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收取和管理新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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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冀政办[2009]5号颁布时间:

2009-02-18适用地区:

河北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建设部门(3项)

(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建设部门(1项)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

水利部门(4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环保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2项)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建设部门(7项)

(1)工程勘察设计费

(2)建设工程监理费

(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

(4)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费

(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

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1、取消的项目(3项)

建设项目资本金

教育部门(1项)

教育设施配套费

文物部门(1项)

文物考察勘察费

2、取缔的项目(5项)

建设部门(5项)

(1)渣土质保金

(2)公建地费

(3)基建排污水费

(4)排水雨水办证费

(5)工程质量监督费

五、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4项)

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项目(4项)

电力公司(1项)

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2)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

(3)城市燃气初装费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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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

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结合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45元/工日调至58元/工日;

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40元/工日调至52元/工日;

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0元/工日调至39元/工日。

清、借工价格由45元/工日调至67元/工日。

二、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三、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程费用中,综合用工单价的调整按本次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

2011年1月1日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五、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北京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日期:

2006年4月17日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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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总公司(集团),其它各有关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

新北京、新奥运"

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现就本市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4月1日起,本市四环路以内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四环路以外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奥运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在家庭装修和其他工程中提倡使用预拌砂浆。

根据使用情况,本市将逐步扩大强制推行使用预拌砂浆的地域范围。

二、建设、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确保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明确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将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进行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试行)》(DBJ/T01-73-2003)、《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01-99-2005)等有关技术标准,确保采购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合格。

(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提请建设单位改正。

三、新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应当符合规划、环保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四、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部分钢渣、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凡利用钢渣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发改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建委对普通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向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商标注册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企业技术条件情况等材料,填报《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统一申报表》。

经审核后在北京建设网(网址:

)上向社会公布备案预拌砂浆生产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市建委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对拒不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预拌砂浆的具体品种

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化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分干拌砂浆和预拌湿砂浆两种,干拌砂浆又分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两大类,普通砂浆是指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工程中的砂浆,特种砂浆是指用于保温、界面、饰面、瓷砖粘结、地面自流平等工程中的砂浆。

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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