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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

三、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社员(代表)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

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建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四、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社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4名。

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会职权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实施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组织社员培训,开展各种协作活动;

4、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5、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意见;

6、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7、决定聘任或解聘理事长助理、财务、会计等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项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四、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五、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3至5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六、理事会接到监事会意见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七、本社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解聘本社理事长助理、财务、会计等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开展对外交流、经济合作及有关商务合作事项等;

6、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等一切相关事宜。

本社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2名。

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长助理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的职权: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工作报告;

5、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7、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提出反对意见报告,要求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有权机关予以处置;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议事规则制度

一、本社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社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进行运行。

二、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投票选举等方式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决议,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重大事项需形成方案提请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决定事项需表决的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社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

监事会书面提出质询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询对象的疑惑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可解除;

质询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询问题的大小和质询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

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护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和资产运行安全,根据《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工作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三条一切从勤俭出发坚持勤俭持社,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好合作社的每一分资金。

二、会计工作职责

第四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五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各生产环节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账和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

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第七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财务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监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

三、出纳工作职责

第八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开支报账管理

第十二条社内非生产性开支5000以下由理事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支的,与理事会商议,事后向监事会说明事由。

生产性开支10000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0000元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社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生产资料的采购须报理事长批准后才能购买。

采购生产资料还需二人以上方能进行。

第十四条凡本社管理人员的伙食费一律自理,如有特殊原因外出就餐须经理事长同意。

因工作需要接待客人的需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因公出差、开会、学习培训等费用须报财务登记,否则不能报销补助;

开会、学习、食宿举办方已支付的,只报往返交通费用,食宿举办方未支付的,按有关标准据实报销。

五、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七条建立现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九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

六、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

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定期清查和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

对坏帐、呆帐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集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五条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购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

七、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社内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八条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八、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九、处罚办法

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月薪1-3倍处罚。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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