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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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泰城城区的学校30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200人以上。

(3)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

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4)有近、远期发展规划,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原则上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30亩,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图书资料、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

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有符合要求、满足需要的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所及相应设备。

(5)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6)符合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教职成〔2001〕8号)基本要求。

2、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65岁。

(2)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一般为50人,要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

建校初期,主要学科每科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和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图书资料(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50册。

(4)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20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3、设置初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三年以上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65岁。

(2)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要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

建校初期,主要学科每科至少配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运动场所(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40册。

(4)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15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65岁。

(2)办学规模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要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

建校初期,每一学科至少配备专职教师1人,其中初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0%,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有近、远期发展规划,并有与办学规模及教育教学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泰城内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运动场所和图书资料(或资金保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

(4)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固定资产不低于8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5、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专职校长,年龄不超过65岁。

(2)具有合格的师资和管理人员。

原则上专职管理人员至少3人以上,拟开办的每个专业须有专职教师至少1人(兼职教师自定),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相对稳定的校舍,其中租用校舍的租期应不少于15年;

对租赁校舍办学的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的50%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招收住宿学生的,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

(4)具有200人以上的办学规模能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充分的实习工位,固定资产不低于2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要有20万元以上的资产担保人担保。

开设计算机类专业的学校,原则上须具备20台以上的计算机。

6、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

六、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申请举办学前教育、小学、初中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2、申请举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查,市教育局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3、申请举办初中以下(包括初中、小学)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其主办单位(人)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批;

其中在泰城(含泰山区、岱岳区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

)举办初中以下(包括初中、小学)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申请举办中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其主办单位(人)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4、申请举办其他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住址、履历等证明文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八、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

4、学校发展规划;

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计划;

5、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6、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章程及拟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证明文件;

7、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的正式协议。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公民在我市独立或联合办学,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

九、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

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否则,自动注销;

筹设期内不允许招生。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并提交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3、4、5、6、7项规定的材料。

十、民办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月的第四周,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一、审批程序

1、办学单位(人)提交申请材料。

2、填写《泰安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并附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件。

3、组织有关专家到办学场地实查。

(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4、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

5、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经一年试办期年检合格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十二、民办学校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制度。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审查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检查、督导评估。

十三、各学校开设新专业和在校外设立教学点必须向批准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立。

十四、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提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举办者确定,并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发布。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1、未经批准办学而私自办学的,责令停止办学,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赔偿学员经济损失;

2、未经批准变更而私自变更办学性质、类别、层次或者学校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3、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整顿。

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侮辱、体罚学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5、借办学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学生财物的,责令返还所收财物,赔偿经济损失;

6、转让、租借、出卖《办学许可证》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7、挪用、侵吞、私分民办学校资产的,责令退赔,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十七、本规定由泰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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