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炭部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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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部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doc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冲击倾向鉴定……………………….….……..….…..3

第三章开采设计和开采解放层……………………….…….4

第四章掘进和回采…………………………………….….….8

第五章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11

第六章冲击危险的治理…………………………………….13

第七章特殊开采………………………………………………15

第八章冲击地压的记录统计…………………………………17

附录1有关名词的规定…………………………………….18

附录2表1冲击地压记录卡……………………………20

表2冲击地压统计表……………………………21

附件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

第一章煤层冲击倾向鉴定试行技术规范……………….22

第二章钻屑法试行技术规范……………………………38

第三章煤层预注水试行技术规范……………………….44

第四章煤层爆破防治冲击地压方法试行技术规范……51

煤炭工业部文件

(87)煤生字第337号

关于颁发《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直属公司,各省、自治区煤炭厅(局、公司):

冲击地压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灾害之一,为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和近年来科研成果的基础上,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现正式颁发执行。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煤炭工业部。

附件:

“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

抄送:

各统配矿务局,煤科院、中国矿院、阜新矿院、山东矿院、湘潭矿院、地方总公司。

本部:

范总、赵副总、办公厅(4)、安监局、技术司生产司(3),情报所、存档

(2),共印180份。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冲击地压矿井有关形体冲击地压煤层的各项工作,除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冲击地压矿井的鉴定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指定单位负责,鉴定结果由煤炭工业部公布。

第2条本规程由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3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编制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冲击地压矿井矿井有关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必须包括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冲击地压矿井的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矿务局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4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以冲击倾向鉴定等资料为基础。

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矿务局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已开采的煤层一经确定为冲击地压煤层,对正在开采的水平,必须在三个月内补充编制专门设计。

第5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冲击地压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门措施。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

在有冲击危险区进行开采工作时,必须遵守防治冲击地压的基本程序,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务局备案。

第6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矿务局及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相应防治组织,并确定专人负责冲击地压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区、段、队应有冲击地压防治负责人。

第7条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有关人员,必须进行防治冲击地压基本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8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

第9条在有岩层冲击的地区进行开采工作时,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矿井安全开采措施,报矿务局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及煤(岩)与沼气突出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相应的规定。

第11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地方国营煤矿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冲击倾向鉴定

第12条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条件类似的相邻矿井的煤层及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进行冲击倾向鉴定。

第13条煤层的冲击倾向鉴定以井田为单位进行,鉴定实验工作由煤炭工业部指定单位负责,鉴定结果报煤炭工业部。

第14条煤层冲击倾向的鉴定结果分为强烈冲击倾向、中等冲击倾向和无冲击倾向三类。

鉴定方法应符合煤层冲击倾向鉴定试行技术规范。

第三章开采设计和开采解放层

第15条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应参照以下原则:

1、首先开采解放层;

2、开拓巷道及永久峒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峒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少于3.5倍采高;

3、各煤层、各水平、各阶段和各采区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向斜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

4、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相向回采。

回采工作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断层附近的回采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应尽量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长壁开采方法;

6、对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取无煤柱护巷;

7、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有尖角处;

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回采前应进行煤层注水;

9、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回采工艺。

第16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专门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种图。

设计说明书除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质条件—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冲击倾向和有关物理力学性质、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

2、开采条件—开采范围,贮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层及本煤层相邻地区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

3、冲击地压危险程度—根据本区地质条件、过去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相邻地区及地质开采条件相似地区发生冲击地压情况,评价本地区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4、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

(1)根据15条规定的开采设计原则,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开采顺序、推进方向、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等;

(2)根据第四章的规定,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采煤工艺;

5、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1)计划采取的冲击地压危险预测方法—规定钻屑法的实施地点,时间,机具,危险指标及预测预报的工作制度:

如果还用地音监测方法、微震监测方法、流动地音探测法或顶板动态观测法等预测方法。

也应在专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制度。

(2)计划采取的冲击地压治理方法—规定煤层注水的实施时间,地点、钻孔布置及注水参数、煤层含水量增加值以及注水的工作制度;规定卸压爆破(包括超前松动爆破、诱发爆破)、卸压钻孔、顶板注水或强制放顶等减缓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制定施工设计,规定实施的时间、地点、相应的工艺参数以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

(3)计划采取的特殊生产技术性措施—第七章所规定的特殊开采措施。

专门设计的工程图应有:

1、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应标明本区及相邻地区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等;

2、上下煤层对照图—应标明上层下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置与尺寸、上下煤层中遗留煤柱和开采边界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

3、防治冲击地压专门措施的工程图—应标明预测预报、防治方法和生产技术性专门措施的实施地点、实施顺序、与实施方法等;

4、地测剖面和柱形图。

第17条开采煤层群时,应尽可能首先开采无冲击地压煤层作为解放层。

当冲击地压煤层的顶底方向都有解放层时,应优先开采上解放层。

当全部煤层群是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可能首先开采危险性最小的或厚度最小的煤层。

第18条开采解放层时,卸压的有效范围及滞后时间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开采解放层的卸压有效期限,从采完解放层算起,用全部垮落法开采解放层时为三年,用全部充填法时为二年,如果逾期开采被解放层,必须及时检查卸压的有效性。

开采解放层以后,在被解放层的有效卸压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开采。

第19条 开采解放层时,应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包括不可采变薄带)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图上,也应相应地标出煤柱和开采边界的影响范围和有效卸压范围。

在煤柱和开采边界影响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章掘进和回采

第20条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一般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21条煤层应力集中时,必须进行解危处理,否则不得进行掘进与回采工作。

第22条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在顶板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宽巷掘进。

 沿采空区掘进巷道时,应不留煤柱。

应避免在支承压力峰值区掘进巷道,必要时应采取卸压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3条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

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

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24条巷道支护该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

在下列地点必须加强支护:

1、掘进工作面和巷道交叉口;

 2、回采工作面煤壁前方的巷道;

 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

在破碎顶板条件下,支架间顶帮必须插严背实。

第25条 回采工作面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在使用前及停产三天以上的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检查和处理。

第26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同一煤层的相邻工作面向同一方向推进时,错距不得小于150m,其他情况相邻工作面(如厚煤层相邻分层的工作面或近距离煤层的相邻工作面等)的错距,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27条 回采时,在采空区中不得留有煤柱,否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尺寸和位置及其影响范围标明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28条回采工作面应保持直线,台阶式工作面的台阶错距不应大于3m。

第29条 对刀柱开采方法,超前开切眼不得在回采工作面的超前支承压力带范围内进行掘进;上下安全出口应有足够的巷道宽度,刀柱宽度一般应不大于2.5倍采高。

第30条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分层顺槽,开切眼及停采线应内错或铅垂布置。

第31条对特厚煤层倾斜分层上行v型水砂充填采煤法,采区的各工作面要保持采幅平衡,工作面之间不得留有煤柱。

工作面两翼错距不得大于8m。

头幅采高不应大于2m,应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充填应密实。

第32条对水力采煤方法,应控制采场的推进速度,实行多采场交替采煤或多水道联合采煤,并保持回采线大致成一直线,应避免在应力集中区掘进枪眼,在小阶段水道内采掘工作不应同时进行。

 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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