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集团XX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修改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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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XX煤矿及驻XX煤矿洗选中心防灭火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职责:

(一)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全矿防灭火工作

(二)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灭火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风组:

1、负责煤炭自然发火的预防和矿井火灾治理方案的设计。

2、负责对采空区地表塌陷区回填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3、负责对全矿员工防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

4、负责对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四)生产组:

1、负责优先选择有利于矿井火灾防治的开拓布置、回采工艺和爆破火的管理。

2、负责地面固定防灭火系统的建设、地面防灭火工程的招标和防灭火大型设备的安装。

(五)机电组:

1、负责防灭火设备机电方面的技术支持,负责井下电气焊、电气火和摩擦火的管理。

2、负责制氮机等防灭火设备的运行、维护、大修、调运及资产管理。

(六)生产集控中心负责防灭火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

(七)安管办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日常井下明火的管制。

(八)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

(九)驻XX煤矿救护消防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十)各区队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十一)通风队:

1、负责对井下采空区密闭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对采空区闭内气体进行监测。

2、负责对井下及地面消防材料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负责对井下及地面灭火器的定期标校。

4、负责负责原煤仓及原煤仓上口的防灭火工作。

5、负责对井下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十二)驻XX煤矿洗选中心主要负责原煤仓下口至装车塔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第三章防灭火一般规定

第八条所采煤层都必须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回采工艺,测定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范围(散热带、氧化带、窒息带),统计各煤层的最短自然发火期。

地方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九条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防灭火工程项目要列入煤矿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工作计划,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和供应计划。

采取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液体)、打钻、均压、堵漏及施工防火密闭等至少2种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第十条实施的防灭火工程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止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二)各种外因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三)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四)防止煤田火区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五)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六)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七)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八)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九)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矿井无火区可不编制上述第(四)(五)(六)项内容。

第十一条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集中运输巷和总回风巷宜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进行喷浆处理。

第十二条回采工作面原则上不得布置辅切眼,如果切眼确需与临近的边界巷布置联巷时,则每个工作面最多只能布置1个联巷。

第十三条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应制定回采工作面初采、回采及末采期间的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开采下层煤时需提前对上层煤采空区进行探测,根据探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在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砌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砌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十五条应优化布置两顺槽间的联巷,根据生产安全需要,尽量减少联巷数量。

顺槽与主要大巷平行布置时,大巷与顺槽之间严禁设置联巷。

第十六条井下不得排放含有煤的矸石。

矸石需要排放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排放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工作面回采期间采取进回风隅角退锚杆(锚索)、堆砌沙袋、设置挡风帘等措施减少采空区漏风。

第十八条当工作面停采或生产不正常时要制定防灭火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

如果工作面停产超过5天时上下隅角必须用沙袋进行封堵;

超过10天时,合理减小工作面风量,同时应采取注氮等防灭火措施。

第十九条回采工作面回撤完毕后,必须在5天内完成采空区临时封闭;

工作面回采结束(或贯通)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工作。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加强采空区密闭和地面塌陷区管理,防止采空区漏风。

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合理分配风量,通风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要求,通风阻力超标的,必须采取降阻措施。

盘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得小于200m3的水量。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水量、水压等要求应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06)规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辅运巷和主要进、回风巷内的消防管路每隔100米设置三通阀门并安设快速接头;

胶带机巷消防管路每隔50m设置三通阀门并配备一定长度的洒水软管且引至行人侧。

第四章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

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采用系统检测和人工取样分析等综合方法开展火灾监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矿井要合理选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地点,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墙、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其回风巷、高冒区等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检查1次,如发现气体异常,应每天至少检查1次。

检查内容包括:

气体成分、气温、水温、密闭内外压差等。

每月要对预测预报地点总结分析,发现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设计和安装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实行连续监测,工作面、瓦斯排放巷、瓦斯排放管路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矿井必须装备束管监测系统对生产作业区域设点定期监测分析,每月至少对束管系统进行检查、维护1次,保证系统畅通,运行正常,监测准确。

第二十七条采用束管监测系统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时,监测点布置满足以下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封闭的采空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然发火的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二)对未测定过“三带”的工作面,应在回风顺槽内布置不少于3束束管,且带有保护套管,防止损坏束管;

两个束管采样点间距为50m,埋入采空区最远采样点距工作面为150m。

对已经测定过“三带”的工作面,可在回风顺槽内敷设2束束管;

敷设在工作面采空区内的束管采样点间距应保持在50m范围,埋入采空区最远采样点距工作面为100m。

对与回风顺槽相邻侧有保留巷道的工作面,联巷间距不大于100m,采空区联巷密闭设观测孔,并在保留巷道内敷设至少2束束管进行监测时,回风顺槽可不敷设束管。

(三)如果其它采空区气体有异常变化时,应随时增设采样点进行监测。

(四)监测数据应包括O2、N2、CO、CO2、CH4、C2H4、C2H6、C2H2等相关参数。

(五)束管监测系统必须保证至少每天8小时连续监测运行;

监测人员对获得的气体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填写工作日志,编制气体监测日报表报矿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阅。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根据工作面数量及矿井实际配备满足需要的CO报警仪、CO检定管、光学瓦斯测定仪、O2报警仪、CH4报警仪和测温仪(温度计)等仪器正常开展人工检测预报工作,检测参数为CO、O2、CO2、CH4和温度等。

第二十九条必须建立适应本矿井煤层自然发火的指标体系,发现气体浓度达到临界值或自然发火指标异常时,立即发出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加强防灭火检测装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数据监测准确、预报及时可靠。

第五章注氮防灭火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电组负责注氮设备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管理;

调运注氮设备时需向公司申请,经通风管理部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调运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通风组负责注氮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氮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氮防灭火效果,研究和改进注氮技术方案,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注氮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要对疏放水采空区、氧气浓度大于7%的采空区和气体异常的采空区实施注氮。

第三十四条制氮机必须安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的巷道内,并按照相关规定安设传感器。

注氮设备安设地点要求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风流畅通,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尽可能选择在用不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内。

第三十五条注氮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管路等设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输氮管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经过防腐处理。

(二)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

(三)注氮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必须建立注氮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氮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

(五)制氮机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每小时检查注氮机出口的O2、流量、温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每天对注氮机取样进行化验分析,确保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对注氮硐室检查1次,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六)矿井需定期对注氮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七)注氮机配套的空压机,需按照榆林市设备检测检验的要求每年对空压机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完好。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永久封闭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实施注氮,直至采空区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方可停止注氮。

第三十七条通风队负责完善注氮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

注氮系统图、注氮台帐、注氮设备运转记录等。

第六章注浆防灭火管理

第三十八条要充分利用地面注浆系统和移动注浆设备开展注浆工作,设备维护、保养由机电组负责。

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层煤开采的工作面,其切眼和回撤通道范围内遗煤较多的地点应实施预防性注浆,费用列支年度安技措费用。

第四十条通风组负责注浆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浆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浆防灭火效果,制定注浆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注浆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满足以下要求:

(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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