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检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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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要求……………………………………………………………………………………………4
4承压设备用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超声检测…………………………………………………………6
5承压设备熔化焊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和质量分级…………………………………………22
6承压设备管子、压力管道环向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和质量分级…………………………41
7在用承压设备超声检测…………………………………………………………………………47
8超声检测报告……………………………………………………………………………………49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双晶直探头性能要求……………………………………………………5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承压设备用钢板横波检测………………………………………………53
附录C(规范性附录)承压设备用钢锻件横波检测……………………………………………55
附录D(规范性附录)承压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轴向横波检测………………………………57
附录E(规范性附录)承压设备用奥氏体钢锻件斜探头检测…………………………………59
附录F(规范性附录)声能传输损耗差的测定…………………………………………………60
附录G(规范性附录)6mm~8mm钢制承压设备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62
附录H(规范性附录)回波动态波形……………………………………………………………64
附录I(规范性附录)缺陷测高方法
(一)采用端点衍射波法测定缺陷自身高度…………69
附录J(规范性附录)缺陷测高方法
(二)采用端部最大回波法测定缺陷自身高度………73
附录K(规范性附录)缺陷测高方法(三)采用6dB法测定缺陷自身高度…………………76
附录L(规范性附录)缺陷类型识别和性质估判………………………………………………78
附录M(资料性附录)钛及钛合金制承压设备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80
附录N(资料性附录)奥氏体不锈钢承压设备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83
前言
JB/T4730.1~4730.6-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第2部分:
射线检测;
——第3部分:
超声检测;
——第4部分:
磁粉检测;
——第5部分:
渗透检测;
——第6部分:
涡流检测。
本部分为JB/T4730.1~4730.6-2005的第3部分:
超声检测。
本部分主要根据国内多年的研究成果和应用经验,参考ASME《锅炉压力容器规范》第Ⅴ篇和JIS标准规范以及行业反馈意见进行修订。
与JB4730—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对壁厚小于3倍近场区工件材质衰减系数公式进行修正;
增加了奥氏体不锈钢和双相不锈钢钢板、铝及铝合金板材、钛及钛合金板材超声检测内容;
统一了爆炸和轧制复合钢板超声检测内容。
2.将钢制承压设备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范围扩大到6mm~400mm,对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试块进行了局部调整;
增加了钢制承压设备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等级分类的内容;
增加了T型焊接接头以及奥氏体不锈钢承压设备对接焊接接头的超声检测内容。
3.增加了壁厚大于或等于4mm,外径为32mm~159mm或壁厚为4mm~6mm,外径大于或等于159mm的钢制承压设备管子、压力管道环向对接接头超声检测内容;
增加了壁厚大于或等于5mm,外径为80mm~159mm或壁厚为5mm~8mm,外径大于或等于159mm的铝及铝合金环向对接焊接接头超声检测内容。
4.增加了在用承压设备超声检测内容。
本部分附录A至附录L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M、附录N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袁榕、姚志忠、康纪黔、阎长周、肖家伟、许遵言、潘荣宝、陈程玉。
1范围
JB/T4730的本部分规定了承压设备采用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检测工件缺陷的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分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金属材料制承压设备用原材料、零部件和焊接接头的超声检测,也适用于金属材料制在用承压设备的超声检测。
与承压设备有关的支承件和结构件的超声检测,也可参照本部分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JB/T47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JB/T4730.1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1部分:
通用要求
JB/T7913—1995超声波检测用钢制对比试块的制作与校验方法
JB/T9214—1999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系统工作性能测试方法
JB/T10061—1999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通用技术条件
JB/T10062—1999超声探伤用探头性能测试方法
JB/T10063—1999超声探伤用1号标准试块技术条件
3一般要求
3.1超声检测人员
超声检测人员的一般要求应符合JB/T4730.1的有关规定。
3.2检测设备
3.2.1超声检测设备均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合格的证明文件。
3.2.2探伤仪、探头和系统性能
3.2.2.1探伤仪
采用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其工作频率范围为0.5MHz~10MHz,仪器至少在荧光屏满刻度的80%范围内呈线性显示。
探伤仪应具有80dB以上的连续可调衰减器,步进级每档不大于2dB,其精度为任意相邻12dB误差在±
1dB以内,最大累计误差不超过1dB。
水平线性误差不大于1%,垂直线性误差不大于5%。
其余指标应符合JB/T10061的规定。
3.2.2.2探头
3.2.2.2.1晶片面积一般不应大于500mm2,且任一边长原则上不大于25mm。
3.2.2.2.2单斜探头声束轴线水平偏离角不应大于2°
,主声束垂直方向不应有明显的双峰。
3.2.2.3超声探伤仪和探头的系统性能
3.2.2.3.1在达到所探工件的最大检测声程时,其有效灵敏度余量应不小于10dB。
3.2.2.3.2仪器和探头的组合频率与公称频率误差不得大于±
10%。
3.2.2.3.3仪器和直探头组合的始脉冲宽度(在基准灵敏度下):
对于频率为5MHz的探头,宽度不大于10mm;
对于频率为2.5MHz的探头,宽度不大于15mm。
3.2.2.3.4直探头的远场分辨力应不小于30dB,斜探头的远场分辨力应不小于6dB。
3.2.2.3.5仪器和探头的系统性能应按JB/T9214和JB/T10062的规定进行测试。
3.3超声检测一般方法
3.3.1检测准备
3.3.1.1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在用超声检测中,检测时机及抽检率的选择等应按法规、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和原则进行。
3.3.1.2检测面的确定,应保证工件被检部分均能得到充分检查。
3.3.1.3焊缝的表面质量应经外观检测合格。
所有影响超声检测的锈蚀、飞溅和污物等都应予以清除,其表面粗糙度应符合检测要求。
表面的不规则状态不得影响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否则应做适当的处理。
3.3.2扫查覆盖率
为确保检测时超声声束能扫查到工件的整个被检区域,探头的每次扫查覆盖率应大于探头直径的15%。
3.3.3探头的移动速度
探头的扫查速度不应超过150mm/s。
当采用自动报警装置扫查时,不受此限。
3.3.4扫查灵敏度
扫查灵敏度通常不得低于基准灵敏度。
3.3.5耦合剂
应采用透声性好,且不损伤检测表面的耦合剂,如机油、浆糊、甘油和水等。
3.3.6灵敏度补偿
a)耦合补偿。
在检测和缺陷定量时,应对由表面粗糙度引起的耦合损失进行补偿。
b)衰减补偿。
在检测和缺陷定量时,应对材质衰减引起的检测灵敏度下降和缺陷定量误差进行补偿。
c)曲面补偿。
对探测面是曲面的工件,应采用曲率半径与工件相同或相近的试块,通过对比试验进行曲率补偿。
3.4系统校准和复核
3.4.1一般要求
校准应在标准试块上进行,校准中应使探头主声束垂直对准反射体的反射面,以获得稳定的和最大的反射信号。
3.4.2仪器校准
每隔3个月至少对仪器的水平线性和垂直线性进行一次测定,测定方法按JB/T10061的规定。
3.4.3新购探头测定
新购探头应有探头性能参数说明书,新探头使用前应进行前沿距离、K值、主声束偏离、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等主要参数的测定。
测定应按JB/T10062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满足其要求。
3.4.4检测前仪器和探头系统测定
3.4.4.1使用仪器-斜探头系统,检测前应测定前沿距离、K值和主声束偏离,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
3.4.4.2使用仪器-直探头系统,检测前应测定始脉冲宽度、灵敏度余量和分辨力,调节或复核扫描量程和扫查灵敏度。
3.4.5检测过程中仪器和探头系统的复核
遇有下述情况应对系统进行复核:
a)校准后的探头、耦合剂和仪器调节旋钮发生改变时;
b)检测人员怀疑扫描量程或扫查灵敏度有变化时;
c)连续工作4h以上时;
d)工作结束时。
3.4.6检测结束前仪器和探头系统的复核
a)每次检测结束前,应对扫描量程进行复核。
如果任意一点在扫描线上的偏移超过扫描线读数的10%,则扫描量程应重新调整,并对上一次复核以来所有的检测部位进行复检。
b)每次检测结束前,应对扫查灵敏度进行复核。
一般对距离-波幅曲线的校核不应少于3点。
如曲线上任何一点幅度下降2dB,则应对上一次复核以来所有的检测部位进行复检;
如幅度上升2dB,则应对所有的记录信号进行重新评定。
3.4.7校准、复核的有关注意事项
校准、复核和对仪器进行线性检测时,任何影响仪器线性的控制器(如抑制或滤波开关等)都应放在“关”的位置或处于最低水平上。
3.5试块
3.5.1标准试块
3.5.1.1标准试块是指本部分规定的用于仪器探头系统性能校准和检测校准的试块,本部分采用的标准试块有:
a)钢板用标准试块:
CBⅠ、CBⅡ;
b)锻件用标准试块:
CSⅠ、CSⅡ、CSⅢ;
c)焊接接头用标准试块:
CSK-ⅠA、CSK-ⅡA、CSK-ⅢA、CSK-ⅣA。
3.5.1.2标准试块应采用与被检工件声学性能相同或近似的材料制成,该材料用直探头检测时,不得有大于或等于φ2mm平底孔当量直径的缺陷。
3.5.1.3标准试块尺寸精度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并应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3.5.1.4标准试块的其他制造要求应符合JB/T10063和JB/T7913的规定。
3.5.2对比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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