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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参加工程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核验及标准化评价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建立安全管理台帐,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且持有效证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具体要求详见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对危险有害因素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标准定期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办法、落实责任监护人、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情况。

对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各项目部是否在现场挂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上是否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危险源位置、危险源防范措施和责任监护人等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法律责任:

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如因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参建各方的法律责任

二、告知本项目安全监督基本程序

按照市安全总站安排,我科负责该项目安全监督。

我科具体负责该项目主监   ,辅监   。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确定监督方案(如附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对工程的监督重点是检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参建各方的履责行为,监督频次、监督方式、监督要点等详见监督方案。

三、明确阶段性核验工作

施工单位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饰工程阶段应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核验申请表》;

上述表格应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自评,施工企业、监理及业主审定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督机构核评。

施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项目安全监督员(联系电话,)到现场进行复查核评,否则不予评定。

项目安全监督员在收到核评申请后将对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和记录存档。

四、明确竣工核验工作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填写《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表》,并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自评,施工企业、监理及业主审定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监督机构核评。

施工企业必须及时通知项目安全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复查核评,否则不予评定。

项目安全监督员在收到核评申请后将对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评分和(评分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记录存档。

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

深刻认识建设标准化工地的重大意义,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方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46号)的要求,制定工地标准化管理的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的相关工作。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进行到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饰工程进度时,根据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开展对工地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查自评活动,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将自查自评情况上报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将在收到核评申请后10日内对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评分和(评分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记录存档。

六、明确争优创先工作

为提升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的通知》(渝建安发〔2010〕11号)的要求,积极开展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参选工作。

按照施工企业自愿、阶段申报、逐级筛选的原则,新开工工程,当施工进度至基础施工50%、主体转换层、主体封顶和外装修50%左右时,分4次向负责项目安全监管的科室申报初验,受理科室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初验,填写《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分阶段初验表》,初验达到优秀的再向总站申请阶段验收。

市安全总站组织专家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工地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按照《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验收表》综合检查评分,总计得分80分以上(满分100分)为合格。

工程竣工后,经市安全总站网上公示15天后没有异议的,由市安全总站汇总每年分两次集中报市建委批准后,授予“重庆市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七、明确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

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渝建发〔2007〕15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筑安全培训学校)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7〕172号)的要求,施工工期在2年以上且使用农民工在200名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

通过农民工学校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向农民工提供安全知识、操作技能、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服务。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本企业的农民工学校,负责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方案及培训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工程项目部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

建设单位要对农民工学校的建设予以支持,提供条件,协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八、明确安装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工作

建立施工现场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

根据市城乡建委《重庆市201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要点》的要求,建议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在现场安装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规范个体施工作业行为、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同时也便于企业总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单位及时掌握并监控现场的施工动态信息,在节约人力、财力的同时提升科技管理水平。

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安装现场电子监控系统,监控点根据工程需要设置,并不少于3个。

九、明确控制施工扬尘工作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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