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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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业化发展项目加快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新技术、新品种应用推广。

重点支持林下经济、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项目。

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的组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协调。

根据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聚焦科研院所优势领域,统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布局,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强化过程监管,实行绩效评价机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条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和经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各司其责。

第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及申报指南。

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组织项目验收和日常监察工作。

根据省财政预算批复,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

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配合省科技厅制定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及申报指南。

负责审核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安排预算资金。

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省科技厅适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发布《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九条申报原则: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二)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结题或验收以前不得申报当年度项目;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

(七)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

2.《海南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相应评审活动。

项目评审专家应从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选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制度。

第十一条申报审查。

省科技厅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科研院所研发专项备选项目库;

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第三章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

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评估)、厅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作出优先立项、可立项和不可立项的建议。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厅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将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学技术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等。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十九条科研院所研发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含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项目总经费调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项目参与人员调整应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备案。

(三)重要事件报告。

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四)成果报告。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形成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

报科技厅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

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省科技厅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

验收专家组构成应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

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以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任务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

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提出“通过验收”、“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

按照任务书要求开展专项项目,完成任务书明确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

(四)不配合验收工作;

(五)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

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后,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进行验收结果公示。

项目承担单位在公示无异议情况下及时在“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进行相关成果登记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需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包括省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预算编制需提供主要支出内容与项目活动内容的相关性、必要性说明,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三)人员及公用经费预决算依据省财政厅确定的预决算编制方案进行编制。

编制程序为各预算单位申报,省科技厅初核、汇总,报省财政厅核定。

(四)资金使用单位要按有关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决算表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九条经费使用范围

科研院所研发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直接费用: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

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

项目研究有关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为满足科研试验的温室、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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