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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

被告的行为离指控罪名甚远,不应承担该罪名的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是否规定被告需按照某种特定方式行使特殊的法律义务?

哪些法律规定了罪名的构成要件?

这些法律之间有无矛盾?

指控方是否本应提出更轻的罪名?

所指控罪名的各个构成要件各需要多强的证据才能成立?

应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情况如何?

现有的证据是否能满足所指控罪名各要件的证据要求?

指控罪名中的各个要件的证据要求又如何?

哪些证据支持控方起诉意见?

哪些证据与控方起诉意见不符?

假如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他指控的罪名,甚至不能支撑本应提出的较轻罪名,刑事辩护律师就应当庭指出这些问题,并要求法庭判被告无罪或指控罪名不成立。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另一个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某种犯罪。

刑诉法第13条提供了“犯罪”的定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刑诉法第16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假如13条或16条规定的情况成立,援助律师就应该要求法庭宣判无罪,因为法庭无权在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判其有罪。

(刑诉法15

(1))

追诉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假如控方追诉已过时效,刑事辩护律师就应根据相关法律,提出追诉时效已过的辩护。

刑诉法15

(2)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第87条的规定了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88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89条)

假如不否认犯罪事实,能否替被告辩护(肯定性辩护)?

在肯定性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并不否认所指控罪名的各要件确实存在,但依然试图证明被告无罪。

这类辩护要求刑事辩护律师提供足够的证据,无论是证人证词还是实物。

在不否认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这类辩护试图证明被告的行为是正当的,或提供另一种被法律认可的开脱途径。

是否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这类辩护是肯定性辩护的一种,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我没有犯罪”,即证明被告不可能犯下案件所涉及的罪行。

无罪辩护有两种最常见的角度:

证明被告不在场和从物证角度出发证明犯罪不可能发生。

使用第一种策略时,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比如某位现场证人的证词,来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不在现场;

假如使用第二种策略,援助律师就需要引用可靠证据证明有关被告的某些物证的局限性,并说明这些局限性如何排除了其犯罪的可能性。

例如,被告被指控用右手刺伤被害人,同时控诉方的证据表明被害人确实是被某人的右手所伤。

这种情况下,假如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被告先前受伤后一直无法使用右手,就可认定被告不可能犯下所指控罪行。

可否为被告进行正当事由辩护?

正当事由辩护是肯定性辩护的另一种。

进行这种辩护时,被告虽然并不否认罪行是自己所为,但需要证明自己不应为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的辩护意见会采取“我确实做了,但是……”的形式。

被告由于社会认可或符合道德原则的理由做出犯罪行为。

1.法律明定的排除违法性事由: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刑法第20条定义“正当防卫”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不需为正当防卫负刑事责任。

然而,假如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而造成过于严重的伤害,他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同时可减刑,甚至免刑。

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法律所明定的减刑辩护事由

神经失常:

刑法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假如案发时被告确实已失去了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辩护律师必须为其精神失常提供证据。

假如控诉方能够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神志正常,被告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

刑法第18条又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是无法证明被告在案发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引入被告精神失常的证据(比如无法拥有某种构成犯罪所必需的意图),从而为被告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

在未成年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强调被告因年龄太小而不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16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下限。

但是,假如被告已超过14岁,且犯下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罪行,或故意伤害其他人而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他依然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援助律师可为不足14岁的被告进行未成年辩护,亦可为14到16岁之间,但所犯罪行不严重的被告进行未成年辩护。

即使被告已满14岁,且犯下严重罪行,假如其心理年龄或智力年龄远低于其实际年龄,援助律师依然可为其进行未成年辩护(比如,被告有智障,心理年龄只相当于幼儿)。

3.其他可供参考的辩护事由

受虐女人综合症:

虽然某些法庭不承认受虐女人综合症本身可构成刑事辩护,但是它可以作为其他辩护的辅助证据,比如自我正当防卫辩护、受强迫辩护、等等。

因为受虐女人综合症患者的行动规则异于常人,解释其行为需要有专家作证。

有些法庭曾允许使用关于受虐女人综合症的专家证词来证明被告没有犯罪意图。

受逼迫或胁迫辩护:

假如被告是受他人逼迫或胁迫后才犯下罪行,援助律师就可为其进行受逼迫或胁迫辩护。

刑法第28条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一个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且其中一名有可能受到其他人胁迫时,辩护律师经常会使用这类辩护。

必要性辩护:

当被告为了防止更大伤害出现而犯下某些罪行时,可为其进行必要性辩护。

刑法第21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与正当防卫的情况类似,假如被告采取的行为逾越了“必要”范围而造成过大伤害,他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减刑或免刑。

21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之人。

误解法律/误解事实辩护:

在这类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完全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

在误解法律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证明:

第一,只有在被告知法且犯法的情况下,所指控罪名才成立;

第二,被告在案发时并不知法。

在误解事实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证明:

第一,案发时被告对实际形势理解有误;

第二,假如他当时理解无误,就不会犯罪;

第三,他的错误理解情有可原。

政府唆使犯罪/政府误导犯罪刑事辩护:

当被告受政府官员唆使或误导而犯罪时,可以考虑使用这两类辩护。

在官员唆使犯罪的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证明政府官员曾唆使被告犯罪,而若无此唆使,被告就不会犯罪。

在政府误导性犯罪辩护中,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证明:

第一,曾有政府官员告知被告其行为合法;

第二,被告因相信该信息才犯下罪行;

第三,被告的轻信情有可原。

综述以上三点,就可认定被告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类辩护中,重点在于政府官员的行为,而非被告的思维状态,亦非被告之前是否有犯罪动机。

即使案件涉及严格责任原则罪行,依然可进行政府误导性犯罪辩护。

.

诚意犯罪辩护:

所谓诚意,可指非常诚恳的意见或信念,或用于形容某人缺乏邪念与恶意。

通常,诚意犯罪辩护适用于某些需要确定特别意图的税收或财务作假案件。

蓄意欺骗或故意造假敛财不能与诚意同时存在。

因此,假如刑事辩护律师能证明被告在行动中存在很强的诚意,就可推出被告不存在指控方所提出的欺骗或造假意图。

被告是否将罪行实施完毕?

虽然被告犯罪的性质不能作为无罪辩护的依据,但可以影响法院最后裁定的刑罚轻重,甚至可以促使法庭决定免刑。

因此,援助律师必须仔细地研究被告的行为,以确定下述情况是否存在,从而为被告申请减刑,甚或免刑。

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定义“预备犯罪”为: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即罪刑还处于准备阶段。

在此情下,被告可减刑或免刑。

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定义“犯罪未遂”为: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试图犯罪未遂的被告可减刑或免刑。

 

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定义“中止犯罪”为: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假如被告中断了犯罪,而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可免刑;

即使存在某种伤害,依然可减刑。

有没有人比当事人对犯罪行为负有更多责任?

被告人有没有其他的同案犯?

假如有的话,辩护律师必须调查好每一个同案犯的具体角色。

这样你才能确定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实际角色。

律师需要注意一下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和犯罪集团(刑法第26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当事人是否是犯罪过程中的主谋?

你的当事人是否组织,策划或指导犯罪组织或其它同案犯?

你的当事人是否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是位重要角色。

你的当事人是首要分子刑法(第97条)或是主犯吗?

刑法(第26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规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你的当事人是否教唆他人犯罪?

刑法第二十九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的当事人是否只是在犯罪的预谋和实施阶段中扮演次要角色?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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