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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

矿井停、送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停电批准权限:

1.供电单位计划停电时,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应根据停电时间的长短认真组织安排好井下安全生产,并将供电单位停电计划及本单位意见一并电告能源公司机电部备案。

2.生产矿井、基建矿井计划停电8小时以上应作好生产安排,并将停电计划电告能源公司机电部备案。

3.生产矿井、基建矿井计划性停电8小时以内:

⑴停主扇、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由矿调度室批准;事前或事后应报告矿总工程师。

⑵停矿内其它高压电源、变压器、高压线路由机电总工批准;

⑶停矿内其它低压电源由“有权联系停送电人员”批准;

⑷井下临时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由矿调度室电话通知通风队,同时根据井下的具体情况,将停风工作面的人员撤到安全的地方;事前或事后应报告矿总工程师。

⑸地面非生产用电、办公用电、路灯电源的停电必须由维修电工在停电前通知用电单位,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备案;需要在地面变电所停电的,地面变电所必须有原始记录;

3.出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变电所(站)值班人员有权对故障设备停电,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机电部及时处理恢复运行;机电部人员接到通知时,应及时赶到出事地点参与事故处理。

4.停电申请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若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须提前两天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人)批准后方能变更,并由申请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5.主扇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电、停风,按有关停风规定执行。

6.在特殊情况下,经调度室批准,采区电工可对采区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XX者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7.不论那个部门(或批准人)批准停电,都要通知机电部门。

8.所有计划性停电或临时性停电矿调度都应有原始记录,以备复查、计划性停电申请书必须交机电科备案。

第二条停、送电申请手续

1.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在拟定(编制)停电检修任务书时,必须填报停、送电时间和停、送电负责人;检修任务书和停电手续交矿调度室的同时停电申请报告交机电部门一份备案。

2.无论是计划停电检修,还是趁供电单位停电临时安排的检修,凡涉及到电源总进线(含“T”接分支线)及总线开关柜或闸刀的检修,都必须提前一天向供电单位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申请办妥后必须向矿调度室备案,并向机电部门最高负责人汇报;工作当天必须经供电单位当班调度值班员或工作许可人允许方能进场工作(进场工作人员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作业)。

第三条停、送电联系:

1.严禁约时停送电。

2.停送电联系必须作好原始记录和录音。

3.凡对外联系停送电,均由“有权联系停送电人员”负责联系(其人员名单要书面报上级变电所,同时给能源公司机电部一份备案);矿内停电由分管电气的副队或机电部电气技术员负责人联系,但必须明文规定停送电的职权范围。

4.停、送电,由停、送电负责人指挥:

⑴井下停送电(含下井主回路)由矿调度室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指挥;

⑵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操作人员应将发令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薄中,并向发令人复诵一遍正确后才能操作,操作完毕,应向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调度室应安装录音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必须使用录音电话。

第四条停、送电指令

1.矿对外停送电指令由“有权联系停送电人员”负责;

2.矿内停送电指令:

主扇风机、井下的停送电指令由调度室负责人下达;其它停送电指令由停送负责人下达,下达指令的前后应与调度室取得联系。

第五条停电

1.对高压电气设备及相应的保护仪器、仪表,高压电缆等进行检修时,必须执行“两票一监制”(工作票、操作票、专人监护)和工作间断、转移及终结制度,并明确停送电负责人。

⑴工作票由矿明文授权“有权联系停送电人员”签发的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⑵两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地面变电所(站)值班员应根据操作票先在模拟板上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在一人监护下执行操作命令,操作完毕后作好记录。

2.值班员凭“两票”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操作,若需操作带电设备应穿戴好绝缘用具后,按下述程序操作:

⑴停电:

先停断路器(开关),再停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最后停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送电相反。

⑵验电:

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分别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带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保验电器良好。

⑶当验明设备确已停电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⑷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的标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确实证明无电后,方能开始工作。

⑸地面变电所内装、拆接地线必须由两名值班员操作并保证安全距离,操作时必须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进行。

交班时必须向接班人当面交待清楚,并明确其工作内容和项目负责人。

⑹接地线的拆出必须由检修项目负责人报告工作完毕,停送电负责人同意后,值班员方可拆出。

3.项目负责人必须执行有效工作票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⑴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确保检修设备无电压;

⑵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⑶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按工作票规定项目进行检修,不准随意更改工作内容及范围。

开工前后应认真清点人员、工器具及注意事项;检修完毕应恢复设备正常状态;当班不能完工,应办理间断、转移、变更、延长等手续;工作完毕,项目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交回。

工作票交回后,任何人不得重返工作地点,必须返回时,应重新办理工作票或经停送电负责人签字认可。

4.检修设备经验收后,由停送电负责人认真检查,方可根据需要指挥送电运行。

5.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六条送电

1.停送电负责人根据交回的“工作票”和检修项目负责人的报告,确认工作已经完毕,无危及人身、设备安全后,方能撤除变电所安全措施,交待准备送电事宜。

2.撤除安全措施后不准任何人重返检修地点,必须重返者要向停送电负责人报告,同意后才能重返检修地点。

3.停送电负责人经详细检查或询问,确认无误时才能报告调度值班领导申请送电。

送电必须三次合闸,无疑后才能正常送电。

第七条、检修工作不在变电所内时,工作人员应在变电所(站)内检查被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作了接地、短路保护装置,悬挂了“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

同时工作人员在检修前,在工作地点必须装设接地线和短路线,工作完毕后拆出。

第八条发生事故停电,值班员必须迅速查明情况,在无明显故障情况下,立即恢复送电,并报告调度室。

若再次发生停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及机运部(科)队,待派人查明原因,处理好故障后,方可按程序恢复供电。

以上均应作好记录。

第九条雷雨季节中,特别是雷阵雨天,变电所的值班员必须高度重视,一旦雷电(浪湧电压、过电流)把电源“打掉”时,要迅速查明原因,如是上级变电所到矿上双电源无电时,应立即与上级变电所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后,报告调度室、机电部和机电队,并随时保持与上级变电所联系,作好送电的准备,每次雷电引起的停电都应作好原始记录。

第十条凡发生雷电的时候,不管是白天或夜晚在矿的“有权联系对处停送电”人员和值班电工以及机电矿长、机电部长、电气技术负责人都必须赶到调度室或地变所,尽快解决因雷电引起的停电并及时恢复矿井供电。

第十一条全矿计划性停电,机电矿长、机电总工、机电部长、机电队长、电气技术员、电工班长等,应按停电计划的相关要求提前到调度室或指定地点,作好停电前和恢复送电的准备工作(地变所和中变所必须有电工在场);计划性停电,涉及停局部通风机时,负责通风管理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提前作好送电时的瓦斯排放工作;事故性停电,相关人员及电气技术员、电工班长、电工,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其它

1.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与供电系统直接连接的线路、设备的停、送电应参照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与停、送电有关人员班前不许喝酒,工作中要坚守岗位,不许任何人私自减少停、送电程序和干扰停、送电的正常指挥。

3.当抽风机正常运转后,向井下送电前,要以中央配电所、采区配电所、采掘头为序,逐级检查瓦斯,由瓦斯检查员向调度室报告后,由调度负责人确定下达送电指令。

4.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编制停送电实施细则。

附录: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一、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二、工作票制度,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

由于煤矿供电的特殊性,对于工作票和事故抢修单的制式(格式),可参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检修工作票、倒闸操作票等。

但工作票内容必须齐全。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禁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三、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使用与期限。

1.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⑴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应清楚。

⑵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⑶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

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⑷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⑸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⑹工作票设备运行单位签发,也可以由设备运行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

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单位备案。

⑺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

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⑻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2.工作票的使用:

⑴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a.所谓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

电气装置中可以用隔离开关同其它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b.直流双极停用,换流变压器及所有高压直流设备均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c.直流单极运行,停用极的换流变压器,阀厅,直流场设备,水冷系统可视为一个电气连接部分。

双极公共区或为运行设备。

⑵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⑶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使用同一张工作票:

a.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

b.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

c.全站停电。

⑷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

非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

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⑸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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