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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2、支付外国企业的软件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问题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及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3、单位转让一块土地,想问一下应缴纳哪些税种?

同时还问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确定营业额?

单位转让土地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某房地产开发商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请问这种情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这属于房地产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里的预收款包括定金。

另外,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还有一种情况: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按一定方式分配所建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分配的当天。

5、网络布线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第二条第

(二)点规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网络布线应属于对设备的安装配置工程作业,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二)个人所得税

关于房地产企业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包括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独资、合伙房地产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汇总表。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都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和1%计算缴纳的。

(三)企业所得税

1、我企业以前一直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们还能继续享受优惠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同时,按国发[2007]3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

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3、临时工工资能否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享受各项退休、医疗等福利制度,其所发生的劳务报酬,不能做为企业的三项经费税前扣除基数。

4、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年度及纳税申报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纳税年度方面: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纳税申报方面: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上述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土地使用税

1、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单位做办公室用,土地使用税应由哪方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四点规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股东无偿将个人名下房产给所在单位做办公室用,可根据上述情况规定由股东缴纳或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2、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同时,为了鼓励利用地下土地,对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其它涉税事项

1、我准备开一家饭店,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怎样领购发票呢?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我是外省的一家建筑公司,因业务需要来我市搞建筑安装工程,现在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请问去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什么手续?

外省(市)纳税人到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我省境内纳税人跨市、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县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领取经营地发票开具,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领购发票需附送查验的证件和资料主要有:

一是《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是发票领购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三是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是外来经营户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还须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且已在税务登记环节完成报验登记。

五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上述资料中,除第一项外,发票印章应予以备案,其他证件、资料等应将原件或复印件存档。

纳税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代开发票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单位合法身份证件指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其中一种合法身份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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