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夹石方开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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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夹石)方开挖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5109-1999、《水利水电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以及有关土方开挖工程管理法规等文件规定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首部枢纽合同(WN/CⅠ)范围内的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土(夹石)方开挖工程、厂区枢纽合同(WN/CⅡ)范围内的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土(夹石)方开挖工程。

二、开工申请控制

2.1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应对项目施工区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报监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其内容包括:

(1)工程施工范围布置图;

(2)放线依据及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

(3)施工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

(4)放线结果(包括平面布置、断面图及测量记录)。

监理工程师对该资料的复核,不减少承包人对其放样准确性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样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夹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含明挖施工中夹杂有单个体积大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需要进行爆破解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耕植土的开挖、堆存和保护专项措施;

(7)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含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渣料场堆置设计);

(8)质量与安全、环保措施;

(9)施工进度计划;

(10)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2.3除非监理人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原则上承包人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开工申请一式四份,经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部,限时批复,监理部在接到开挖单项工程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开工许可证,否则视为已报经审阅批准。

2.4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

(2)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3)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

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土方开挖施工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开挖尺寸,基面坡度高程符合设计要求,并附设一定的排水设施。

(2)清理闸基截渗沟地基时,应将树木、草皮、树根、乱石、古墓以及各种建筑物全部清除,并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洞穴的处理。

闸基和截渗沟地基的粉土、细砂、淤泥、腐植土均应按设计要求清除。

(3)闸基处理完毕后应有地质、设计人员参加,系统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必要时应进行摄影、取样和试验。

(4)开挖过程中应选用适宜的机具,不得扰动地基。

3.2在开挖过程中,主体工程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如某些部位按施工详图开挖后,仍有岩石不能满足稳定、强度要求,或设计要求有变更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总承包人、设计商定的要求,继续开挖到位;

(2)最终开挖超、欠挖值满足规范要求;

坡度不得陡于设计坡度。

(3)坡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

3.3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3.4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3.5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开挖。

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保留时间较长的临时边坡,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临时边坡的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实际稳定状态自行选定。

若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其临时边坡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并采取保护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3.6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施工中若某些部位必须采用上、下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监理部批准。

3.7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的可用性。

3.8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弃土应连续堆放,弃土堆顶面应向外侧倾斜;

在开挖下侧弃土时,弃土堆表面应整平,并向外倾斜;

在冲沟内或沿河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原则上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

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有序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9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以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3.10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透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3.11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

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3.12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合同条款》第3.39条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3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

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3.14边坡开挖施工中,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总承包方、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罚款处罚、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16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应尽可能结合永久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沿山坡开挖的工程,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包人在边坡开挖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施工。

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经监理人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

3.17在平地或平凹地区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水流从场外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3.18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1)围堰防渗土料,以及砂砾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2)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

(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

(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

(4)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5)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19土料开挖前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开挖深度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

表土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必须进行有效的保护,表土堆积体不宜过高,避免将土壤压实和防止冲刷流失。

按要求堆放的表土待工程完工后均要取回至有复耕要求的部位复耕。

3.20土(夹石)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设计图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

(3)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设计图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2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2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四、计量支付

4.1所有土(夹石)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列项,以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m3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上述土(夹石)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2土夹石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工程师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不予计量结算。

4.3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工程师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每m3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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