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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韶关市城区,包括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

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和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活动,各项政策规定,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

2006年韶关市城区居民总户数292553户、人均GDP为25326元,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040元(1003元/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0.81㎡。

本规划所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少于300元以下。

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为200元/人·

月。

第九条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如下:

市区实际入户调查293户。

其中户主职业状况:

三无人员36户,在职人员19户,下岗66户,失业83户,退休人员34户,其他类55户。

房屋产权状况:

已购公房的53户,自有私房的38户,承租单位自管公房的74户,承租直管公房的36户,租住私人房屋的40户,自行搭建临时房屋的4户,与父母或与子女同住的36户,其他类12户。

在这些家庭中,住楼房的175户,住平房的118户。

成套房屋的有154户,不成套的有139户。

建筑面积:

单套35㎡以下的72户,35-50㎡的61户,50-65㎡的61户,65㎡以上的77户。

借住或居住船上的无房户有22户。

人均套内建筑面积:

10㎡以下的62户,10-12㎡的40户,12-15㎡的45户,15㎡以上的124户。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无房户和人均套内建筑面积10㎡以下的有84户,占市区低收入家庭的20%,这部份低收入家庭急需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情况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300元/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

符合标准的未解决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户数为84户。

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动由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情况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600元/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十二条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分析

1、2007年,地方财政提供2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20万元、土地纯收益中提取10%即500万元用于廉租房建设,共计720万元。

预计规划期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资金不少于2550万元。

需通过多渠道落实上述资金。

2、政府土地供应。

在规划期内,市区住房用地供应总计1080万㎡,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约占10%。

土地供应包括新增和已有住宅用地(含城中村改造用地)。

计划可在市区提供300多套廉租住房和约3000套经济适用住房。

3、截至目前市区共建成廉租房340套,已全部用于安置廉租住户。

综合以上情况,政府需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回收、配建等方式增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第十三条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

1、廉租住房需求变动:

我市城区2006年市场租金约7-8元/㎡。

普通家庭要支付的租金约为300元/月。

随着房地产价格上升,市场租金的上涨使低收入家庭租金负担较重,预计规划期内希望政府能提供廉租住房或发放租金补贴的家庭数量会有一定增长。

2、廉租住房需求方式:

在被调查的293户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计划大部分以实物配租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住房困难家庭;

2008年底前,要对市城区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2、完善廉租住房的管理制度,把申请、核准、公示、轮候、退出程序、建立档案、房源管理、资金管理、优惠政策等制度化,使廉租住房制度长期、稳定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专门供应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同时完善建设、申购和上市管理程序。

2、大力推广和鼓励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

政府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和优惠政策,促使开发商积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依靠房地产市场的优势带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靠房地产市场的资源节约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效率。

3、市住房保障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销售管理和有关优惠措施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供应

根据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现有数量和未来的增长情况,政府在规划期内拟提供330套左右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已明确在浈江区沙洲尾、曲江区石背路两处共新建约300套廉租住房。

该两处地址位于市区、临近市场、医院、学校,符合《韶关市“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中关于安排交通生活便利的地段用于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规定。

通过腾退的直管公房或改建直管公房30套,用作廉租房源的补充。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每套建设标准控制在50㎡左右。

要合理设计、组合,每套住房必须包括卫生间、厨房和阳台等基本生活用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遵循以上设计标准。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年度供应计划

2008年建设300套廉租住房,于2009年12月前提供使用,同时利用腾退或改建的直管公房提供廉租住房30套,用作廉租房源的补充,其中2008年补充房源10套,2009年补充房源10套,2010年补充房源10套。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

政府在规划期内应筹集提供3000套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建设区域指引

根据《韶关市城区“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市区二类及三类住宅用地(主要分布在市区和离市区较近的新开发区域)将主要建设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类住宅。

市区已有二、三类住宅用地(含城中村改造工程),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集中在以上区域。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比较集中的工矿区、企业,其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的,可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纳入本市年度计划、统一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和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设标准控制在65㎡以内。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以上设计标准。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式

1、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适用于政府划拨土地专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部分企业空闲用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政府回购。

适用于政府出资购买市场一些户型比较适合的空置房,以政府限定价格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3、配建。

政府在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时附加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条件,规定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时必须按建设面积10%以上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收,按政府限价只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2008年约1000套,新建及配建、政府回购、收购;

2009年约1000套,新建及配建、政府回购、收购;

2010年约1000套,新建及配建、政府回购、收购。

第二十五条租金补贴标准

我市2006年市场租金为7-8元/㎡,对生活困难家庭的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宜定为8元/㎡。

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要达到人均15㎡的标准,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租金补贴计算方法如下:

发放租金额=8元/㎡×

(15㎡-现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六条租金补贴发放对象

一是部分居住地较远或因身体行动不便,不适合入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是部分家庭人口较多,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在50㎡以内,不能达到人均居住面积要求或必须租住市场上更大的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必须租住市场上其他住房的,租金补贴面积按15㎡/人计算。

第二十七条政府租赁补贴总量

按调查情况测算,以户口5人以上为发放租金补贴对象,租金补贴对象约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总数的25%,约21户。

按人均补贴至15㎡(部分有住房未达标,部分无住房,取平均数),实际每人补贴约7㎡,每㎡补贴8元,政府每年约需负担7.06万元用于租金补贴发放。

第二十八条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住房用地供应总计1080万㎡,其中政策性住房用地约占10%。

廉租住房土地供应以存量土地为主,约供应10.8万㎡。

经济适用住房供地约97.2万㎡,包括工矿区、企业原有的空闲土地、政府新开发的住宅用地以及房地产开发用地中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第二十九条住房用地供应布局指引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保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1、市区新增二类及三类住宅用地(主要分布在市区和离市区较近的新开发区域),可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新建和普通住宅配建经济适用类住宅。

2、市区或比较边远的工矿区、企业空闲用地,可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包括乳韶路、东岗岭等地段。

3、市区已有二、三类住宅用地(含城中村改造工程),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可用于供应廉租住房建设。

包括沙洲尾、安全北路等。

第三十条资金筹集与管理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是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五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及上市收益,专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收购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规划期内资金来源安排计划如下表:

单位:

万元

本级财政预算

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省专项资金

合计

610

1550

170

300

2630

第三十二条明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

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的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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