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工作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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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节日和春种、夏收、秋收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做好群众来访来电记录和电话记录。
四、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处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案件,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信息采集制度
一、信息采集遵循“全面采集、客观反应、定期更新”的原则,要做到用人单位地址清、用工人数清、单位性质清、法人代表清、联系方法清、劳动合同签订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清、工资发放情况清、单位增减人数清。
二、在检查(信息采集)时,必须有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证件,告知用人单位检查(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方式和目的。
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
认真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根据需要询问有关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察看劳动场所,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检查(采集)人和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预警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
2、录入。
检查(采集)结束后,将数据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细”手工台帐;
3、传送。
每月10日前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采集)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月报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果明细(台帐)”报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反馈。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单位按“级别管辖”的原则,向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对于辖区内新增加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纳入信息采集范围,发现无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有关查处工作。
四、信息采集由网格内的监管人负责,信息数据每季度更新一次。
高陵县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
一、正常巡查工作程序
(一)在执行正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入职登记表、劳动用工登记本、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年审手册、工卡、社会保险、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等),巡视劳动场所,并有权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一人提问,一人作记录。
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并向用人单位开具《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取证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程序
(一)受理
凡接到局信访办、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转来用人单位或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信件或函件,由大队登记后,按照分工,由监察员审查后报分管大队长进行审核,在初步弄清举报投诉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提出受理意见,报大队长审批。
(二)立案
凡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核实,确认有违法事实的,须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审查批准后登记立案。
(三)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立案后,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调查取证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成其派员携带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查阅和询问。
2、派出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或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调查取证。
3、向举报投诉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审批表》。
(四)案件审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理案件,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处罚权限和程序,经办案人员或大队集体研究后,送分管领导审核,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权。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帮助愿意改正的,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予以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监督用人单位改正。
3、证据不足的,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
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或超过权限的,由大队负责人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
4、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经大队分管领导批准,由大队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下发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批准后,由承办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应在处罚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如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不在的,则应有两人以上证明。
(七)行政复议或诉讼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间提醒当事人超过15日是要按3%加处罚款,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八)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或个人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诉讼期过后,再次以书面提醒当事人罚款本金加处罚款数额,请尽快履行。
(九)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员承办的案件处理完毕,需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结案。
未经审批办结的案件,不得自行结案。
(十)归档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结案的案件,按内容、格式和顺序分类整理归档,按案卷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