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明办理规范纳税服务规范30world版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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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
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已被代扣代收税款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形。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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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
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
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3)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
正式完税凭证的,需提供“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4)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时,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
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不能重新开具。
3.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原持有凭证丢失,并向税务机关
申请重开。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
“过户登记确认书”,需要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
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当向保险机
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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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资料
核对资料
否
是
受理
纳税人
补正资料
或不予受理
反馈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
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
理原因。
(2)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3)对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税款经核实确已缴
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升级规范
(1)可提供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办理服务。
(2)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不再要求出示税务
登记证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
10.45.2—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1.5.1-148—证明开具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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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
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
函〔2013〕3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6〕133号)
6.1.2—181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地税业务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需要税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可以
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2)已扣(缴)税款凭证。
无。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
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未实现全员全额明细扣缴明细申报的,将会导致税务机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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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获取申请人纳税情况而无法开具。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服务。
10.45.2—开具税收完税证明10.45.3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5.1-148—证明开具、1.5.2-149—
证明出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20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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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
6.1.3—182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
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缴费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一定时期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证明:
1.通过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进行社会保险费批量扣款的。
2.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企业员工需要查询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适用
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的地区)。
3.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发生社保关系转移等情形。
(1)《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表》。
(2)缴费人身份证件。
委托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中的缴费金额,既包括申请人
作为单位员工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包括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时所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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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具并发放缴费证明。
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办理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服务。
10.46.1—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
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的通知》
6.1.4—18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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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
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
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2)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
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
记注册情况。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
册情况。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事项所称税收协定,是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
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通称。
3.申请人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
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
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
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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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主管所得税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
局。
5.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期间的任意一个公历年度申请开具。
6.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
可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申请办理。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
份证明》或书面告知不予开具的理由。
(4)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
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提速至5个工作日。
(2)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平台提供预申请服务。
(3)提供同城通办、省内通办服务。
10.47—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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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5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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