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包合同完整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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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工程应附施工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建筑面积:

(以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建、装饰、安装等全部工程及建设方委托的其他工程(以现场签证为准)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若因建设方原因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按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结合实际施工,按元/㎡一次性包干(不含电梯和消防及柴油发电机组。

含建筑安装营业税金及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检测费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施工期间无论材料涨价、降价,均以此标准结算,施工方不得因材料涨价向建设方提出加价。

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依房管部门实测的面积为准。

金额(大写):

(人民币)¥元。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补充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施工方向建设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建设方向施工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建设方:

(公章)施工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阅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建设方与施工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建设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施工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建设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施工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建设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建设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建设方施工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中约定,建设方用以支付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建设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建设方或施工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建设方施工方在协议书约定,施工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建设方提供或由施工方提供并经建设方批准,满足施工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建设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建设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建设方施工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方施工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当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设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施工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建设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施工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施工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建设方认可后执行。

建设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4.图纸

4.1建设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施工方提供图纸。

施工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建设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建设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建设方承担,施工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施工方未经建设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约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施工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建设方。

4.3施工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建设方施工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建设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建设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建设方批准。

5.3建设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建设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建设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建设方施工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建设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建设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建设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建设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施工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施工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建设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施工方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施工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进给予书面确认的,施工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施工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施工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施工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施工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施工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施工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建设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建设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施工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需更换工程师,建设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施工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建设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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