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城乡社区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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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市委关于社会治理的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创新城乡社区(村)体制建设,推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城乡社区(村)的和谐稳定,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工作任务

(一)城乡社区(村)协商民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要明确协商内容。

各县(市)区要指导社区(村)根据实际,坚持广泛协商,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探索建立城乡社区(村)协商事项目录制度。

协商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一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二是居(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的制定或修改;

三是涉及本地居(村)民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四是关系本地居(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开支、公益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等涉及居(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是基层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居(村)民代表等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六是本地居(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如小区物业管理、居(村)务公开等问题。

二要确定协商主体。

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城乡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居(村)务监督委员会、居(村)民小组、“两代表一委员”、驻社区(村)单位、基层社会组织、驻村帮扶工作队、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本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都可以作为协商主体。

要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和组织方式,保证利益相关方多元参与。

一是涉及城乡社区(村)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社区(村)议事协商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

二是涉及两个以上的社区(村)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社区(村)无法开展协商时,应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三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

此外,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充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

对于老旧小区群众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可由社区(村)议事协商委员会牵头,邀请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进行协商。

三要选择适当形式。

一是依法坚持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

二是采取居(村)民议事会、居(村)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居(村)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社区(村)要结合实际设立民情恳谈日,集中了解居(村)民的诉求,设立好题目和程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三是涉及部分利益群体的问题,可采取个别走访座谈、单独约请面谈等小范围恳谈协商形式,也可就有关事项以书面协商形式征求意见。

四是探索建立居(村)民联系的信息平台,便于居(村)民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协商民主更加方便快捷。

四要规范协商程序。

各县(市)区要根据不同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合理规范城乡社区(村)协商的程序。

一般程序是:

提出协商议题。

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

公示协商活动。

通过书面等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进行民主协商。

由社区(村)协商委员会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协商意见应广泛吸纳各方合理建议。

确定协商结果。

协商结束后,要明确协商结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村)民公布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协商,要梳理问题、及时总结,适时重新组织协商。

宣布协商结果生效。

协商结果公示后,如无反对意见,则协商结果正式生效。

社区(村)党组织、居(村)委会要监督协商结果的执行,及时协助处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要落实协商成果。

要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需社区(村)落实的事项,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居(村)务公开栏、媒体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可以引入独立权威的第三方,对协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向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居(村)民反馈。

受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社区(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借助社区网络平台、报纸等媒介及时向群众公示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对协商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

六要形成长效机制。

以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为例,可推广“四位一体”社区事务协商工作模式暨物业管理模式,建立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促进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协调发展。

“四位一体”是指以实现居民自治为目标,采取联席会议等方式,积极探索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社区事务协商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社会事务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协调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实施监督;

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共同开展社区服务、共同组织社区活动;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处理社区事务、共同参与社区建设。

成立社区党支部领导下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个单位于一体交叉任职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社区党支部负责召集“四位一体”联席会议,主导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受理和解决群众投诉。

各地要根据社区(村)实际,开创符合社区(村)特点的协商模式,保障居(村)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协商民主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形成协商民主的良好氛围,确保协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群众满意。

(二)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充分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为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一要合理确定试点。

在保持村委为现有格局的基础上,选择管辖半径较大、村民自治意愿强烈、群众呼声高、经济基础好、村集体资产产权明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较多的行政村作为试点。

二要建立健全基层组织。

突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在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

村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开展自治活动。

试点阶段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建立党组织。

党员人数较多、下设党组织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改建为党总支或党委;

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可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

不符合条件的,可两个及以上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联合党小组或党支部。

鼓励村两委成员到户籍所属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党支部中参选。

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党组织要在村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成立村民理事会。

村民理事会成员要在本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村民中通过民主推选产生,成员设3-5职。

鼓励村两委成员到户籍所属的村民理事会中参选。

村民理事会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村民理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成立村民监督小组。

由每个村民小组或自然屯推选3人成立村民监督小组,成员要在本村民小组或自然屯党组织成员、理事会成员、党代表、村民代表中产生。

三要积极稳妥推进。

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部门配合联动做好试点工作。

注重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工作提供参考。

四、总体目标

20XX年,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确定1-2个试点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展城乡社区(村)协商试点,20XX年,各县(市)区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到20XX年,全市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

在下辖100个行政村以上的县(市)确定10个以上行政村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其余各县和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确定5个行政村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其余各区各选择2个行政村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通过开展城乡社区(村)民主协商和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有序的基层民主建设新局面,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五、工作步骤

(一)城乡社区(村)民主协商工作

1、启动阶段

时间:

20XX年4月1日—4月30日。

试点单位: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1—2个工作基础好、群众热情高的街道(乡镇)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各地要在5月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试点街道(乡镇)名单报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2、建设阶段

20XX年5月1日—11月30日。

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要按照制定的方案部署实施试点工作,积极明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主体、拓展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坚持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

积极探索居(村)民议事会、居(村)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

试点要充分考虑各项任务之间的关联性,把握好工作节奏,注重统分结合,稳步实施,有序推进落实,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学习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

3、总结验收阶段

20XX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对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梳理,形成试点单位建设经验报市民政局。

根据各地建设情况,全市将推选出有引领作用的县(市)区作为典型并向全省推荐。

适时召开总结推进会,为全面铺开城乡社区(村)协商民主工作奠定基础。

4、全面铺开阶段

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巩固试点建设成果,在全市所有城乡社区(村)全面铺开协商民主建设工作。

(二)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按照试点工作内容和总体目标要求确定好试点村,制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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