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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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验收

1编制依据

1.1政策法规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2规范标准

1.2.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2.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

1.2.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2.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1.2.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008)

1.2.7《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91)

1.2.8《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1.2.9《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1.2.1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JTG40-2004)

1.3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1.4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5经审批同意的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1.5由委托人提供认可审查通过审查的本工程施工图纸。

1.6国家、地方及市建委、颁发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2道路工程的特点及概况:

2.1主要技术标准

2.1.1道路等级:

城市I级主干道。

2.1.2计算行车速度:

60km/h

2.1.3路面设计使用年限:

15年

2.1.4道路宽度:

40m

2.1.5道路横断面设计

双向六车道:

6.5米(人行道含非机动车道)+12米(车行道)+3米(绿化带)+12米(车行道)+6.5米(人行道含非机动车道)=40m。

2.1.6道路平面设计

道路起点接麦沙大道K4﹢858.708处,起点坐标为X=2958830.0053,Y=367495.2219;

JD1K0﹢442.014处与麻堡中西路相交,坐标为X=2959271.4207,Y=367518.2209;

该处设置半径为1000的平曲线;

K0﹢784.754处与规划的沙农路相交,该交点为直线。

坐标为X=2959607.5017,Y=367586.8615;

K1﹢176.573处与规划的沙河路相交,该交点为直线,坐标为X=2959991.3986,Y=367665.2468;

JD2K1﹢303.881为一左转平曲线,平曲线半径为1200,坐标为X=2960116.1281,Y=367690.7426;

K1﹢665.335处与规划的斑竹路平交,该处为直线交点,坐标为X=2960468.6155,Y=367683.1395;

JD3K2﹢047.169为一左转平曲线,坐标为X=2960860.3582,Y=367674.6896;

该处设置半径为500缓和曲线为60的平曲线;

K2﹢115.709处于与规划的高沙路相交,坐标为X=2960927.4458,Y=367657.2586;

JD4K2﹢400.783为一右转平曲线,坐标为X=2961203.2252,Y=367585.8055;

K2﹢494.638处于与规划的金蒙路相交,坐标为X=2961296.0416,Y=367586.1147;

JD5K2﹢926.186处与规划金甲路相交,该处为道路交叉口,不设平曲线;

坐标为X=2961729.4073,Y=367587.5583;

JD6K3﹢279.945为一右转平曲线,坐标为X=2962076.6030,Y=367519.7328;

本次设计道路终点K3﹢581.394处与规划的青山路相交,坐标为X=2962378.0222,Y=367543.7239;

2.1.7道路纵断面设计

按行车条件、土地开发、路网规划整体竖向、路面排水、管线敷设的要求,道路纵断面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

2.1.7.1力求线形平顺,起伏和缓,保证行车安全、舒适与设计车速;

2.1.7.2保证路基稳定,又尽可能减小土方工程量,降低工程造价;

2.1.7.3保证与相交道路的顺适衔接;

2.1.7.4保证道路排水通畅,特别是道路交叉口不能积水;

2.1.7.5满足道路起终点、各交叉路口等标高控制的要求。

最大纵坡4.297%,最小竖曲线半径56.214.均满足规范和排水要求。

2.2路基工程

2.2.1材料要求:

全线采用石方回填,在路床底面以下40厘米范围内填料粒径不应小于15厘米,路堤填料粒径应不大于50厘米,并不超过厚度的2/3。

路基施工:

拟建线路开挖区路基以粘土和白云岩及石灰岩做路基持力层,路基稳定,回填区部分上覆为耕土层、素填土层,结构松散,水田地段耕土已饱水呈软塑状,而填土未经压实处理。

按照JTJ013-95规范第3.3.4.1和3.3.4.3条,应在填筑前对耕土层、填土层进行剔除和压实处理,地势低洼地段地表水易于汇集,填筑前必须加强疏排水措施。

2.2.2施工要求:

路基填筑前清除表层耕植土,换填路段大渣最小填筑厚度机动车道下为1米,人行道下为0.5米,对大渣填高不足路段,对不足部分采取超挖,以保证大渣最小填筑高度。

大渣填筑要求均匀、分层压实,每层填筑厚度不大于30厘米。

2.2.3路基压实标准:

回填填料应分层摊铺,其分层厚度、压实系数和铺填料等必须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2.2.4挖方路段,当开挖出岩层时,强度大于40MPa时,可取消碎石垫层。

在路基施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防止填料淋湿,出现“橡皮”土。

道路回填厚度大,对相对宽缓地段的回填边坡,采用毛石砼挡土墙进行支护处理,根据拟建道路路段岩土特征,挡土墙基础宜以粘土、碎石及卵石层作为持力层,基地摩擦系数不小于0.4,应呈内倾状。

2.2.6由于上覆土层厚度变化较大,对层面呈倾斜状地段,必须加挖宽度为2米的地质阶梯形。

2.2.7挖方坡率仅作为土石方工程数量计量依据,具体坡率、坡高根据地勘资料确定。

在施工中当基槽开挖与边坡高度大于6米时,应按《贵州省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必须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无专项设计前,不得施工。

2.2.8特殊路基处理:

对沿线经过耕地的填方路段,路基处理方式暂按毛石换填处理,具体处理形式和换填深度根据地质详勘资料确定。

2.3路面工程

2.3.1机动车道路面结构设计

2.3.1.1路面设计要求

2.3.1.1.1道路的路面上面层允许弯沉值0.30mm、下面层允许弯沉值0.35mm、基层允许弯沉值0.46mm、底基层允许弯沉值1.46mm、路基允许弯沉值3.23mm。

沥青混凝土的歇尔试验密度为标准密度时,压实度应达到95%,当以试验段的密度为标准密度时,应达到98%的压实度。

2.3.1.1.2对沥青面层的技术要求:

沥青路面应平整、抗滑、坚实、耐疲劳、高温抗车辙、低温抗开裂、抗水损害并具有防止雨水渗入基层的功能。

2.3.1.1.3本工程路面设计标准轴载采用标准轴载BZZ-100,路面垫层、基层材料根据贵阳市当地材料供应情况,采用级配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面层采用沥青混凝土。

路面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设计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按重型交通量设计。

2.3.2全线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层按重型交通量标准设计。

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综合项目区其他工程建设经验,经计算,确定路面结构为:

路面结构

机动车道

1

上面层

AC-16细粒式SBS改性沥青5cm

2

中面层

AC-25粗粒式沥青砼7cm(面层洒乳化沥青PC-3粘层)

3

透层油

BJG80×

80玻璃纤维格栅、透层油

4

基层

36cm水泥稳定碎石

5

垫层

10cm级配碎石、片石30cm

2.3.2人行道路面结构设计

人行道路面结构采用地砖铺装,结构见下:

序号

人行道

地砖

2cmM5水泥砂浆

10cmC15素混凝土

10cm碎石垫层

3质量控制

3.1道路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道路工程施工方案。

3.1.1道路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

3.1.1.1施工单位应在道路工程施工前编写完成道路工程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表A-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表A-2)中签署意见,若有问题,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要求承包单位修改后再报审。

3.1.1.2审查内容

3.1.1.2.1施工工期和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工序顺序是否合理;

3.1.1.2.2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3.1.1.2.3技术方案能否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以及施工技术组织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1.1.2.4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1.2经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应报送建设单位认可。

3.1.5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道路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如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部和建设单位认可。

3.2材料控制

3.2.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程序:

3.2.1.1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流程图

3.2.1.2承包单位对进场的防水材料、构配件进行自检,检查合格后即可填报《工

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并附上清单、质量证明资料(合格证及厂

家质量检验报告)及自检结果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3.2.1.4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后,由

主管材料的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资料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满足要

求后,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外观和观感检查,核对数量、规格、型号。

按国家规范的规定30%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情况应记录在监理日记

中),如复试检验结果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则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表A-9)中按合格情况进行签认(复试报告原件提供一份给项目监理机构保存,

并将复印件添加到《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附件中的质量证明文件);

复试结果不合格,按国家相关规范再次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再次检验合格,专业监

理工程师则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中按合格情况进行签认,

若再次检验不合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则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表A-9)中按不合格情况进行签认,并另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书面限期要求将

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清运出场。

3.2.1.5对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程材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拒绝签认,并另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1)书面限期要求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清运出场。

3.2.1.6正常情况下,需复验的材料必须在复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但实际中由于工期原因需要紧急放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考虑紧急放行:

3.2.1.6.1现场已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检查型号、规格、数量、外观合格;

3.2.1.6.2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满足符合性、齐全性和规范性要求;

3.2.1.6.3如不紧急放行对工期影响较大(5天及以上);

3.2.1.6.4对于紧急放行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书面承诺(可以采用专题会议纪要);

3.2.1.6.5对于材料的使用部位要有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一旦材料复验不合格,可保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3.3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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