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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国家廉政体制简况

北欧国家廉政体制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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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与自律有机结合、完善有效的廉政措施。

  健全的反腐败立法。

早在20世纪初叶,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

瑞典于1919年、1962年、1978年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

芬兰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了《公务刑法》。

其后,又根据情况变化而加以修订和完善。

丹麦虽然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典,但在其刑法的有关章节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对贪污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

比如,规定较轻的行贿和受贿都要分别“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入狱”和“被处以不超过6年的入狱或者在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处以罚款”。

  有效的权力制约。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生腐败”。

北欧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分健全,依赖整个社会,并广泛存在于行政、司法和议会系统。

(1)司法途径:

司法独立,不受行政干预,保证了司法系统独立地开展工作,从而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2)议会途径:

议会以立法权、重大政策审批权对行政进行监督,对政府的不良行政进行纠正。

(3)审计途径:

北欧国家的审计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有助于公正和独立地进行审计。

(4)内部途径:

北欧国家普遍重视内部监督,如行政监察、立法内部监督和政党相互监督。

(5)舆论途径:

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揭露腐败、监督政府的行为。

(6)选举与弹劾途径:

选民通过选举对行政官员、议员、党派等进行选择,实行弹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完善的反腐败监督。

瑞典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1809年设立议会监察官,1952年设立行政监察管。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公署由4名专员组成,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中首席监察官1名,由议会选出。

主要职责是:

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和纠正;当公民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充当调查、调解和裁决的角色。

芬兰、丹麦、挪威随后分别于1918年、1955年和1962年设立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

挪威议会监察官由议会选出,作为议会的代表行使职责,负责调查公众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办事不公、腐败和处理问题不当等方面的意见和不满。

丹麦政府设立的调查官由议会选出,专门听取公民对政府部门的意见,调查和处理公务员的过失。

监督机构本身也受到严格监督,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受议会宪法委员会、公众和舆论等多方面的监督。

北欧国家的监察制度震慑了腐败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被许多国家效仿。

  系统的反腐败教育。

北欧国家在普遍重视培养整个公务员队伍职业道德和操守道德的同时,还突出了执法系统的廉洁自律教育。

瑞典、芬兰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中学开设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录用公务员须考法律知识,上岗必须进行守法宣誓。

瑞典有一所成立于1923年的反贿赂研究所,专门宣传有关法规,并开展咨询活动。

丹麦对警察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包括内部的纪律教育、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警察的纪律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和分析,防范各种违纪和腐化苗头。

并通过警察工会活动等方式建立健全警察文化,培养警察的高度荣誉感和责任感。

  严格的廉政考绩。

北欧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素质与对他们的严格考核和管理有直接关系。

对公职人员管理考核的主要方法是:

(1)入口选任。

对公务员和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选任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对具有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官员选任尤为严格。

(2)管理监控。

遵循现代管理原则健全管理,重要职位进行岗位轮换,严格控制公务员的兼职行为。

(3)考核评估。

每年对公职人员的工作能力、个人素质、管理水平和廉政情况进行考评。

  积极的国际合作。

北欧各国积极参加欧盟和经合组织等范围的反腐国际合作。

欧洲先后通过了涉及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成员国官员的反腐败协定。

经合组织制定和修订了国际经济交易反腐败协定和制止对外国行政官员贿赂的协定。

1998年以来,欧盟还制定了对私有企业腐败行为采取联合行动的协定以及欧洲腐败犯罪立法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制定了抑制金融和采购体制中的反腐败计划,提出了各成员在抑制腐败和改革机制上应作的努力。

对于这些国际协定,北欧国家均能认真遵守。

  三、北欧国家廉政建设的制度基础

  透明政治与行政。

北欧国家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

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防止钱权交易。

政务官官职通过选举产生;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无过不得被解职。

政党筹款制度有明确规范,瑞典等国均实行按照得票的数量对政党进行补贴的政策。

政府官员实行信息公开和财产申报制度。

瑞典是最早开放政府记录民众查询的国家,也是信息技术社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现在,电子政务成为瑞典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保险局都已设立在线服务系统,实行金融实名制度,不断完善财产申报办法。

  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

北欧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比较健全,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较少,行政审批项目和权力非常有限,政府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制度,让资源充分地市场化、私有化,从源头上断绝钱权交易。

  有效的新闻监督。

北欧国家重视媒体的新闻监督作用,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对政府官员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健康的公民文化道德体系。

“文化是制度之母”,文化价值观直接影响社会发展与进步。

北欧国家一般有着良好的社会环境,重视道德教育,长期执政的社会民主党奉行社会民主主义,主张公平、平等。

北欧民众大多培养了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理念,强调诚实守信,以权谋私被视为令人唾弃的行为。

这种以廉洁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

  适当的高薪养廉。

北欧国家一般都强调高薪养廉的作用。

北欧国家实行高税收、高福利政策,一般居民的生活水平较高,而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则更高一些。

公职人员相对的高薪使得其腐败行为代价相对较高。

因此,腐败动机相对减弱,减少了腐败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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