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消防安全隐患清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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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消防安全隐患清单Word下载.docx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6条第4项

1、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9.4条、第10.4条

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2、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7.6.1条

2

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6、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条

3

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要求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条

消防栓隐患排查标准

消防栓未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未配备水带、枪头,枪头垫片缺失,阀体损坏,漏水,水带老化破损。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7.6.1条

每季度应对消防栓进行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防栓应及时更换。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4.0.7条

消防栓标识不明显,上锁,消防栓周边设置设备设施或放置其他物品影响消防栓使用。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

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的使用;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第7.6.2条

建筑物室外及室内消防栓配置不符合规范。

1、城镇(包括居住医、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3、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条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消防控制室隐患排查标准

存在问题

消防控制室资料不完善。

第4.1条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

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

容;

4、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5、值班情况、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及巡查情况的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

制度等;

8、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这些资料应

能定期保存和归档。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1条

消防控制室未安排2人值班,或者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值班记录填写不规范。

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

第5.2条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

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

4

高位水箱、消防水池出水量不足。

消防泵水管,喷淋管道阀门未保持常开。

消防设施配电设施开关未处于接通位置。

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

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

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5

消防设施巡查表上签字人员未取证。

第6.1.2条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6.1.2条

6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较低,不符合要求。

第6.1.4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3、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6.1.4条

7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内容不全面,有缺项。

巡查内容应包括:

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细水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灭火器。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6.2条

8

建筑消防设施自动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测。

第7.1.1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有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7.1.1条

9

单独设置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达不到二级;

消防控制的出口未通向室外或安全出口。

第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7条

10

设置在地下室一层的消防控制室门口无挡水门槛或其他防水淹措施。

第8.1.8条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8条

11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控制室供电未采用一级负荷。

第10.1.1条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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