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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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1.3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补偿原则

2.6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给付

3.5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合同内容变更

6.3联系方式变更

6.4争议处理

7.释义

7.1周岁

7.2意外伤害

7.3医院

7.4毒品

7.5酒后驾驶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无有效行驶证

7.8机动车

7.9医疗事故

7.10非处方药

7.11康复治疗

7.12牙齿治疗

7.13未满期净保险费

7.14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对于乘坐客运列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加剪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

对于乘坐客运汽车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者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

对于乘坐客运轮船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验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指本合同约定的客运列车、汽车、轮船,以下同)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在其规定的行驶(航行)路线上行驶(航行)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医院(见7.3)接受门诊治疗,自被保险人接受治疗之日起的180日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1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为限。

2.5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7.9)、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

(9)疗养、康复治疗(见7.11)、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7.12)、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被保险人擅自或者强行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

(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3)。

因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4);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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