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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由我本人独立完成的。

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

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年月日

摘要

国际贸易与国际惯例是两个密不可分的主体。

最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鹿特丹规则》将在半年之内正式生效,这一海上货物运输制度的出现对我国贸易及海运业发展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

航海过失免责自产生以来就备受争议,各国、各利益集团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意见并不统一。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保留航海过失免责。

在当前国际贸易下的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中国因航海过失免责而引发一定问题及纠纷,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条款。

结合目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形势,从《鹿特丹规则》入手分析其对我国航海过失免责引发问题的有利与不利影响。

剖析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现状,联系实际问题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建议,分析中国对《鹿特丹规则》应采取的态度,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航海过失免责;

管船过失;

管货过失

Abstract

InternationalTradeisinseparablefromInternationalPractice.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knownastheRotterdamRules(RR)willbetakeneffectwithinhalfayear.Itwillbeimportanttothedevelopmentofourtradeandourmaritimeindustry.

Thenauticalfaultexemptionfromliabilityiscompletelyuniqueandcontroversialtoshippingbusiness.Therearedifferentopinionsaboutwhethertoeliminatethisterm.ChinaMaritimeLawretainsthetermofnauticalfaultexemptionfromliability.UnderthesituationofInternationalTrade,Chinastillhasproblemswhichcausedbythetermofnauticalfaultexemptionfromliability,andthoseproblemsoftencauseadverseeffectstothedevelopmentofourinternationaltrade.

TheRotterdamRuleseliminatethetermofnauticalfaultexemptionfromliability.Underthedevelopmenttrendofourinternationaltrade,wecananalyzetheproblemswhichcausedbythetermfromtheviewoftheRotterdamRules,andknowbeneficialandadverseeffects.

Combiningthepresentsituationofourinternationaltradewithpracticalproblems,thepaperwillgivesomesuggestionaboutthechangeinChinaMaritimeLaw,sothatitcanpromptthesteadygrowthoftheinternationaltrade.

Keywords:

TheRotterdamRules;

Nauticalfaultexemptionfromliability;

NegligenceinManagementofShip;

Negligenceincareforcargo

目录

绪论1

一、《鹿特丹规则》概述3

(一)《鹿特丹规则》的产生背景及最新动态3

(二)《鹿特丹规则》与三大国际海运公约的关系4

(三)《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变化5

1、适用范围扩大5

2、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5

3、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条款6

4、赋予较大合同自由6

5、明确规定托运人义务6

6、增加控制权和权利转让的规定6

二、航海过失免责及存废争议7

(一)航海过失免责条款7

1、航海过失免责的内涵7

2、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在理由7

(二)关于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的争议8

1、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理由分析8

2、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理由分析9

三、我国《海商法》对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及问题10

(一)《海商法》对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10

(二)我国航海过失免责引发的问题10

1.承运人逃避管货过失赔偿11

2.货方的风险分担不公平12

四、《鹿特丹规则》对我国航海过失免责引发问题的影响14

(一)有利影响14

1、实现利益平衡14

2、规范承运人行为15

3、促进海运制度的国际统一15

(二)不利影响16

1、动摇共同海损的引发根基16

2、不利于保险业发展16

3、运费上涨17

五、我国《海商法》现阶段是否应该修改18

结论20

致谢21

参考文献22

附录23

绪论

2008年岁末,一个新的海运国际公约吸引了全球贸易及海事界的目光。

主要贸易及航运国家对《鹿特丹规则》的认可使之于不久的将来生效,这预示着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鹿特丹时代”。

进入21世纪的国际贸易和航运,与20世纪初《海牙规则》所产生的时代相比较,不论是船货各方的力量对比,还是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都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以适应这种新形势。

《鹿特丹规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新公约先进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鹿特丹规则》实现了六大转变,这一最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出现对我国的国际贸易以及海运业的发展将带来重大影响。

而对于《鹿特丹规则》的深入研究也是我国当前国际贸易发展形势下刻不容缓的事。

《鹿特丹规则》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这与我国《海商法》大不一样。

因此,分析《鹿特丹规则》对我国因保留航海过失免责而引发问题的影响及其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在掌握《鹿特丹规则》大体情况及最新发展动态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其最终造成的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发现我国《海商法》与《鹿特丹规则》的明显差异,集中研究航海过失免责问题,以此一个关注点为突破口,通过深入的、全方位的研究来探讨其在我国引发的问题,并透过《鹿特丹规则》从相反角度进行研究,分析出有利与不利影响。

进而站在最利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立场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建议。

与以往针对航海过失免责问题的研究不同的是,本课题是从最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鹿特丹规则》入手,立足于最新的角度洞察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与时代同步,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及可研究价值。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来展开论述。

在第一部分中,本文介绍了《鹿特丹规则》的概况。

第二部分是从国际化的视野分析航海过失免责及其存废争议。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海商法》对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及其所引发的问题,并分析出其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第四部分结合《鹿特丹规则》,立足于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形势,详细分析其对我国航海过失免责引发问题的有利与不利影响。

第五部分,着重分析我国总体的国际贸易形势,提出现阶段我国是否应该修改《海商法》及应对《鹿特丹规则》这一最新国际海运公约的态度。

一、《鹿特丹规则》概述

(一)《鹿特丹规则》的产生背景及最新动态

从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形势来看,进入21世纪的国际贸易和航运,不论是在船货各方的力量方面,还是在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化。

尽管有海牙、维斯比、汉堡三大规则并立,但三大规则内容陈旧、不全面,不足以维系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已不再适应当今国际航运和贸易的发展。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从1998年5月到2008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历经10年努力,收集有关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现行惯例和法律方面的资料,起草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63界会议第67次全体会议于纽约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因决定在鹿特丹这个城市正式签署发布,该公约又被称为《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统一的包含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它共有18章96条,主要是围绕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及公约的加入与退出等做出一系列规定。

制订它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1924年制订的《海牙规则》、1968年制订的《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1978年制定的《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2009年9月23日,备受关注的《鹿特丹规则》在荷兰的鹿特丹如期举行了签字仪式。

当日,共有16个国家进行了签署,正式成为《鹿特丹规则》的成员国,这些国家是:

刚果、丹麦、法国、加蓬、加纳、希腊、几内亚、荷兰、尼日利亚、挪威、波兰、塞内加尔、西班牙、瑞士、多哥和美国。

以开放日当天获得的签署国数目衡量,《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最成功的条约。

自开放签署仅一个月,《鹿特丹规则》又取得了其他5个国家即,亚美尼亚、喀麦隆、马达加斯加、尼日尔和马里的签约。

目前,其签署国已达到了21个。

这21个国家兼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包括几个世界上主要的贸易航运大国,如美国、希腊、荷兰等。

而且,依据《联合国2008年国际商品贸易统计年鉴》衡量,这20个国家占据世界贸易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依照规定,在拥有20个签署国并提交核准书一年后,该规则便能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不到半年之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将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鹿特丹时代”,国际贸易领域将迎来一片新的天空。

(二)《鹿特丹规则》与三大国际海运公约的关系

在《鹿特丹规则》之前,国际上已经有了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三个海运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是最早和影响最大的一个规范承运人和托运人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的惯例文件,尽管其存在明显偏袒船方利益,但它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建立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

《海牙一维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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