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788543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40.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

《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美国政治制度的宪政构架Word格式.docx

“凡在合众国之下担任领取报酬或负有责任之职务者,非经国会同意,皆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种类的爵位”。

  美国的共和主义不仅仅意味着拒绝任何世袭制度,还包括两项重要内容,一是代议原则,二是宪政原则。

制宪会议上,美国的开国之父们明确地否定了直接民主制度,而采用了代议制民主,即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所阐述的代议制政府是“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

所谓宪政原则,其要义就在于否定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除了依靠民主作为第一道防线,还要对官员的权力设置种种限制,包括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和平衡。

  ②主权在民和人权原则:

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宣称“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可转让,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各殖民地宣布独立时都起草了一个权利法案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联邦政府成立后,第一届国会首先根据事先的承诺通过了一个联邦的“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规定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权利。

为了保证政府不违背成立政府的目的,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权力均做了相应的限制,这就是所谓“限权政府”原则。

1787年制定的宪法中主要有以下规定:

联邦国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此项特权。

”联邦国会和任何州都不得通过褫夺公民权利的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后来的第1-10条修正案及其他有关修正案也都是旨在限制联邦或州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犯和剥夺。

  ③私有财产和自由契约劳动原则:

私有制原则是西方国家宪法中最重要原则之一,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种即所谓“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如被法国宪法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肯定的《人权宣言》所采用的就是这种表述。

而美国宪法的表述则是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

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但是,单有私有制还不等于资本主义,在资本主义以前,存在过两种私有制社会和剥削制度,即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在奴隶社会,奴隶的人身被当作财产为奴隶主所直接占有;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唯一的生产资料,农民或农奴的人身由于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依附于封建主;

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主与雇佣工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劳动关系,劳动力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资本购买和占有劳动力,并不占有和束缚劳动力的所有者的人身。

因此,与私有制原则同等重要的是自由劳动和契约原则。

关于自由劳动原则,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示的规定。

只是在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同时规定了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联邦政府和各州皆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但后来最高法院在“迈耶诉内布拉斯加州案”(1923年)判决中对“自由”给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判词说,自由的含义应包括“个人签定契约的权利,从事任何一种普通职业谋生的权利”等“久已公认的自由人有秩序地追求幸福所必不可少的习惯法特权”,[1]也就是说,自由包含了自由劳动的内容。

  ④制衡原则:

在争取独立的过程中,美国人接受并发挥了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形成了美国式的制衡原则和相应的制度,它包括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

纵向分权即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divisionofpowers),这就是联邦制。

其特点在于:

既不是像邦联时期那样邦联由各盟国授予权力,邦联必须征得各盟国的同意才能采取行动;

也不是像单一制国家那样由中央政府设立地方政府再将权力授予后者,并且随时可以收回权力;

而是由宪法划分权力,即联邦和州的权力皆由宪法赋予。

横向分权是关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分立(separationofpowers),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将它们授予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相互独立,相互平行,但在行使权力时又相互依赖,相互重叠。

  上述四条原则是一个整体,制衡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前三条原则不遭到破坏。

首先,美国式的共和主义是与权力制衡相联系的。

但更重要的是:

制衡是要保障各项公民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产权。

财产权是“政府治理的主要目的”,这也是制宪会议的代表们的共同主张。

[2]

2.2. 

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2.1.美国公民资格的取得及其宪法保护

  当我们说某人是“美国人”时,只是指他是美国公民,至于他的血统,则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无论他的血统是欧洲人、亚洲人、非洲人、拉丁美洲人,或者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的人,他都是具有美国国籍的人。

当你和一个美国人谈论他的血统时,他不会直接地说他是爱尔兰人、意大利人或者菲律宾人,而会说他是“×

×

裔的美国人”,譬如“俄罗斯裔的美国人”(AmericanRussian)。

如果你直接了当地问他“你是俄罗斯人吗?

”他也许会很在意地回答说,“不,我是美国人。

”然后,再补充说他的祖先或者他的原国籍是俄罗斯。

这里,俄罗斯是他所属的族裔,表明他的血统联系或者历史的联系;

而美国则是他的国籍,表明他(她)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法律联系,具有美国公民的法律资格。

正是基于这种资格和法律联系,他才享有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公民的义务。

他之所以强调他是美国人,既表明了他(她)现在对这个国家的效忠和归属,也是要显示他享有美国公民的权利。

  当今世界上,像美国这样的由移民组成的国家,为了本国的发展,都会以一定的形式、在不同程度上鼓励和接受外来移民。

根据美国的现行移民法,每年可接受的移民为27万人,其中从一个国家进入的移民不得超过两万人(但这个限额不包括永久定居的移民的直系亲属和所谓因种种原因来“避难”的难民,据统计,每年进入美国的“难民”人数超过15万)。

因此,至今每年仍不断地有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进入美国,据1995年的统计,在2.63亿美国人中,有2,260万人是外国出生的。

占8.59%。

[3]美国实在是一个世界各民族的“大熔炉”,当你走在美国的大街上,在那熙熙攘攘的人群中,你会发现,人们的肤色有白的,也有黑的、黄的,你分不清哪些是美国人,哪些是外国人;

更分不清谁已经是美国公民,谁还不是;

而在美国人看来,还可以进一步区分的就是:

谁是土生土长的美国人,谁是外国出生的美国人。

这些问题所涉及的就是公民资格,即是否取得以及如何取得美国的国籍。

  如何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每个国家都会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定,但在美国,这个问题开始却是模糊不清的。

1787年的宪法规定,“每一州的公民皆有权利享有各个州的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这只是意味着,原来各国的公民在联邦建立后就自动地具有了共同的国籍,成为合众国的公民,但对正常地取得合众国公民的资格这种基本权利并没有明确给予宪法上的规定。

19世纪50年代围绕奴隶制的矛盾尖锐起来时,合众国公民资格问题竟变得突出起来,这就是1857年的“德雷德·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

德雷德·

斯科特原是蓄奴州密苏里州的一名奴隶,曾被他的主人带往自由准州,后又回到密苏里,他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是:

他曾在自由州居留,因而他应获得自由。

然而,当时的最高法院中的多数法官都站在维护奴隶制的立场上,由首席法官罗杰·

坦尼所起草到判词甚至否认斯科特的公民资格,因而否认他有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权利,判决书声称,在宪法生效时,黑人都不是各州公民,而是“从属的下等人”,因而黑人不能被视为合众国公民,“不能要求获得宪法文件提供给合众国公民并给予保障的特权和豁免权”,只有那些1787年是各州公民的人的后代和通过归化成为公民的移民才是合众国公民。

[4]

  德雷德·

斯科特案的判决,激化了当时已经非常尖锐的南北矛盾,成为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

内战后不久通过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否定了这项判决,该修正案规定,“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皆为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的州的公民。

任何州都不得制定或施行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的法律。

”这条宪法修正案对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和移民归化的权利做出了统一的规定,并将这个问题置于全国政府的控制之下。

根据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和美国国会的有关规定,取得美国国籍的方式有三种:

  ①根据出生地原则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即几乎所有出生在美国土地上(包括美国领地)的人都能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无论他们的父母是否是美国公民。

甚至只是路过这个国家的外国父母但是在这国家的土地上生的孩子,也能成为美国公民。

[5]但是,出生于外国使节的家庭的子女不能获得美国国籍。

  ②根据血统原则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

只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住过十年,而其中他们在十四岁以后在美国度过满五年,他们在国外出生的孩子也是一出生就成为美国公民。

因此,关于美国公民的原始国籍,实行的是混合原则,即兼采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而以出生地原则为主。

  ③因归化即加入美国国籍而取得美国的公民资格。

以上两种美国人就都是所谓土生土长的美国人,都是因出生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这就是原始国籍。

但美国还有大批归化的公民,即“外国出生的美国人”。

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归化的基本条件:

年满十八岁,必须是非敌国侨民并且是合法进入美国,获得永久居留权(即所谓“绿卡”)并在美国居住五年以上,在一州内居住至少满六个月。

符合这些条件并希望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应通过美国司法部移民归化局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两名美国公民的支持证明,接受移民归化局的审查,证明自己品德良好,能读、写、说基本的英语,了解关于美国历史和美国政府制度的一般知识,不属于或赞成共产主义或其他极权主义的组织。

经过法庭公开听证,确认符合所有条件后,由法院宣布授予美国公民资格。

归化的公民须宣誓效忠美国,履行作为美国公民的义务,并放弃对原来国家的忠诚。

  在美国的居民中,除了美国公民外,还有许多外籍公民、已获得美国绿卡但仍保留某外国国籍的人。

由于美国宪法的“大部分条款说的是人的权利,而不只是公民的权利”,同时,所有侨民也“受州的民法、刑法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纳税的约束”,[6]因此这些人要遵守美国法律,也享有宪法规定和保障的生命权、一般人身权利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的权利,可以和美国公民一样就业,但是,他们不能申请某些特殊职业如开业律师和医生,政治上他们没有投票权,当然也不能作为候选人。

此外,还有一些非法进入美国的人,他们被视为“无证侨民”,当他们谋职时,不得不接受雇主所提供的低得多的工资,甚至是奴役式的雇佣条件。

因此,在美国这个国家,人们更重视自己的国籍,即使没有到国外去旅行,在国内也会直接感受到国籍的存在和影响。

2.2.2.美国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

  根据美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权利:

  ①私有财产权。

除了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第四条修正案还规定了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此外,在宪法正文禁止任何州“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这里所谓“契约”,在制宪者们的心目中,“是指公民之间的契约,特别是关于债务的契约”。

当初制宪者写进此项契约条款的意图是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既得财产,防止各州制定法规使债务人摆脱契约义务。

[7]同时,宪法中规定了“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概括起来,这些宪法规定表明:

第一,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承认并保护私有制;

第二,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有权征用私有财产,但必须依法进行,并履行正当的法律手续;

第三,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财务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