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处务会讨论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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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享受税法规定的多项税收优惠,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分不同项目申请备案。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管理方式分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事先备案是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当年或首次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前,以及相关涉税处理办法实施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应作为事先备案项目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成本对象的确定;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

(三)国债利息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六)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七)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八)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九)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十一)软件生产企业优惠;

(十二)集成电路设计或生产企业优惠;

(十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十四)动漫企业优惠;

(十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优惠;

(十七)中国清洁发展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十八)其他需报国税机关备案的项目。

第十三条事后备案是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附报项目相关资料时提请备案。

第十四条下列项目应作为事后备案项目管理

(一)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鼓励创业投资额的抵扣;

(八)购买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专业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

(九)其他需报国税机关备案的项目。

第十五条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既发生事先备案类项目,又发生事后备案类项目,分别按照备案项目提出申请。

各项目的备案时间和备案资料见附件2。

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受理、办结纳税人备案事项。

第十七条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和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类型及备案时限及资料(见附件2)。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时,发现纳税人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受理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见附件3),明确准予或不准予备案的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由办税服务厅送达纳税人(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4)。

第二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或相关涉税处理方法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根据变化情况,经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备案后执行,或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后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或涉税处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采用涉税处理方法:

(一)纳税人虽提出备案申请,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相关备案条件;

(二)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或采用涉税处理方法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或采用涉税处理方法;

(四)主管国税机关认为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每年应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发现异常的,及时处理并逐户出具检查报告或评估结论。

第二十九条省局将定期开展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指导。

第三十条纳税人备案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书应作为征管基础资料纳入正常的征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辖区备案项目分布情况,建立分户或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台账(样式见附件5和附件6)记录备案企业和不予备案企业的名单。

备案的纸质台账,要按照备案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建立备案管理电子台账。

第三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备案台账的管理和利用,对照备案台帐和企业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使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各省辖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备案资料受理后内部审核程序及管理要求进行明确。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申请表》

金额单位:

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企业地址

生产经营范围

办税人员

联系电话

申请备案事项情况

备案项目

执行期间

预计发生金额

实际发生金额

备案项目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我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代理中介机构)情况

纳税人公章:

财务负责人:

年月日

经办人: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年月日

国税机关审核情况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意见: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填列,一式二份,一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后由纳税人留存;

一份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留存。

根据审核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准予或不准予备案。

二、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三、“备案项目名称”栏的填写。

如属于税收优惠项目的,根据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的税收优惠项目,如“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等;

如属于涉税处理项目,根据具体涉税处理项目填写,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成本对象”、“适用特殊税务重组”等。

四、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一事一备。

五、“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如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按优惠项目情况,填写项目发生年度预计的减计收入金额、加计扣除额、抵免税额、减税税额、免税额、减征所得额、免征所得额等。

如属于涉税处理项目,可不用填写。

六、“实际金额”栏的填写。

如属于事后备案的优惠项目,按优惠项目情况,填写年度申报所属年度实际的减计收入金额、加计扣除额、抵免税额、减税税额、免税额、减征所得额、免征所得额等。

七、备案项目情况说明的填写。

(一)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条件及相关材料等;

(二)说明是否能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类型及备案时限及资料

一、事先备案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成本对象的确定

1.备案时间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

2.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申请表》,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纳税人基本情况、拟开发的项目情况、成本对象的确定方法及选择的理由等;

(2)开发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危改房的,提供证明材料;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

纳税人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具体事项(清算起始日和预计终止日、清算开始前资产、负债和权益情况、清算计划和拟实施情况);

(2)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3)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清算方案,包括资产、负债的处置计划;

(5)欠税包括表(如有欠税);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首次申报享受优惠前。

纳税人基本情况、国债类型、金额、利率、利息额、免税收入等政策依据等;

(2)国债利息结付证明复印件;

(3)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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