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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Word下载.docx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的生存压力不断增大,晚婚晚育现象逐渐普遍。

科技的发达带来了环境的恶化,种种因素的合力作用使得不孕夫妻的比例越来越高,不孕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拥有下一代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们多数人的向往,人工生殖的出现了却了众多不孕症患者的苦恼,帮助他们实现了生儿育女的美好愿望。

今天,人工生殖的医学科技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社会大众对其也有颇高的接受度。

同其他生命科技一样,它对于人类增进健康、改善生命和生活质量、预防和治疗疾病、减轻痛苦等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同于其他科学技术的是人工生殖改变了传统的由性而孕的自然生殖方式,成就了由人工方法而使人受孕生子的现实。

这种改变给我们的传统伦理观念、法律制度带来强大冲击,尤其借用第三人力量的人工授精和代孕母直接导致了人工生育问题的复杂化,诸如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代孕母应否合法化、代孕契约的效力为何、生殖细胞和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为何,等等,一系列问题均值得我们作一番深入细致的研究。

迎接人工生殖技术给人类带来的法律挑战已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不容回避和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人工生殖技术只有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才能健康地发展,从而趋利避害,真正造福于人类。

伴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逐步发展和应用,西方一些国家率先进行了针对性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也颁布了一些法律或议案,以求对因人工生殖而引发的法律问题提供裁决依据。

例如,瑞典有《人工授精法》、《体外授精法》,英国有《代孕协议法》、《人工授精和胚胎法》,美国有《统一亲子法》和《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统一法》,德国有《胚胎保护法》,2006年2月意大利也通过了《人工辅助生殖法》。

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颁布法律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同时人工生殖的立法离不开它依存的特定的文化和国情,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加之人们价值观念的差异以及对社会的今后发展缺乏确定的预见,使得他们在所引发的问题的处理方式上也各有不同。

纵使在同一国家或民族内,也往往有相对立的两种意见难以统一。

比如代孕母,美国有些洲认为代孕契约有效,而另有些州则立法反对代孕母行为,尽管近年来立法开放代孕母的呼声日渐提高,但来自社会各界的反对仍使得立法机关难以决断。

当前我国关于人工生殖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卫生部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几个行政规章,限于其效力级别较低和规范范围较窄的事实,虽然其对人工生殖的法律问题部分有所涉及,但已明显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人工生殖的基本类型除了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试管婴儿)外,还有代孕母和无性生殖。

上述规章却仅对人工体内授精和体外授精的实施作出许可,完全禁止代孕母和无性生殖。

由于科技困难早已克服,法规的禁止并不能消除代孕母现象的大量存在;

随着复制技术的发展和复制人研究的进行,复制人的出现也已不再遥远,如何规范代孕母技术和复制人技术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是未来人工生殖立法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法律作为维系社会的基本行为规范,为适时引导社会的发展,必须对此问题予以更多关注。

不能仅仅因为它的复杂而漠视甚或禁止了断;

相反,也不能因为社会风气或舆论的压力,在没有进行详尽的研究规划前,就贸然制定法令允许实施。

所以笔者认为对人工生殖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总之,将人工生殖作为博士论文选题进行研究,主要有三点原因:

第一,人工生殖技术给我们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急需我们法律从业者研究解决。

第二,基于生育对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的重要性所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实施和应用,确保人工生殖当事人的权益,尤其人工生殖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未对人工生殖进行专门立法,主要通过卫生部的几个规章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实施和应用,规章内容之不足以及规章效力的有限性导致因人工生殖引发的很多问题不能得到妥当处理。

第三,由于世界各国对于人工生殖引发的法律问题因各自的传统、文化、宗教等不同而采取不同态度,使得不同国家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也多有不同,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和立法较为落后,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深入。

(二)研究目的如何应对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母和无性生殖等现代生殖技术给我们的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笔者认为法应突破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宗教思想,跟上时代和科技发展的步伐,从更开阔的视野和更宽广的视角来审视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对人工生育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代孕的合法性、代孕契约、权利冲突等法律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并努力完善其规范。

在充分肯定人工生育技术对婚姻生育功能的弥补作用的同时,应对人工生育技术的运用发挥引导和限制作用。

借鉴其他国家关于人工生殖技术的立法经验,在进行充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为我国的人工生殖法确立立法方向。

关于人工生殖的法律研究不能仅限于理论层面的探讨,也要注意实践层面的思考。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在实践应用中也存在着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如实施人工生殖的医疗机构须符合的条件、接受人工生殖的不孕夫妇和生殖细胞捐赠者应满足的要求、生殖细胞的保存期限和剩余细胞的处理、捐赠者的捐献次数有无限制、人工生殖医疗档案如何管理均应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比较分析之基础上给出可行的操作建议。

笔者试图以相关理论研究作为基础,再结合实践的需要进行具体操作问题研究,尽可能进行具有人文关怀的制度设计,综合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研究结论,构建我国的人工生殖法的基本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人工生殖技术作为治疗不孕的医学手段或方法,其相对于自然生殖来讲,永远是补救性的生殖方式,无论何时其不可能取代自然生殖,更谈不上取代自然生殖对人类繁衍的意义,因为在这种方式下的生育,根本不存在性行为和生殖的统一性,当然也谈不上对这种统一性的破坏。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现状关于“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的专题研讨会,据笔者了解,迄今还未曾组织、召开过。

复旦大学和法国巴黎大学联合举办的“克隆人伦理法律问题研讨会”基本上是唯一的相关性专门会议,但该会议的研究范围仅仅限定于人工生殖中的无性生殖,相比种类丰富的人工生殖技术,其研究范围非常有限。

查阅“清华期刊网”和“人大复印资料”,相关论文屈指可数,其余再难找到对人工生殖进行深入和系统研究的法律成果。

由于已有成果大都着眼于人工生殖的某个方面展开,限于某一个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或法理层面的讨论,难免流于片面,再者对国外的较为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资料运用有限,对于我国人工生殖法的构架难以起到应有的基础研究作用。

(二)研究方法本选题的研究,笔者将主要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法和实证分析研究法进行。

第一,比较法学研究法:

由于人工生殖的立法在我国属于草创阶段,所能提供参考的文献自然不如国外丰富,而美国及欧洲在此方面已有长足的发展。

故本文将多方面参考欧美的既有法律,结合英美等国的判例,比较借鉴他国的经验和不足,对我国的人工生殖法提出理论构架和具体建议。

第二,实证分析研究法:

人工生殖技术面对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文化、宗教、伦理产生了不同的接受方式,各国关于人工生殖的法律和政策同他们的宗教信仰、伦理道德和人权意识等观念息息相关,如果对人工生殖的研究离开了这些对其规范有重要影响的学科视角的分析,研究无疑是不完整的,结论也一定是不科学的。

笔者将针对人工生殖的社会性特点,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剖析每一种结果的利弊,在充分考察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观点或结论。

只有在法律之外审视清楚人工生殖带给我们的助益和遗患,才能在法律之内正确规范和引导它的未来。

三、研究范围之界定日内瓦人权宣言提出:

任何人没有限制别人拥有下一代的权利。

现代科技的发达使得人工生殖技术日新月异,医疗科技对所谓的不孕症有相当能力加以解决。

随着代孕母和无性生殖技术的出现,人工生殖的方式趋于多样化,为避免因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而导致整个社会秩序遭到扰乱或破坏,当前加强医学界和法学界的合作,为人工生殖技术的有序实施提供健全法律保障成为人工生殖实施中最迫切和最重要的问题。

人工生殖所要面对的问题很多,涉及法学的各个层面,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和医疗法。

因研究方向和时间所限,本文将以法理思想和宪政制度为基础,在论证开放人工生殖之必要性和代孕母应当合法化之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人工生殖中民法问题的详细研究,如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生殖中的法律关系、生殖细胞的法律性质、权利冲突之解决。

本文的内容主要分如下五部分:

(一)人工生殖概述和人工生殖的理论基础研究从赫胥黎的《美丽新世界》中的生殖幻想到第一个试管婴儿的出世,再到代孕母成功帮助无法亲自怀孕的妇女生育子女,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在全世界已经达到一个相当的规模。

人工生殖的种类有哪些?

人工生殖的社会意义何在?

基于人工生殖的容许性上存在的各种争议,笔者将从伦理道德和法理学两个层面论证人工生殖的理论基础。

(二)人工生殖比较法考察英国为世界上第一个经由体外授精诞生试管婴儿的国家,之后出生的人工生殖子女更是不计其数,于是政府部门和有些有识之士组成专案小组进行研究,产生了后来著名的瓦诺克报告;

代孕母Mrs.Cotton一案的发生催生了1985年的《代孕安排法》(Surrogacy 

Arrangements 

Act 

1985)。

1990年英国颁布实施《人类授精及胚胎法》,对胚胎的保护、从事胚胎研究的机构的许可及标准、经由人工生殖出生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该法后来成为其他各国人工生殖立法的先驱,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美国早在1973年通过《统一亲子法》,但其不具有强制性,是否被采纳仍由各州自己决定。

该法对人工生殖中子女与受术夫妻及精卵的捐赠者的法律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但未规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

1988年美国颁布了《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统一法》,供美国各州作为司法参考。

同时,美国律师公会还针对代孕母引发的争议,起草《模范代孕母法》草案供国会讨论,最后未获通过。

随着代孕行为的增多,美国于2000年修订该法,增加了代孕契约和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内容。

德国1989年12月修正其《收养介绍法》,禁止居间介绍代孕母。

1991年颁布实施的《胚胎保护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受精卵和胚胎的立法保护以维护德国基本法对人类生命与尊严的保护,同时防止人工生殖技术的滥用。

法国的人工授精工作开展较早,1973年国家设立了“精子、卵子研究保存中心”,并在中心内部设立行为规范,约束人工生殖的实施。

1984年成立“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针对遗传学、生殖与法律问题展开讨论,1988年提出生命科学与伦理报告,1989年提出生命科学与人权关系草案,为相关立法打下基础。

目前法国的生殖立法尚未完成。

瑞典是最早为人工生殖立法的国家之一,1985年颁布《人工授精法》(本法主要规范人工体内授精),1988年制定《体外授精法》。

瑞典对实施人工生殖的条件规定较为严格,禁止捐精体外授精和代孕母行为。

日本迄今还未颁布人工生殖方面的法律,但该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针对此类问题做了很多工作,值得我们关注和参考。

香港于2000年颁布《人工生殖科技条例》,禁止商业代孕和借腹借卵代孕,代孕子女的母亲依据分娩事实确定。

我国台湾地区“卫生署”起草的“人工生殖法”已通过“行政院”审议,正在立法院的审核之中,其对人工生殖问题的看法和规定尤其值得我们借鉴。

(三)人工生殖法律关系和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和人工生殖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是本部分的研究重点。

经由人工生殖技术的帮助而出生的子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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