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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器官移植的考虑,是功利主义的理解。

学说是立足于科学的认定,而科学是有纰漏的,不少脑死亡的人仍然活了过来。

故意杀人罪(这里很多考点,要多看书,书上都有。

1、“北京大鸿门案”,一对夫妻,丈夫患重病。

妻子辛苦工作供养一家人。

一天丈夫病发作喊疼,妻子心烦地说:

“你怎么还不去死!

”丈夫说:

“我也痛的想死,但是我动不了。

”于是妻子给了丈夫农药,丈夫喝下去两小时后死亡。

解答:

妻子的帮助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丈夫已有自杀的意图;

但是妻子后来两个小时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是不作为犯。

故意伤害罪(这里很多考点,要多看书,书上都有。

1、同时伤害:

不是共同伤害

甲乙同时以砖头砸丙,砸完就跑,甲乙不知道是哪个人砸中。

如果是轻伤,甲乙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重伤,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2、前妻、前岳母和现任妻子在雪地打起来,张三去拉架,结果前岳母倒地摔成骨折(重伤)。

解答: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OR过失致人重伤OR意外事件。

应当是意外事件。

拉架行为,虽然可能有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社会所允许和包容的危险。

3、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对死亡都是持着过失的心态;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轻伤的心态,前者过失,后者过失。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甲骗乙说其肾可以卖50万,实际只卖了20万?

非实质性欺骗,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甲骗乙说其左肾坏了,需要把肾切除,实际把肾卖了?

实质性欺骗,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1、甲乙在谈恋爱,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不从,甲捅了自己两刀,乙从。

系通奸,不是强奸。

因为没有使对方不能反抗。

2、反抗标准:

最大限度标准(那个年代贞操比生命重要,强奸、通奸都是死刑,一发现女方很容易诬告);

合理反抗标准(基于多数人的判断、伦理的判断)

“泰森案”,泰森邀请某女喝酒,喝到凌晨三点,带她回酒店,泰森去洗澡,女方在床上看电视。

出来后泰森欲发生性关系,女性只是口头拒绝,身体未抗拒。

事发后女方立刻报警:

对方是泰森,他是拳击手,我身体上怎么反抗。

当时美国判定强奸罪:

NOISNO

甲与乙喝酒,两人喝的意乱情迷,发生性关系。

女方第二天就报警。

美国觉得NOISNO的保护力度太弱,采取了肯定性同意标准。

除非与发生性关系保持肯定、积极的同意态度,其他一律定强奸罪。

我个人意见:

别看美国,看美国就是个扯淡,美国50个洲,每个都不一样,而且定罪很多时候都是陪审团定罪,标准很难统一,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标准。

以上两种判决都是我个人反对的,这里仅作为理论留下,不喜删掉。

3、我们国家的反抗标准:

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以一般人的标准为主。

4、欺骗:

还是要看实质性欺骗,还是非实质性欺骗;

如何区分,还是要看一般人的观点,并且要受规范的调整。

看以下几个情况:

冒充:

有钱人?

通奸

明星?

男朋友?

(罗翔个人认为是通奸;

我觉得还有很多需要考虑:

冒充男朋友的人都可以与女方发生性关系,那么男女朋友之间说明已经发生过性关系了,这种和丈夫与妻子之间,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如果要否定男女朋友之间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性,那么这种价值观是带着时代性的,在现在这个时代,我不认为这种否定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

我认为定强奸。

)丈夫?

强奸

5、法律规定强奸是故意犯罪,是否存在过失强奸:

“英国摩根案”:

摩根与三个同事没有找到妓女,于是摩根提议与他妻子发生性关系,并告诉同事他妻子越反抗表示她越同意,于是三个同事在摩根妻子的反抗中发生性关系。

实际上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核心就是“同意”的问题。

“同意”是规范性要素,不能简单遵从一般人的标准,要受伦理的限制。

6、甲和女友乙逛街,遇到甲的朋友丙。

甲有事,于是让丙照看乙。

乙一直对丙示好,于是两人性关系。

经鉴定,乙有青春性精神病,俗称花痴。

而丙不知道,认为乙一直在勾引他。

无罪

7、强奸中止与求欢不成:

甲与乙喝酒后开房,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乙反抗并大骂流氓,甲说抱歉送其回宿舍。

求欢不成

(这里我个人必须吐槽一下,强奸和求欢,区分一定要慎之又慎啊~

首先、如果喝酒后去开房,一男一女最好开两间;

其次、要是开一间房,最好开标间,也就是双人床;

再次、要是开大床房,女方可以提前说不愿意发生性行为;

女方有如此多的选择,但却没有做。

试想一下,孤男寡女,喝了酒,一张床,会发生什么?

当然地推定女方愿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这种情况下,对于男方而言,女方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一个高概率事件。

如果男方欲行时被拒绝,自然不应当定强奸中止。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甲与乙女有奸情,被甲妻发现,甲妻掩门后离开,叫来很多人观看,并把乙女扒光游街。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妇女也可以构成此罪,甚至单独构成本罪)

非法拘禁罪:

1、甲每晚睡觉的时候,乙把门锁上;

第二天早上甲醒的时候再把门打开。

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甲没有意识到自由被限制)

2、甲把乙带到屋子里,门口放着狼狗?

非法拘禁罪(利用他人的恐惧使其无法离开)

3、女洗澡的时候,甲把她的衣服拿走?

非法拘禁罪(利用女方的羞耻心理使其无法离开)(如果女方离开,则为非法拘禁未遂)

绑架罪:

1、甲勒住乙,用刀指着乙,让在现场的乙母给钱

抢劫罪(绑架罪的绑架人、被绑架人、被勒索人不在同一个时空中,否则为抢劫)

2、张三拐了甲,想要绑架索财。

但是甲记不起自己父亲的电话号码

绑架既遂(不以实际索到钱财为既遂要件,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际控制即可)

拐卖妇女、儿童罪

1、卖狗案。

A将一名女孩绑在袋子里,卖给狗肉店。

店主未验货,直接交给厨师。

厨师亦未检查,摔死女孩。

给三人如何定罪:

A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纵的故意、间接正犯)想象竞合从以重罪。

老板、厨师都是过失致人死亡。

不构成共犯

2、甲乙两人偷邻居家刚满月的孩子卖钱,甲望风,乙去实施行为。

乙实施过程中杀死孩子的母亲。

第六项:

举轻以明重——甲乙这种是抢婴儿——高院

第五项:

暴力绑架——最高院(需要勒索的,只是索财型绑架。

社会对绑架的朴素认识,就是暴力剥夺人身自由)

乙第五项——死刑

甲第六项的共同故意+第七项(因为孩子太小,可以预测到母亲会一直看着孩子,所以对母亲死亡有过失的心态)——死缓

3、甲乙发现新加坡喜欢收养中国孩子,于是便建立收养中介,两边赚钱。

收养OR拐卖?

毫无疑问定拐卖儿童罪。

孩子的生父生母对政府的行为非常不满,自己卖本来就是养不起,也导致孩子未来无望、

4、自产自销孩子,应当定拐卖儿童罪。

民间送养,不是出于非法获利。

如果符合遗弃罪,可以定遗弃罪。

篇二: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例一:

“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

201X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1X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1X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1X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

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

201X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

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

201X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

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

201X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1X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

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

201X年7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35500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18K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

带轴是铜而不是18K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3万元赔偿。

案例六:

新笔记本电脑15天“瘫痪”

201X年2月18日,铜仁市松桃自治县正大乡地新村的吴某,在铜仁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R650N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价值5400元),使用15天后电脑就出现白屏现象且无任何声音,还不能正常启动,4月8日、6月5日、7月19日三次向该公司报修,耗去修理时间3个多月,经调解,商家同意无条件更换一台新电脑。

案例七:

耕地机刚用半天就坏掉

201X年3月25日,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羊昌村消费者投诉站接到农民王某投诉,称其201X年10月10日在黔南州某公司贵阳销售部购买了一台型号为“TG4-×

×

”的微型耕地机,仅仅使用了半天,耕地机就坏了,经调解,商家为王某更换了一台新耕地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80元。

案例八:

带病仔猪低价卖

201X年3月17日,从江县消协接到投诉,称往洞乡高传村11户村民向榕江一仔猪商贩购买了12头仔猪,两天后12头仔猪口蹄溃烂、脱壳,并感染其它生猪,导致该村6头70公斤以上的生猪被感染同样症状,经畜牧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是农业部一级防控的“五号病”口蹄疫情,而携带疫情的仔猪,则是由榕江县忠诚镇仔猪商贩潘某贩运到高传村,且未取得任何检疫证明就以每斤低于市场价6元(市场价1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高传村农户的。

经调解,潘某除了退还12头仔猪款4426元,还补偿因仔猪带病感染的6头生猪损失费5002元。

案例九:

房开公司说一套做一套

201X年8月4日,福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201X年1月初与丈夫在福泉某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时,由于销售员表示,买一楼可以送门前小花园,便购买了御景三期拥翠阁A单元一楼住房,201X年6月当王某准备装修房子入住时却发现,房开公司不仅没有给花园安装栅栏,还称从未答应送花园一事,经调解,房产公司把花园交给王某使用,并为其安装好栅栏。

案例十:

安装热水器不装螺丝固定

201X年10月15日,纳雍县消协接到当地消费者张某投诉,反映其201X年8月在雍熙镇某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店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事后由销售店负责安装,2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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