。
冶建公司确保完成工程量内容。
白兰公司若未按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执行,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白兰公司独自承担。
1997年5月,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又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及《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约定比科新商厦室内外装饰工程由建业公司总承包,承包范围是全部室内外装饰工程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开工日期1997年5月25日,竣工日期1997年8月10日。
质量等级优良。
合同价1800万元(来自:
在点网)。
由建业公司分包的装饰施工单位应出具有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施工简历、业绩等文件报白兰房地产公司审定、考核、认可。
工程结算为白兰房地产公司授权建业公司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工作量10%以上的工期和质量合同保证金。
装饰工程的备料款、进度款由建业公司自行筹措,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白兰房地产公司除工程保修款外将工程款一次结清。
合同签订后,建业公司将装饰工程分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公司并于1997年底交付白兰公司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评定,装饰工程评估价为12519210元(不含运输费693321.33元和剩余石材款381134.88元)。
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具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估甲级”。
另查明:
在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载明,
由白兰房地产公司代建、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建业公司)承建的比科新商厦工程,至1996年底土建工程已完成至结构三层顶,计划于1997年10月1日前裙楼部分的全部建安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和室内外装饰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交付使用。
白兰房地产公司于1997年12月30日、1998年6月8日、1999年5月28日分别致函冶建公司,就裙楼外装饰工程、外立面装潢大理石的施工等提出质量问题。
比科新商厦工程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
201X年11月16日,经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结算,双方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所涉的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411641元,白兰公司和白兰房地产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已付款5185万元。
1999年12月7日,冶建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白兰公司,请求判令白兰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本金、保证金和利息损失3712.85万元,赔偿损失717.35万元,由白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
白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冶建公司承担因其承建的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293047元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预购房违约金、贷款利息等其他经济损失19053349.11元。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白兰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是两块牌子,但是原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维兴。
付给冶建公司的5185万元均以工程款名义支付,无法分清土建工程款和装修工程款。
建业公司虽系冶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