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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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公告期)
不得少于20日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不得少于20日,大型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变更公告间隔不少于7日;
4
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
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同公告期
5
招标人对已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时限
开标日15日前
延长开标时间至少投标截止3日前书面通知,媒介发布变更公告
澄清和修改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或修改
投标截止前
开标日5日前
7
招标文件审核或备案
评审专家审核网报主管部门备案
征询有关专家或供应商意见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开标记录网上备案时间
开标后2日
9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限
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2天;
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不早于开标前48h,外省72h
10
评标公示期
评标结束后7日
中标结果公告
不少于2个工作日
11
开标和定标期
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12
确定中标人的时限
一般提出评标报告后15日,最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30个工作日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自行招标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
13
招标人向主管部门报告时限
自确定中标人起15日内
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
自中标通知书15日内
评标公示期内备案
合同签订7日县以上建设
14
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限(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无异议期
如无质疑,公告后3日
发面中标公告的同时
15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
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
16
投标保证金有限期
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应该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7
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限-中标人
签定合同后5个
工作日
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
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及招标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
18
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限-非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满30日内
中标通知发出5个工作日
中标之日起7日内
19
暂停采购时间
处理投诉期间可以暂停不超过30日
20
投标文件保存
至少15年
21
联合体变更
联合体通过审查后变更废标或否决
投标截止日前征得招标人同意
应在预审时提出申请,预审后不得组成联合体
22
实施时间
2000年1月1日
2003年1月1日
23
招标备选方案
可以要求提交备先方案,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非中标人备选方案不予考虑
如招标文件要求可以提交一个备案方案,且报价不高于主方案;
提交两个以上或未注明主方案的投标将被拒绝
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并明确评标办法;
24
适用范围的约定
1、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国两制除外;
2、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公民个人及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在我境内参与投标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例外情行: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或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对限额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还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服务项目的单独采购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3、资金范围:
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投资不包括在内),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
4、调整对象范围:
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5、例外情形: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或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严重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军事采购法规;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招投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标准预审文件
内
容
资
格
预
审
程
序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布预审公告
3、出售预审文件
4、预审文件澄清、修改
5、潜在投标人编制提交预审申请文件
6、预审文件评审编制评审报告
7、招标人审核报告确定预审合格人
8、发出投标邀请书,通知未通过人
评
1、初步审查
2、详细审查
3、预审申请文件澄清
4、综合评议
5、招标人审核确定预审合格申请人
6、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招
标
投
基
本
1、招标
2、投标
3、开标
4、评标
5、中标
6、签订书面合同
开
1、密封情况检查
2、开封
3、唱标
4、记录并存档
(投标截止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均开拆封、唱标;
开标记录要求所有投标人代表签字)
1、评标的准备(评委编制评标用表)
2、初步评审(审查并逐项列明偏差)
3、澄清(非必备程序-评标委员会启动、书面形式)
4、详细评审
5、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最低评标价法
1、符合性检查
2、商务评标
3、技术评标
4、技术标未废标的,进行价格评标;
5、编制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6、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二、综合评价法
1、初步评审
2、综合评价
3、价格评价
4、综合得分排名
1、投标文件初审:
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
2、澄清问题
3、比较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5、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办法
12#、30#、27#
13#
18#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调整包括投标报价及商务部分):
适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项目;
2、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综合评价标准):
技术复杂、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
勘察设计一般采用此方法;
3、其它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依据;
如有漏项,按其它有效中的最高价计入;
评标总价为到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
按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中间价转换;
2、综合评价法:
适用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
评价内容包括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它;
价格权重不低于30%,技术权重不高于60%;
不得推荐中标人的情况:
1、评标价格高于有效投标均价一定比例的(40%);
2、技术得分低于有效投标技术得分均值一定比例的(30%).
1、最低评标价法(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或通用服务;
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扣除;
2、综合评分法(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对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
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给予4-8%幅度不等的加分;
3、性价比法(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它各项汇总得分/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中标):
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给予4-8%幅度不等的扣除;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自行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
4、中标结果公示或公告;
5、发出中标通知书;
6、订立合同;
7、投标保证金退还;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各类原则及施工许可、国有资产转让等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严格保密
3、独立评审
4、严格遵守评标办法
招投标法基本原则
1、公开
2、公平
3、公正
4、诚实信用
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
2、公平竞争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平等
2、自愿
3、公平
5、合法性
民法通则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3、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4、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政策
5、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经济计划、社会经济秩序
行政监督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确定中标人原则
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归属招标人
2、确定中标人权利受限原则(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勘察设计和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