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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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九条负责与本矿副矿长或直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汇报制度。
第十一条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矿总工程师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协助矿长组织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负责审核职业危害危险源、危害因素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从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第四条组织制订特殊施工工艺。
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时,必须坚持职业危害“三同时”原则。
第六条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八条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安全矿长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协助矿长制定、会审《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责任制》、《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二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并负责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及职业健康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协助矿长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条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日常及专项活动,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负责审核职业危害危险源、危害因素的管理办法,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七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
第八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十条协助矿长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
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负责职业危害申请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生产矿长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协助矿长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职工食堂卫生和厨房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五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
第六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协助矿长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工作。
负责对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报废情况分别进行登记、入账。
第八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
第九条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机电矿长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协助矿长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安排布置分管范围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职业健康安全卫生措施。
第四条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协助矿长做好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和检验工作。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饮用水水质化验,并登记造册。
第七条负责与分管科室负责人、队长签订责任状。
安全副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本矿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条协助安全副矿长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
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四条监督和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学习、活动。
第六条协助安全副矿长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第七条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八条组织人员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设备合理增设、布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说明。
第九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采煤副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编制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从业人员工作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第二条负责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规程及措施,提供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第三条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职业健康技术措施。
第五条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
矿领导处理。
第六条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做好职业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七条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粉尘监测、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掘进副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保证职工健康安全。
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条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检查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三条协助矿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处理。
第五条参加职业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六条协助矿领导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职业健康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机电副总职业健康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本矿各项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做好当班期间的文明施工和健康生产工作。
第二条定期对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建立设备资料管理台帐。
第六条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设备、仪器、仪表、防护器材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部分职能机构及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
岗位责任制
(一职能机构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安检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各种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管理措施的落实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重大职业危害应急处理。
第二条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检查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定期组织并参与煤矿职业病防治大检查活动。
同时做好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大检查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研究各级职业病防治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并反馈相关资料。
第三条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病检查率100%。
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及时复查治疗。
第四条参加矿井扩建、技术工程设计审查,保证各项工程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正常职业病防治秩序。
第五条参加制定矿井规划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职业病防治技术的规定,并检查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参加技改工程和新工作面的验收移交工作,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规定,不予投产移交。
第七条监督检查矿井安全设备、设施、装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八条矿井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积极赶到现场抢救,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以“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九条负责对矿井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组织验收。
第十条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统计和报告。
第十一条职业病人的合理安置,对不适应井下工作的,适当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现场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个体防护用品、保证应急救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和重大职业病危害应急处理。
生产科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各种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管理措施的编制,合理组织生产,贯彻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条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进行采区设计、编制各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